为什么不可长期今福生医用功能性敷料护肤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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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误区:女性不可不知的护肤7大误区
女性爱美是天性,对于女性来说化妆护肤是很重要的,但大家又知道多少护肤时的误区呢?今天就让小编告诉大家护肤里的七大误区吧。护肤七大误区:素面朝天不化妆有些女性认为,化妆对皮肤伤害很大,于是她们用化妆品,甚至不用护肤品,其实这种方法并不可取。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季节的变化,为皮肤选用不同的化妆品,给皮肤最需要的关爱。带妆睡觉爱化妆的女性白天忙了一天,下班回家草草洗把脸就睡了,其实这种做法对皮肤非常不利。在我们周的环境中,存在着许多破坏皮肤健康的因素,如空染、紫外线、尘埃、污物等。正确做法是,应把卸妆做好,使用冷霜或深层清洁乳及成分温和的洗脸用品很清洁皮肤。全家共用化妆品全家共用化妆品的家庭不在少数,这样做对护肤是非常不利的。每个人的肤质不同,对化妆品的要求也不同,每个人根据自己不同的肤质选择不同的产品才是正确的做法。如果脸上有痘痘,全家共用护肤品还容易 造成相互感染。长期用功能性护肤品功能性护肤品是许多长痘痘的女性首选的护肤品,有些人甚至充当护肤品长期使用。但实际上,这类护肤品大多含激素,长期使用,不良反应很大,不仅不能有效治疗痘痘,还可能使皮肤出现问题。涂抹眼霜再按摩很多女性都知道用眼霜可以防止细纹的出现,但眼周皮肤较薄,有些女性在涂眼霜时大力拉扯眼周肌肤,日积月累,眼纹便会慢慢显现。正确的做法是,用无名指在眼边轻印,让其吸收。此外,画眼线或戴隐形眼镜时,也要尽量避免拉扯眼皮,否则皱纹可就离你不远了。玩完电脑就睡觉很多女性朋友晚上用完电脑后直接就上床睡觉了。皮肤科专家提醒:因为长期对着电脑屏幕产生的辐射会损伤皮肤,容易使脸部产生色斑,眼睛周围肌肤出现松驰、鱼尾纹、眼袋和黑眼圈等。正确的做法是,经常使用电脑的女性要提前涂一些防护用品,晚上用完电脑后,一定要好好洗个脸,最好是敷张面膜再睡觉。喜怒形于色脸上最早出现皱纹的部位,就是常受表情肌牵动的部位,像眼尾、眼下、眉心、额头等。为了美丽,应尽宴做到喜怒不形于色,尤其是大怒,最容易使脸部长皱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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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到底能不能用之前的护肤品?
宝宝10个月LV.1
怀孕到底能不能用之前的护肤品(基础护肤,水,乳,霜之类)?因为囤了好多,我也百度了好几天,说什么的都有,有说必须停止使用,换成孕妇专用,有的说皮肤好几层护肤只停留在表面根本到不了血液?有没有特别专业的,来帮我解决一下,十分感谢!
宝宝1岁6个月LV.9
补水的可以用,那些美白的啊什么的就不能用,有专门孕妇用的
棒棒糖2983
宝宝1岁1个月LV.5
正常水乳可以用,但是不要用功能性化妆品,什么祛痘祛斑的不要用
小萝莉宝宝
宝宝4岁4个月LV.16
基础的可以用,美白什么的就不要了
186*****978_fciq
宝宝1岁2个月LV.8
补水保湿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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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的护肤品都有哪些好的品牌?不用必须是大品牌,只要效果好点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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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先要弄清自己属于什么样子的肤质,再根据自己的肤质去选择自己喜欢的产品,现在大部分女孩子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基本都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不过也有潜在的原因的,比如产品的香味,产品的质量,适合那种肤质,它的包装还有他们的服务,这些都是这个产品的好与坏的定论!!护肤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在使用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用,不可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因为人的皮肤各有不同。有油性皮肤、干性皮肤、中性皮肤、混合型皮肤和过敏性皮肤之分。所以每一种护肤品的制造成分,根据不同皮肤的性质也就不一样。护肤达人推荐飞适护肤品定制,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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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碧泉,自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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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功能化妆品概要
功能化妆品概要1.1功能化妆品的界定  在过去的10多年里,作为化妆品和制药工业革新,以及消费者对化妆品态度转变的结果,化妆品和药品的界线因为交叉而更加模糊不清,见Fig1-1, 由于这种交叉,化妆品和类似药物功效的新类别产品已经出现。比如,尽管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没有将功能化妆品(Cosmeceuticals)定义为独立类别,但是该术语已经被派生出来,并且被化妆品制造厂商者,迫不及待地用于描述化妆品和药品组合的一类产品。Fig1-1来源:Front line strategic Management Consulting. Inc.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width=434 height=436 title="Click to view full 功能化妆品fig1.JPG (434 X 436)" border=0 align=absmiddle>Fig1-2   功能化妆品:是用以描述这样一种化妆品的术语,即这种化妆品含有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生物活性成分。  字典没有对功能化妆品术语进行定义,目前在欧洲它有点太边缘化,以致还不能成为主流语言。在欧洲有些人仍然拒绝接受功能化妆品的存在,但该术语在美国市场很流行。  不管有多少种说法,我们将把功能化妆品定义为:产生或声称对人体有功效益处的一类化妆品。这些可以是生理上的或甚至是心理上的。并且,肯定地,它们的确对商业目的是有用的。  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术语,用来描述我们正在称为功能化妆品这类日用品。这些包括:美容增补剂;活性化妆品;效能化妆品;生物活性化妆品;植物化妆品;功效化妆品皮肤治疗剂;皮肤药物;化妆品药物;疗效性化妆品。  当然,这些术语不都是一样的,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者正试图对一些产品类别进行正确地区分;在另一些情况下,使用者可能会简单地"将新酒装入旧瓶"。  美容增补剂基本上是天然营养保健类产品,通过口服产生美容效果,它们通常以胶囊形式使用,但有时以汤剂或甚至酊剂形式使用。  活性化妆品包括"活性"成分,可能不产生许多令人满意的健康益处,然而使用类似效能化妆品或功效化妆品的术语意味着:它们比一般化妆品表现出一些较有用的功效。  比如:皮肤治疗剂和皮肤药物只能简单地归为功能化妆品中的一小类,而化妆品药物被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定义为:化妆品和药物相组合的产品,这类产品包括含氟牙膏,抗头皮屑香波,也必须符合人体健康,化妆品卫生和安全法规。由于世界上现有的化妆品卫生和安全法规,和全球文化存在着不同的差异,造成对功能化妆品的许多不同解释;并且不同的国家正在使用上述多种短语和术语,来表达功能化妆品。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width=261 height=262 title="Click to view full 功能化妆品fig1-2.JPG (261 X 262)" border=0 align=absmiddle>1. The Cosmeceuticals Overview 1.1 The definition of cosmeceuticals   Over the past more than 10 years, as a result of innovation in both the cosmetic and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nd as a result of changing consumer attitudes forwards cosmetics, the line between cosmetics and drugs has blurred with this intersection, a new category of products has emerged that with this intersection, a new category of products has emerged that offers both cosmetic and drug-like benefits, Though the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does not define a separate category of cosmeceutical the term has been derived and driven by marketplace participants to describe the interface between cosmetic and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Cosmeteutical can be defined as compounds that combine cosmetic and therapeutic benefits, improving the patient's appearance or promoting physiologic change.Cosmeceutioals, hybrid products derived from cosmetics and drugs, enhance aesthetic appearance, but also make therapeutic claims with respect to affecting structure or function of the body or mitigating, treating, or preventing disease.  Cosmecenticals is the term used to describe cosmetics containing ingredients that are bioactive, exerting effects on people.  There is no dictionary definition for the term cosmeceutical-it's a little too peripheral to have made it into mainstream language just yet in Europe many still refuse to accept the existence of cosmeceuticals at all, claiming the term to be little more than a US marketing gimmick .Be that as it may,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we'll define cosmeceuticals as "a category of cosmetic products that produce or claim to produce therapeutic benefits." These may be physiological or even psychological. And, yes, they certainly can be useful for marketing purposes.  Every day there seem to be more and more terms describing what we are referring to as cosmeceuticals. These include:Beauty supplementsActive cosmeticsBio-active cosmetics Phytocosmetics Functional cosmeticsDermaceuticalsSkinceuticalsCosmetic drugsTherapeutic cosmetics  These terms are of course, not all identical, in some cases, the users are trying to make some valid distinctions between product categories in others they may be simply trying to "Put new wine into old bottles"  Beauty Supplements are basically a nutraceutical sub-category featuring products intended or claimed to produce beauty from within like dietary supplements, they are generally consumed as capsules, or less frequently as tisanes or even tinctures.  Active cosmetics include 'active' ingredients that may not produce desirable health benefits, while terms like performance or functional imply they perform some useful task or function beyond the cosmetic.  Terms like dermaceuticals and skinceuticals simply refer to a narrow group of cosmeceuticals, whereas cosmetic drugs are products that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defines as combinations of cosmetics and drugs. Such products include fluoride toothpaste and anti-dandruff shampoos, and they must comply with both health and cosmetic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 The term therapeutic cosmetics may be the best one to describe the role and purples of cosmeceuticals without raising unnecessary legal debate.   In general, the difference in global cultures and existing regulations around the world would lead to many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f a cosmeceutical, and already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some a using a variety of above -mentioned phrases or terms for cosmeceuticals.1.2 功能化妆品历史  尽管功能化妆品这个术语,最初由美国皮肤学家阿尔伯特克利格曼医学博士,在20世纪70年代制造出来,但埃及人是有史以来,最早认识到化妆品能有保健的作用。考古学家已经发掘出一些古代化妆品罐,在其化妆品罐上所写的象形文字是说:"对视力有益"和"止血"。公元前1600年书写的医用莎草纸,经常涉及到许多功能化妆品。特别受人喜爱的是使用蜂蜜和牛奶的制剂,据说蜂蜜和牛奶有助于治疗皮肤疾病。而其他由乳香、植物油和石蜡按等比例制造的产品,声称能消除面部皱纹。  对于许多中世纪的阿拉伯医生和他们的欧洲同行来说,化妆品、香精和草药之间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所做的研究和试制工作,同时也覆盖了这些学科。化妆品和洗涤工业从医药领域中分离出来,是19世纪当现代制药工业开始发展,当第一个管制药物销售的政府法令实施以来,所出现的现象。  在近来的50多年里,有点讽刺性的是,医生和公众过分关注化妆品,引起的过敏反应。化妆品作为有效帮助治愈的作用被忽视,直到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才被重视。   克利格曼通过开发能改善紫外损伤皮肤外表和抗皮肤皱纹的制剂,重新点燃人们对化妆品的兴趣。在此,他使用维甲酸作为活性成分。维甲酸已被证实:具有消除细小皱纹、减少衰老角质症,和促使胶原形成的能力。克利格曼认为:新的化妆品技术"使得在皮肤护理品中,加入数量不受限制的活性物质成为可能,这些活性物质来自自然资源-来自植物、海洋、地球以及宇宙,包括那些由化学家合成的令人心动的物质名单。比如:维生素和抗氧化剂、抗炎、影响情绪的香味、胎盘、羊水血清和众多的激素,选择的范围十分广泛。"1.2 Cosmeceutical History功能化妆品历史  Although the term cosmeceutical was first coined by American dermatologist Albert Kligman.MD. PhD. in the late 1970s, the Egyptians were the first to recognize the health-giving properties of cosmetics. Archaeologists have unearthed several cosmetic jars whose hieroglyphics say "good for sight" and "stops bleeding" The "Ebers." a medical papyrus written in 1600 BC, make frequent reference to a number of cosmeceutical-type products. A favorite was a formulation using honey and milk that claimed to help cure skin diseases. While another product mentioned in the Ebers, claiming to "expel wrinkles from the face." was made from frankincense balantine oil, rush oil and wax, in equal proportions.  To many medieval Arab physicians and their European counterparts, there were no distinctions between cosmetics, fragrances and herbal drugs. Thei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work covered all these disciplines simultaneously. The separation of the cosmetic and toiletnes industry from drugs and pharmacy was a 19th century phenomenon that occurred when the moder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was first developed and when the first government statutes regulating the sale of drugs were drafted.  During the next 50 years, both doctors and the public were, somewhat ironically, preoccupied with the allergic reactions caused by cosmetics The role of cosmetics as a positive healing aid was ignored until its revival in the late 1970s and early'80s.1.3 功能化妆品类型(1)按通常使用来划分,功能化妆品被分为下列各部分:皮肤护理:包括防晒和其他皮肤护理品;头发护理:包括洗发香波、护发剂和保护头皮健康的护发品;身体护理:包括除臭剂和广泛范围的个人护理品;化妆护理:包括护甲、护眼和彩妆美容产品。大多数功能化妆品绝多数是皮肤护理品,特别强调防晒品类;其次第二大类是护发品。(2)按性别化使用来划分,功能化妆品被分为:在男性中,潜在功能化妆品使用的关键领域是:头发再生、抗衰老、抗头皮屑、抗汗、抗皮炎、抗牙齿腐蚀、抗脚癣以及作为收敛剂;  在女性中,功能化妆品最多数用于:抗皱纹、丰乳、苗条(抗脂肪团)、脱毛、口腔卫生、皮肤变棕色、皮肤美白、细胞再生复原、抗自由基、抗静脉曲张。  在这个世界人口老龄化的当今,人们心里将青春与美丽联系在一起,对于女性,不断使用抗衰老面霜和皮肤美白产品,将构成不断增长的化妆品消费大市场。最近几十年,最流行和最有争议的功能化妆品,有些含有果酸:α-羟基酸(AHA)和β-羟基酸(BHA),它们都是非常流行的"抗衰老物质"。红血丝是另一个美容的疑难问题,在这个领域中,生物化妆品和植物化妆品正愈加流行。许多植物药材,特别是葡萄叶提取产品,已经被成功地开始应用,减缓红血丝的局部面霜,也正日益进入市场。(今后继续连载)1.3 cosmeceutical category功能化妆品类型(1) The cosmeceuticals are frequently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sub-sectors:Skin care: including sun care and other skin-care productsHair Care: including shampoos, conditioners and scalp-health productsBody Care:including deodorants and a wide range of toiletriesDecorative: including nail care. eye care and color cosmeticsThe majority of cosmeceuticals has been for skin care with special emphasis on the sub-category of sun care the next biggest category is hair care.(2) Cender-specific Cosmeceuticals 性别化功能化妆品Amongst men. the key areas of potential cosmeceuticals use are: Hair regrowth, anti-ageing, anti-dandruff, anti-perspirant, for dermatitis, tooth decay, athlete's, tooth decay, athlete's foot and as an astringent.In females, cosmeceuticals are most used for:Anti-wrinkle, breast firming and enlargement, anti-cellulite, hair removal, oral hygiene, tanning, skin whitening, cell recovery, preventing free radicals, varicose-vein treatment.  For women, anti-ageing creams and sin-toning products comprise an ever-grooving market in all societies where ageing populations associate youth with beauty. Some of the most popular and1.4 中国与美国对化妆品和药品法规管理  (1) 中国对化妆品及原料卫生监督规范概况4(a)为了强化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在日国务院批准日卫生部第3号令,发布了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于2002年,卫生部又新修订了《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有关单位严格依照来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使我国化妆品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化生活的要求,做出了法规保障。在我国功能化妆品中,涉及育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这九类化妆品,又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3,7,8,9,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即现在的中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的FDA)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上市。中国的FDA骋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以上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b)对生产人员健康的要求明确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c)对化妆品原料的要求。禁止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1999年11月)第一部分总则表2(1)及(2)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禁用物质多达数百种,这些物质有的是剧毒或有明显慢性毒性的物质,有的对皮肤或黏膜有刺激性。凡以"《化妆品卫生规范》表3限用物质"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允许使用范围和限用条件,并规定了在标签上必须说明。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表4限用防腐剂"的规定。这些防腐均为微生物生长抑制剂,国家规定了防腐剂在化妆品中的最大允许浓度、限用范围、必备条件以及标签上的必要说明。化妆品中所用紫外线吸收剂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表5限用紫外线吸收剂"的规定。标准规定在避免毒、副作用的前提下使用这些物质滤除紫外线,以保护不受射线的危害。化妆品所用着色剂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表6限用着色剂"的规定。限用着色剂为4类:第一类为一般化妆品均可使用;第二类是不得用于口腔及唇部化妆品中的着色剂;第三类不得用于眼部化妆品中;第四类是不得用于眼部、口腔及唇部化妆品中的着色剂。(d)对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要求:即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e)对化妆品内容物要求:在化妆品行业最为重视和最容易发生微生物污染现象,微生物对化妆品的不良影响,除了使产品的色、香和味发生变化,质量下降外,更主要的是致病微生物的污染,造成使用者人体健康的危害,如化脓性细菌污染,可引起皮肤和眼部的感染,产生过敏,红肿,既损害了消费者,又影响化妆品厂家的市场信誉。所以,对化妆品的微生物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眼部、口唇等黏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每g或每mL产品中不得查出粪大肠菌群、绿脓肝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 CFU/mL或100CFU/g。有害物质:"汞"≤1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以铅计)"≤40mg/kg(含乙酸铅的染发剂除外);"砷(以砷计)"≤10mg/甲醇≤2000mg/kg。  (2)中国新的《药品管理法》概括5日,无疑是中国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值得纪念的日子。就在这一天,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为我国进入新世纪和市场经济后更好地依法治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药品管理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现行药品管理法")自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保证药品质量,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对现行药品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已经势在必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十章,106条。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a)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在1998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卫生部行使的药政管理和药检职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使的中药流通监管职能集中交由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管局行使。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建立改革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对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重要决定。  为体现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从法律上巩固改革成果,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垂直管理的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同时,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增加了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保护用药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第五条) 统一对新开办企业和药品的审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b1)统一对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执行中的做法,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须经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两道审查,分别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凭两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了"两证一照"方可开业;生产已有标准的药品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这种办法造成部门职权交叉,办事手续重复,行政效率低下,并加重了企业负担。长期以来,企业强烈呼吁减少审批环节、改革审批体制。在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建立新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从管理体制上为统一对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创造了条件。据此,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简化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将"两道审批、两证一照"改为"一道审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一证(许可证)一照(营业执照)"。(b2)统一药品审批,取消药品地方标准,将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批准文号。这样的规定,导致同一药品品种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不同的标准;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降低地方标准审批药品。这是造成药品质量低下、低水平重复生产情况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取消地方对生产药品的审批权的同时,还取消了药品地方标准,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第三十一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第三十二条)。  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不需要经审批并取得批准文号。由于对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我国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不合格率长期居高不下,远远超过其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问题制约了中成药质量的提高,导致了中药临床疗效的下降,损害了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那些需要并可能制定质量标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考虑到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很多,规格不一,各地方用药习惯、炮制方法不统一,全部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有现实困难,因此,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原则规定?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  另外,有些中药饮片的炮制没有国家标准,生产这些中药饮片应当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炮制规范执行。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保证进口药品安全有效,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形势(c1)确定进口药品审查注册制度  现行药品管理法仅对首次进口的药品提出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要求;对进口药品有效性、安全性的评价及对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否可以控制产品质量,亦未明确提出加以确认的要求。另外,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进口药品经批准后方可签定进口合同,将药品监督与商业行为相混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  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第三十九条)。  上述规定明确了进口药品审查、注册制度,即:对国外已上市的药品进入我国市场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和审核,必要时要在我国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标准要进行实验室复核审查,并确认其可控制药品质量;在申报品种的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外药品进入中国市场合法销售的证明文件,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而在中国销售的国外药品将被作为假药论处。(c2)确定进口药品在指定口岸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备案制度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口药品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实行市场准入审批,每一批进口药品在进口入关前还要由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方准进口。  为了达到既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又与WTO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的目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必须从允许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条)  上述规定确定了实行进口药品在指定口岸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备案制度的基本原则:进口药品从指定的口岸进口。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的口岸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对外开放的口岸达三百多个。由于对进口药品的检验需要相当强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我国目前无法在每一个口岸均设置一个进口药品检验机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进口企业须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进口药品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必须首先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但是,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只是获得了进入中国的市场准入许可,仍要在进口每批药品时接受中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为登记备案。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用。
增加药品监督管理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手段,为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高度负责(d1)新增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生产、经营假药、劣药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情况,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紧急控制措施的规定  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手段比较单一,强制措施不够完善、有力,针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很大程度上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带来困难。因此,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七十一条)。(d2)扩大了认定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范围,规范认定依据  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按照假药论处的行为共有六种,确定为劣药的行为共有三种。总结近年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经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假药和按照假药论处的行为增加为八种,将劣药和按照劣药论处的行为增加为七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配制,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同时,为了切实体现行政监督以技术监督为依托的原则,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除本法明确排除的情形外,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检所的质量检验结果(第七十八条)"。(d3)加大对生产、销售或者配制假药劣药行为的处罚力度  考虑到制售假药是一种故意侵犯公众健康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是应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许可证,使其丧失生产、经营药品资格。另外,针对实践中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的问题,参照刑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明确将罚款以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增加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并加重处罚力度。  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可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此外,还针对为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黾庸娑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第七十七条)。(d4)扩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并增加资格罚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生产、销售和配制假劣药品往往同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密切关系。由于现行药品管理法没有设定对个人进行的处罚,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以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d5)增加法律责任,体现对药品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为了充分体现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了相应的条款,规定了对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扰乱进口药品监控、骗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充分地吸纳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规定了实行药品认证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e1)规定实行药品认证制度,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规范管理的要求,促进药品质量进一步提高现行药品管理法只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根据我国近年来制定和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经验,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十六条)。上述条款明确了GMP、GSP的法律地位,必将会有力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把企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快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正确轨道上来。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增加规定:"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三十条)。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将促使药物研究更加严谨、科学、规范。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认证制度的规定,包括GMP、GSP、GLP、GCP认证等,严格了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的准入条件,提高了对质量的要求,把从源头克服低水平重复的根本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e2)规定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定纳入法制化轨道  处方药是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经过由专家遴选的经过长期临床实践后认为患者可以自行购买、使用并能保证安全的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通过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将对减少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护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的决定》指出:"国家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现行药品管理法对此未作规定,因此,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各项配套政策的制定,都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困难。针对这种情况,考虑到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涉及相关的医疗体制改革等,还需要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的政策,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七条)(e3)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为了明确考察药品不良反应的主体、发现不良反应应报告的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七十一条)。 明确药品检验机构的法律地位,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保证药品监督检验的科学、准确、公正(f1)明确药品检验机构的职责  药品检验机构是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药品实施技术监督的法定检验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检验工作;同时,为适应某些情况下监督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也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因此,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六条)。(f2)增加对药品监督检验收费管理的规定,从法律上提出改革药品抽验机制的要求,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药品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应当收费的检验项目,规定由国家支付抽验费用,是保证药品监督检验公正、公平的重要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六十五条)。 增加药品广告、药品价格、药品回扣等相关规定,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和广大医药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g1)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管理,禁止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针对药品广告过多、过滥,对药品的功效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管理,进一步重申:"药品广告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第六十条),并强化了广告审批者对所批准的广告的监督检查的职责,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六十二条)。  处方药是经医师开具处方才能使用的药品,只应针对医师等专业人员作适当的广告宣传。禁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作广告宣传的做法,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六十条)。(g2)增加对药品价格、药品回扣的监督管理规定,防止虚高定价,保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  目前,药品价格过高,不合理的虚高定价和大折扣、高回扣,大大加重了国家和患者个人的负担,也容易诱发***行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价格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了必要内容,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第五十五条)。"依法敌惺谐〉鹘诩鄣囊┢罚???⒕??笠岛鸵搅苹?褂Φ卑凑展?健⒑侠砗统鲜敌庞谩⒅始巯喾?脑?蛑贫?鄹瘢??靡┱咛峁┘鄹窈侠淼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患者的要求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采购价格和向患者出售的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九条)。(g3)增加禁止设置障碍、实行地方保护的规定,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为医药企业的正当竞争创造公平环境以往一些地方采取违法进行强制检验、设置多重标准或发放"准销证"、"准入证"等做法,阻止、排斥外地合法药品进入本地市场,实行地方保护。针对这些完全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做法,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 (g4)允许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减少重复建设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生产条件,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有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的结构调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第十三条)"。 增加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监督的规定,从法律上提出了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药品监督工作队伍的要求为了确保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药品监督工作队伍,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在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职责的同时,也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新增的有关规定主要有:(h1)明确违法发给有关证书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发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或者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h2)禁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十五条)(h3)禁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违法收取检验费用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九十六条)。(h4)明确与制售假劣药品有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第九十七条)。(h5)明确了药品监督系统内实行层级监督管理的规定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十八条)。(h6)明确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第九十九条)。(h7)明确药品检验机构及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功能化妆品是科学研究中,国际的热门课题。有关报道的文献资料已经迅速增加,展示很多特殊利益集团以及化妆品厂商的观点。他们已经利用自身许多资源,加入日益高涨的功能化妆品市场。(3)美国对化妆品和药品法规管理  美国1938年联邦食品、药物与化妆品法案立法历史  FDA管制化妆品的权利,首次出现在FDCA(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的化妆品政府法规中,它不包括在1906年食品和药物法案13,政府机构的官员在1917年注意到这个空白:"尽管食品与药物法案的完成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必须承认,它有严重的局限性。特别显著的一个是…在定义上给术语'药物'的限制,致使难以控制有害化妆品…"14。纽约参议员Copeland在1933开始,被来自政府机构的化妆品损害报告所激发,这类损害是由例如"Koremlu面霜"这类产品所产生,"Koremlu面霜"是一种含有醋酸铊的脱毛霜,醋酸铊是一种非常有毒的化学品。该产品虽然正如FDA在1933年的年度报告,已经被描述成"对皮肤完全无害和实际上有益",但是由于其普遍的流行,已经造成对许多例使用者的皮肤损害,这样迫使制造商做出巨大的赔偿,造成破产。联邦政府由于缺乏管制化妆品的立法权,不能给予消费者提供应有的保护15。于是Coneland在日提出S.1994,它是几个法案版本中的第一个版本。立法机构对化妆品安全性的关注,体现在该法案的第5章,禁止化妆品的掺假现象。按照该提议的法规,如果在通常或指定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者如果化妆品含有任何被政府机构法规限制或禁止的"有毒的或有害的成分",那么该化妆品将被认为是掺假的16。然而S.1994法案在美国的每个地区都遇到强烈的反对,17并且被S.2000版法案所代替,改变第5章的第一部分以将掺假化妆品定义为:"具有或含有任一有毒或有害物质",18在通常或指定的使用条件下,可能对消费者有害。这种定义在法案的后来版本中被充分保持着,从而将FDA法规集中在化妆品有害的组成物。  贯穿法规多个版本中的另一个转变,是出现在对术语"药物" 的定义方面。在最初的参议院法规中,正如目前在FDCA中所显示,食物被排除在"药物"定义的最后部分之外:"意欲影响机体任何功能或结构的所有物质、制剂和器械(除了食物)",在法案于日到达众议院州际和外贸委员会的时候,食品和化妆品都被排除在定义之外19。尽管这个版本法案在众议院没有被通过,但是当该法案作为S.5于日被重新提出时,化妆品的定义没有再出现20。结果,"药物"和"化妆品"的定义不会相互排斥,并且符合这两个定义的产品,必须遵守这两个法规21。(4) FDCA中的化妆品与药品法规  FDCA中的化妆品法规与药品法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化妆品制造商被免除产品上市前的检验。这就意味着具有潜在有害的化妆品,通常只能是在上市后,并对消费者产生显著伤害后,才会被发觉。  美国法典章节21的条款361至363, 详细记述了化妆品法规,其与条款331一起,禁止美国州际贸易中任何化妆品的掺假或贴假商标22,23。如果按照通常的使用方法,化妆品含有 "使其具有伤害性的有毒或有害物质" 24;如果它含有"不干净的、腐烂的或已分解的物质"25;或如果它在不卫生条件下被生产或包装26,那么该化妆品是不合法的。如果化妆品的标签或容器弄虚作假或使人误解,27 或者如果它不具有必要的信息28,那么它也可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因而FDCA授予FDA权力去管制市场上,那些被发现有害,或已经做出使人误解声称的产品。但是因为FDCA,不要求化妆品制造商向政府提交任何结果信息,必须完全以制造商自愿提供的畔⑽??。?9 或以上市后对消费者投诉的反应或其他警戒机制为基础,实施该法规。  相反,在许多致力于安全的法规子章节方面,药品法规相当详尽30。同化妆品一样,对于药品的掺假也是被禁止的。虽然FDCA进一步规定,如果药品不是按照"现行良好制造规?制造,以确保安全、质量和纯度31,那么该药品可被认为是掺假的。药品,同化妆品一样,如果它贴上假商标,更确切地说,如果它的标签是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不能给予足够的使用说明,或相反不遵守法律32,或者如果当按照建议使用药物时,药物对健康是危险的33,那么该药物就算是违法。FDCA还进一步规定:所有药品制造商必须向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DHHS)登记,并且提供所有生产药品的清单34。此外,如果新药没有向该机构申请并获其批准,那么不得上市。申请必须含有关于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研究的完整报告;药物成分的全部清单与其生产过程的描述;和药品计划采用的标签的样本35。一旦药物被批准,制造商必须向该机构提交:关于临床试验的资料;或者其他暗示该药物对公众健康有危险的信息36,并且该机构根据这些信息,进行重新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该新药上市37。  总之,FDCA对新药规定了相当多上市前的评估,特别是关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新上市的化妆品没有这类评估,也不要求化妆品制造商向FDA注册,这种使国会关切的状况,足以发起听证会和立法38,但是还不足以修正FDCA39。  当然,如何管制某种产品,完全依赖于如何定义它;FDCA将"化妆品"定义为:(1.1)意欲用来涂擦、倾注、喷撒或喷雾、引入或涂敷于人体或者人体的任何部位,以清洁、美化、增加魅力或改变容貌的商品;并且(2.2)打算作为任何这类物品的一种成分而使用的商品;只是这种定义不应包括肥皂;40并且将"药物"定义为"(B)意欲供诊断、治疗缓解、治疗或预防人类或其他动物疾病使用的商品,并且(C)意欲影响人类或其他动物机体任何功能或结构的商品ǔ?耸澄铮??。41最高法院趋向于广义地理解这个定义,并且这样就不会将它自己限制于"药物"这个词的严格医学定义42,国会完全想要"1969年注释的法律,其包括的范围,如其字面语言所显示的那样广泛和同样地清楚,另外,比严格医学定义更广泛的定义,也是可能允许的"43。这样,给许多化妆品的制造商产生了相当多的难题,因为几乎任何化妆品,都能有对机体的结构产生影响,那怕是微小的44。实际上,两者本质的区别是:化妆品是产生暂时的、表面作用的物质,该作用与一个人的容貌紧密联系,而药物是对一个人的健康产生更持久的、结构变化的物质。然而,对于被认为是药物的产品,不要求产品作为化学或代谢作用的结果而发挥影响,政府机构将"药物"的法定定义简单地解释为:"液体、糊剂、粉末或其他药物制剂形式的化学药品或化学药品的组合物,口服、注射或灌输入人体内,以获得其想要达到的医疗目的"45。至今,FDA拒绝制定指导方针,以阐明化妆品与药物的区别,仅阐明厂家每个主张内容要经得起检验46。  然而,两个定义的关键是"意欲"这个词,一个产品被分类为药物还是化妆品?那就看它意欲当作何用途。因此,这两个定义不是由产品的化学成分所决定,而相反由制造商对该产品上市的目标意图47所决定。直到最近,不管制造商将产品宣传为治疗作用,还是只有表面作用,48,正如第二巡回审判庭在1969年所提到的,"不管一个产品的真实物理作用,根据法案的规定,如果标签上宣传主张显示:将其确定在药物定义范围内的指定用途,那么它将被认为是药物?49这个焦点已经导致站不住脚体系的产生,因为产品的状况可以按照制造商一时的兴致而改变,也可以由制造商已经发布的广告主张、标签、宣传材料和"任何其他有关原始资料"50来确定。精明能干的制造商,不管产品的安全性,会阻止其产品进行详尽的管制和上市前试验,只是以不明确的、不能证实的语言来表达任何广告主张51。而且,不管产品实际上对机体结构或功能,是否有作用。如果制造商声称它有疗效作用,那么它被认为是药物;如果它不声称疗效作用,那么它就被认为是化妆品。对于声称为化妆品,但实际上是由危险化学药物制备的产品,也可以避免上市前的管制,然而声称完全由水52组成的能"使皮肤细胞变丰满"的产品,也会造成该产品作为药物来管制53。  20世纪60年代末和20世纪70年代初的三个案例,最好地阐明了这类法规体制的不合理性,在那个时代,在考虑"皱纹消除剂"应该被认为是化妆品还是药物54的时候,法庭抓住化妆品与药物的区别。尽管在每一个案例中由不同公司并且以不同名称上市,该产品同样是小牛血清和水的组合物,当该产品被用于面部的时候,它形成能暂时消除皱纹的膜。两个法庭认为该产品是药物;其他一个法庭认为该产品是化妆品。第二巡回审判庭坚持因为制造商声称该产品提供"无需手术的面部整容",并且能"消除肿块",它应该被认为是药物55。相似地,第三巡回审判庭坚持因为制造商在其广告中包含类似如"非常有效"和"使皮肤变紧"的短语,它暗示实际上该产品是治疗剂胜于化妆品,所以应该作为药物进行管制56。相反,马里兰州的联邦地区法庭坚持该产品是化妆品,认为在考虑中的产品所作的声称(其包括声称该产品是"纯的蛋白质"能造成"收缩感"),没有接近其他两个产品所作的声称的水平57。由于联邦地方法庭在北卡罗来纳州裁决,这个相对已处理过的事件和产品声称,已经产生了问题,该裁决批准FDA具有管制烟草的权力58。工业界认为:指定用途的产品,只有根据制造商的声称来确定,并且因为烟草制造商,没有进行关于尼古丁影响机体结构或功能的广告宣传,所以尼古丁不能作为药物管制59。法庭拒绝这种立场,并认为在FDCA中,"意欲"的"通常意义""没有表明必须通过任何特殊证据来证明该意图"60。而且,地方法庭指出:尽管没有法庭在没有制造商的声称而发现产品的意图,"没有法庭已经认为指定用途,只是通过推广宣传代表来确定"61。结果,它认为,FDA对以证实意图的产品,可预测用途和实际用途(换句话说,因为尼古丁对机体的影响,消费者将被期望使用,并且的确使用尼古丁)的信任,是FDCA的合理解释,所以享有遵从权利62。如果提出上诉63,这个裁决是否将影响FDA对化妆品的管制,是不清楚的。化妆品工业的神秘感,完全取决于广告,所以制造商不太可能停止宣传其化妆品的功效。如果这是真实的话,对化妆品法规,就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并且事态如以前那样继续。然而,在没有这类声称和很差的AHA名声情况下,法庭的裁决就会给严格的FDA法规,网开一面。有迹象表明,在化妆品宣传方面,FDA可能寻求这类广泛定义,其包含将产品的配方,作为其指定用途的证据。"如果活性成分达到治疗浓度,那么,该产品就是药物,即使该产品没有声称会产生疗效性作?,FDA化妆品和颜料办公室的主任 ,John Bailey1996年如是说。"该活性成分的出现,即使没有达到治疗量,但当决定其管制状况时,也必须被考虑。因此,只要该活性成分出现,该产品就是药物,而不管标签上所做的是什么声?64。例如,如果某产品在其标签上或成分名单中包括"荷尔蒙"这个词,那么它将被认为表达了暗指的药物声称,即使在产品的容器上没有出现其他宣传,也将作为药物来管制65。因此,FDA将如何管理AHA,将部分地依赖于:政府根据关于化妆品的管理目标,如何选择去定义"意欲"。 在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该法令在详细条款中确定化妆品和药物的法定定义,为将产品归类为药物或化妆品,提供了官方正式的标准。它承认只有两种性质相反的类群:药物和化妆品。没有中间类别的存在,尽管意识到:外用制剂既是化妆品,同时又是药物。值得注意的是,1938年法案的产生,是针对许多可笑的灵丹妙药和秘方药、或是一些危险的、许诺能包医人类百病药物的正面反应。根据这个1938年的定义,化妆品部分恰当地是"意欲美化和提升吸引力的物品"。相反,药物被定义为在诊断、治疗、处理或预防疾病中使用,能够影响机体结构和功能的物品。这个结论性的条款,在法律上,决定某个制剂是药物还是化妆品。这也促使我们介绍功能化妆品。那将我们带到这个重点:不是通过产品的成分,而是通过标签上或广告中的宣传,来决定该物品,将被归类为化妆品,还是药品。同样注意到,美国国会宣称将"意欲"使用,作为决定区分产品类型的标准。因此,如果声称涉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那么该物品就是药物。如果在广告中描述的指定用途,是为了提高吸引力,那么该物品是化妆品。功能化妆品作为中间地带的产品新生物现实:当1938年法令被起草的时候,美容科学还是很简单、很粗糙;充满民间色彩和缺乏支持论据的宣传。从现在看来,1938年的药物定义完全过时了,并且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的。随着皮肤生理学的巨大进步,我们理解到:一种单一的物质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能改变皮肤的结构和功能的。最引人注目的例子是水,它是所有生命存在的基础。在公众心目中,水是最无害的重要象征。然而,将带水的棉花贴在人皮肤上,贴上两天的时间,发炎前的物质例如白细胞介素,就会从死亡的角质层释放出来;产生一系列活表皮细胞毒性变化。再过几天,在真皮层也会引起炎症反应。这就是长期与水接触,引起不良临床反应的例子。例如在日常家务或酒吧招待、罐头制造和其他等职业中,常见到这样的不良反应事件。因此,乳剂中水在给干燥皮肤补水时,水是有益的;同样大量与接触水,它又是有害的。另一个传统的物质是凡士林,每个人都承认它是非常稳定安全的。然而,许多研究表明:凡士林能促进伤口的康复;即使它不是遮光剂,但还能预防紫外线诱发的肿瘤。这些都说明凡士林,具有改变皮肤结构和功能的明显医疗作用。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把凡士林或水当作药物。如果我们按照1938年法案"结构和功能"限制性条款的严格解释,那么这些和许多其他例子都清楚地表明:几乎所有化妆品将会被重新归类为药物。大多数的皮肤护理产品,几乎都处于药物和化妆品之间。它们包括国会定义的两种相反性质类别之间的、范围连续广泛的中间产品。某些传统的化妆品有药样的有益作用;而某些药物主要是影响于外表。就是这种居中的、范围广泛的物质,同时作为药物和化妆品发挥作用,这证明联合术语功能化妆品(Cosmetics 的字头 Cosme 加上Pharmaceuticals 的字尾 ceuticals 构成 Cosmeceuticals 功能化妆品 )是合理的。这只是承认皮肤护理产品新现实的生物学概念。法规的现实:这个新生物现实的接受,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新的法律,来定义功能化妆品类别的法定术语。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一直有权从广告声称和标签来决定,作为化妆品宣传的产品,是否已经超越界限,将其重新归类为药物。 功能化妆品是一个很重实效的术语,它使我们不必虚伪地声明产品的益处。它不是成为通过新法律的借口。1938年法令的严格法律条文解释,将使得无数有活性化妆品转变成为药物。这将成为大灾难。它将直接地阻碍制造商的创新和创造力;并且通常需要药效和安全性证据,使药物的发展缓慢。在另一个方面,假如声称不是非常令人误解的,那么,化妆品就不需要上市前的官方许可,并且能被迅速地商业化。有人赞扬FDA在过去几年中,尽管某些产品声称有些夸张,但在审查产品声称方面,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宽容性。当某些化妆品制造商,被鼓励对其产品进行坦诚的药物声称时,问题就来了。对此,FDA发出警告信:要求对产品进行重新标签,而不必改变原有任何成分。如果在发布α-羟基酸突出的防衰老的"声?中,他们不做出诱人的声称,那么,谨慎和诚实的竞争者,就会处于不利境地。总之,功能化妆品使化妆品科学家,能够相互交换关于标准的看法,该标准必须能够证明其功能声称,是有道理的,而不是借助于引人上当的广告宣传或欺骗。1.5 功能化妆品在发达国家法规管理比较国际法规政策有3个主要的国际商业区:美国、欧洲和日本。明显地,如果每个地区对皮肤护理产品实行不同的分类和管制,那么作为完整自由贸易网络的全球化是不能起作用。遗憾的是,目前不存在一致的国际共识,对某些产品出现辩论和贸易摩擦,在所难免。我们将简要地谈谈欧洲和日本的法规政策。即使是匆匆地看看法规差异,也会显示出,因没有建立一致的、国际的标准,而产生极度麻烦的、不稳定的影响。这些例子将展示目前盛行的、混乱的和不合理的现状。希望一些一致的意见会很快出现,以避免明显的严重争论。欧洲:在1993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 EEC)化妆品指令中,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是难以应付的和使人畏缩的66。必须提供给官员的产品信息包含以下内容:产品的定性和定量组成;原材料的规范;制造方法;安全性评;有效性证据。(在美国,化妆品在上市之前,不要求化妆品制造商像对药物要求那样,证明安全性或有效性。)所有这些该被结束了,因为EEC警告化妆品的实验动物,在1998年1月后将被禁止,后来延期到2000年6月。在我们看来,这些是不切实际和不负责任的。日本:日本当局已经建立他们自己的法律,以对付这个问题,即许多皮肤护理产品在传统意义上,既不是纯粹的药物,也不是纯粹的化妆品,但是他们是这两种的混合物或杂合物。我们所称之为功能化妆品的东西,在日本被称?类药物" 67。他们允许化妆品包括有药理活性的成分,假如该产品的医疗作用是温和的,并且已经被证明是安全的。该法律为不确定性和某些作为贸易限制的广告解释,留下了很大的模糊空间。美国:在美国,下列药剂:止汗剂,去头屑香波的成分和防晒剂,作为药物被管制,而在欧洲,根据EEC标准,它们是化妆品。在欧洲防晒剂更先进、更有效,那是因为EEC允许化妆品制造商对防晒剂,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似非而是的论点在美国大量存在。例如,视黄醇(维生素A)可作为化妆品出售,但是其氧化产物视黄酸,是作为药物被管制,而且,FDA最近批准视黄酸作为只涉及改善外表的纯化妆品声称的化妆品。然而,该产品只是作为药物才可以得到;它需要医生开处方!另一方面,米诺地尔(minoxidil)没有处方也可以得到,该药物声称可以生发,并且提高吸引力,因而满足化妆品的基本定义。有时候,许多法令的例外和漏洞,也会导致危险。例如,茶碱(Theophyllin)是治疗哮喘的有效药物,其治疗指数小,而被建议做常规血液检查。然而,当它混合入局部制剂,用以治疗脂肪团(减肥)的时候,就可以作为非管制的化妆品,在保健食品店出售。为什么这样呢?建议:建议所有利益团体应该读一读:由Vermier and Gilchrest撰写的切合实际和精深的论文。他们认为功能化妆品已经存在;实事上,他们希望:将功能化妆品作为化妆品和药物之间的中间产品;并且应该继续被认为是化妆品。目前的法律定义是过时的,和不切实可行的。作者接近欧洲的立场,建议证明活性化妆品的功效,是制造商的利益所在。1.6 西欧美国和日本对功能化妆品的不同见解尽管缺乏对功能化妆品的正式认可,术语功能化妆品如今流传甚广,成为国际化,并且对于在化妆品和药物之间存在第三类产品产生的争论正在加强。关于这个主题的著述是吸引人的,并且覆盖了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在该范围内,充满着来自全球各地有分歧的,混乱的、冲突的见解66。新近的论文强烈表达了:该领域中大多数参与者的感受和意见。英国:Dweck的论文表达了英国人的观点。他表达如下:"究竟什么是功能化妆品?是试图使消费者相信:他们的皮肤护理品,的确是不用正当许可的局部药物,或它是名副其实的类别,与普通皮肤护理产品相比,以试图提供温和的、更需要进行严格试验的产品吗?"68。他建议阅读官方医药宣传品作为指南,以决定什么是医药产品。他的结论是:未来的有关讨论会将充满着争论。充其量,英国人已经加深了该产品分类的相互争论。欧洲大陆:Wittern从欧洲的观点开始谈这个问题。他明确表示不倾向功能化妆品,这个术语69。他认为"现有的法规是准确的,并且化妆品和药物功效之间的区分是清楚的"。他们不允许引入新类别产品例如功能化妆品。他认为引入该术语,但是不必对它进行定义。他写到,"很明显,Kligman不知道着手干什么。"我感到内疚:不知道这个新概念会带来什么争论的风暴。德国:功能化妆品错综复杂局面的主要事件是标题为"功能化妆品:化妆品的未来" 的文章,由德国杜塞尔多夫(DUSSELDORF)的Umbach撰写70。他说:"此刻,在化妆品工业几乎没有主题象功能化妆品那样,引起这么多的争论。"Umbach认为,与美国成问题的法规现状相比较,欧洲的法规现状较有远见,因为美国法规各部分不协调,主要是旧法律造成的后果。Umbach认为功能化妆品满足了,消费者对高功效的需求。但是根据Umbach所说,从消费者和法规观点来看,对功能化妆品进行单独分类,既不是有益的、科学上适合的,在法律上也不是有必要的。他写到:功能化妆品这个概念是多余的。我们能为消费者提供的最明智的和最有用的服务,建议立法者和制造商,在将来不使用这个术语!美国:Steinberg在他的一篇文章:"功能化妆品"中展现了美国人的观点71。他赞同功能化妆品这个术语, 他还认为: 该术语的引入,需要认可药物和化妆品的法规定义,而且他还呼吁,制定一个可以实施的这类产品的法规,得到国际社会的共认。日本:在日本,Takamatsu在其标题为"我们该如何定义功能化妆品"的专题论文中67,叙述了相当不同的状况。它透露日本政府在早期认识到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因为化妆品工业有能力,制造出不仅仅具有美化作用的"功效"产品,而涌现出来。全球个人护理品(包括功能化妆品)市场趋势与前景3.1全球个人护理市场的概貌全球个人护理市场的份额正在增加,但价格的压力、竞争的不断上升以及市场渗透,迫使市场商和零售商寻找新产品。全球的个人护理品市场被定义为:护肤、护发、香水和彩妆品,以及个人卫生保健的总和。在2000年,其市场总值高达1222亿美元,反映了自1996年以来1.6%的年连续增长率(Compounded annual growth rate, CAGR)。1996年至2000年期间,在北美洲和南美洲大陆的市场增长率最高,这段时间在那里3.4%的年连续增长率(CAGR),2000年该大陆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了440亿美元(算是最大的大陆市场销售量)。东欧相应也有显著增长,尽管比全球市场的平均值少了5个百分点,但1996年至2000年期间年连续增长率(CAGR)也达到了3.2%。虽然英国和美国也开始增长,但是由于价格的压力,竞争的激烈以及市场饱和,其市场前景正逐渐受限。这些都迫使市场商和零售商寻找新产品,消费者和零售机会来驱动增长。全球个人护理品工业,已经受到广泛而且越来越复杂的影响因素的驱动。消费者正在引导日趋多样化和要求生活个性化的需求。如果市场商和零售商想成功的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他们就必须跟上消费者。今天的顾客正越来越多的关注自己的内在美和外在美,因此天然的,疗效的产品有了增长趋势。如芳香疗法就是一个重要的增长点。然而,由于缺乏法律定义,造成许多消费者困惑的问题:到底什么成分属于天然产品?该争议一直争执不下。时间的压力也驱动了那些使用方便、速效,并适合现代生活节奏的产品增长,同时市场商还将他们的目标瞄准了儿童,想通过创造乐趣和互动性,来增添一些特定场合下产品的刺激性和趣味性。此外,产品和成分的改革创新,多少已经模糊了各类产品之间的界限差异。传统市场的划分方法已经显得过时,如今,以消费走向与机遇为基础的分析,已经变得越来越相关。但产品外观美,一直是影响新产品开发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因为需要制造商不断努力,开发一些消费者所需求的化妆品外包装,和时尚流行的化妆品新品种。随着不同国家而异,美观,功效,趣味互动和方便,成为四大重要消费趋势。这四大重要消费趋势在欧洲和亚太地区,几乎被认为相同;但是,尤其是未来五年时间里,功效趋势在北美洲和南美洲有重要差别。而且,功效趋势比美观趋势对未来新产品的创新,更有影响力。在国际市场看好的今天,由于在20世纪90年代,有的国家经济出现衰退,其发展速度是个问题,但这绝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个人护理品的使用标准,在各个市场的变化不一,尤其是在护肤品领域,在日本和欧洲大陆此类产品的渗透性很高,但是与发达的英语国家比如英国和美国相比,其渗透性却很低。像这样,后者有着更快的增长速率就不足为奇了。此外,尽管在日本和中国的市场变化小,诸如香水等产品的市场渗透性,较西方市场的相关产品慢,但是仍然被加速,并继续得以发展。简而言之,全球消费者的嗜好开始趋同。品种份额的分布在个人护理品市场已经出现了许多的亮点,尤其是在一些专柜产品中,全球范围内它们整体水平的年连续增长率(CAGE)已达4.7%。尽管2000年美国占了245亿美元专柜市场的42%,在这个类别中,从1996年到2000年西班牙和意大利分别为7.1%和6.4%的增长率。最近这些年来,市场上年轻消费者的兴趣有增无减,主要受美国市场趋势的驱动。随着儿童纠缠潜力--鼓动父母们更多的花销,大量瞄准儿童产品的市场在急剧增长。那么,为什么年轻人的消费市场在上升呢?* 在早期,制造商热衷于建立忠实的品牌。* 儿童花销权力在增长。* 儿童正成为更加久经世故的消费者。* 对准儿童的种族界限正逐渐被淡化。另外一个出现的市场份额是,男性化妆品市场,在欧洲和美国它正以年连续增长率(CAGR)3.1%的速度发展。虽然品种之间有较大差异,但与1996年的 65亿美元相比,在2000年,这个市场额高达79亿美元。皮肤的护理随着高速发展的个人护理品市场进一步全球化,护肤品市场-包括护脸,护手,护体和防晒,护唇,以及医疗护肤,去毛和油性软膏,据估计2000年高达到341亿美元。美国将引导着未来护肤品市场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功能化妆品"份额,占到了美国全部护肤品市场的27%,全球护肤品市场的16%。美国的领头创新也将影响到欧洲,随着德国市场正在以每年2.3%的历史最高速率增长,自1999年来新西欧税收每个季度增加了1.9亿美元。在日本也可以看到适中的增长,驱动着一个巨大的亚太地区护肤品市场,占到了整个亚太地区市场55%的份额,据估计高达达75亿美元。日本将继续成为新产品创新的重要力量。随着a-羟基酸,维生素,防晒剂和紫外线过滤剂,以及抗蜂窝组织炎(瘦身)霜剂和凝胶剂等产品的发展,活性成分在护肤品市场的使用,已经引起了人们很大的注意。尽管在几个欧洲国家的增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功能化妆品的发展,已经使护肤品市场变得相当活跃。面部功能化妆品在美国市场的流行,与全部零售护脸产品5%的销售增长率相比,其增长从1996年的32.7%上升到了2000年的37.8%(CAGR为7.4%)。这种增长要归功于:新的活性成分和护脸产品科技含量的提高。而护手和护体类功能化妆品市场增长,在美国,1996年到2000年期间,CAGR只有8.3%。在最近的五年时间里,全球专柜护肤品市场CAGR为3.9%,从1996年到2000年逐年好转。尽管有强大市场的驱动,出现在中间商市场的价值差,已经限制了护肤品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西班牙和美国平均增长率分别为5.9%和7.1%之上。有趣的是,类似于法国和德国,英国1996年到2000年的增长水平已经放慢,但2000年又全都强力反弹。在护脸产品的份额市场,保湿产品和面膜销售已经有了很好的增长,但是彩妆的增长却较慢,据估计全球的CAGR为1.9%。受品牌如男性的Vivea的驱动,男性护肤品市场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2%。尤其是意大利男性护肤品市场自1999年以来获得了21%的增长,达1.15亿美元,主要是由于男性提高个人外表要求态度的转变。头发的护理当前全球护发类的市场,估计在26亿美元,但是在最近几年中,未来市场前景受限。有趣的是,唯独在东欧,领先的波兰护发品市场自1999年以来在销售额上增加了0.4亿美元,1996年至2000年期间,CAGR高达4.3%,仅尾随北美洲和南美洲大陆增长之后。尽管亚太地区市场疲软,日本每人护发品花费依旧领先,在32.6美元,与德国的27.2美元,法国的25.6美元和英国的20.4美元很接近。总体上,世界护发产品的市场,已经为拉美和东欧多国的经济所驱动。随着俄罗斯新富人对进口化妆品的巨大增长,在东欧市场复苏的苗头也很明朗。在新产品上市过程中,给全球不景气的护发品市场,带来新希望的一股重要力量是:市场制造商向消费者宣传他们新产品重要性的能力。市场制造商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补充成分,比如角蛋白,糖酯和维生素B5到一系列产品中,增加了消费者所需的头发健康精华,这一趋势就是在这类产品中最好的例子。染发,和头发定型剂,以及毛发喷雾剂,现在都合并作为头发调理剂。这些产品对保护头发健康,使头发光亮,自然飘逸和柔顺,都更有益。虽然对头发外观和调理的关注,已经成为新产品开发的重要驱动力,但消费者也希望护发产品能够防大气污染和日晒。 南美已被证实:对于制造商,护发产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新收入来源。这主要是由于南美地区深远的经济复苏,尤其是墨西哥和委内瑞拉,在那儿护发品市场所创造的销售额合并起来,高达1.82亿美元。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委内瑞拉市场的CAGR达到了23.6%。自1996年以来,随着消费者基层的扩增,产品功效性的提高,以及这些产品驱动需求意识的增长,英国的民族护发品市场正8.9%的速度,显著增长。其中的核心消费群是非洲-加勒比妇女,她们花费在头发上的时间,是其他妇女平均水平的四倍。 受时尚意识的的驱动,年轻男性喜欢头发的彩染,全球范围内男性护肤品市场发展的CAGR高达14.2%。最近的东欧市场,扩展这个领域的份额。香水全球的香水市场,正经历着持续的价格压力,部分是由于打折,这将限制未来的发展前景。在过去的近五年时间里,包括男性、女性、性别模糊和婴儿香水的市场平均年增长率,达到了2.3%,在2000年估计市场值,高达233亿美元。这种增长趋势预计不会持续;到2005年,CAGR将跌至0.7%。增长速度将在所有的国家受制约,尤其是在日本,与1996年到2000年期间,它的CAGR高达3.8%相比,今后的市场CAGR将衰退到3.6%。制造商已经提高了香水主流格调的变化水平,尤其是关注男性的香水市场,如今的趋势已经渐渐远离猛烈的、木香似的和麝香似的香气,转而倾向较清新的香味。尽管在人年均香水消费方面,法国处于领先地位(30.1美元/年),自1996年以来这个数字,也已经下降到了4.4%。而德国则经历着人均消费最严峻的衰退,在这段时期内,CAGR退缩到6.9%。香水销售市场,唯独在南美洲的总销售额,超过了28亿美元,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巴西所占份额,就超过了38%,达11亿美元。仅次于巴西的是墨西哥,在该市场中占了21%的份额。虽然受最近经济衰退的影响,发展速度放慢,但是墨西哥自1996年以来的CAGR仍然有令人瞩目的7.8%,与此同时,象委内瑞拉、秘鲁、阿根廷和智利这些国家,据记载也有相似的增长。全球专柜香水市场已经历了CAGR为4.9%的较低增长。当前增长正被新的品牌平台所驱动,比如推行二件装、限额版供货等等。由于在亚太地区的销售下降了2.2亿美元,因此,以男女通用品市场为代价的趋势已经到来。妆饰品/彩妆化妆品在过去的五年中,全球的彩妆化妆品市场保持了持续的增长,平均年增长率为2.2%。就在最近,随着功能化妆品,以及起效更快,方便使用产品的开发上市,市场再一次被驱动。虽然在1996年到2000年期间,东欧的CAGR呈8.8%的螺旋式下降势态,但是实际上从1999年以来,其彩妆化妆品市场额,增长了8个百分点。因为各个地区的人均花费已经平均增加了9美元,该市场受驱动预期增长,将持续到2005年。在眼、唇、指甲和脸四大彩妆化妆品市场中,以眼部彩妆化妆品市场的增长最大。然而,指甲彩妆化妆品市场,受惠于可选范围较广的底纹调料,特别的构造效果,以及快速干燥技术,在过去的一年里,已经显示出非凡的业绩。在各个国家发展也有较大的变化:意大利据报道年平均增长率为4.6%,但是西班牙的市场自1999年以来,已经紧缩了许多。法国和德国为西欧的市场增长,做出了贡献,占了1999年以来2.79亿美元新市场额的三分之二。这些国家每一个都受到了来自跨国公司新产品的巨大影响,并且将目光转向,在彩妆化妆品市场中,令人感兴趣的含天然成分的彩妆产品。在彩妆化妆品市场,紧跟时尚潮流起着重大作用。因此,时装表演和彩妆化妆品专柜的联盟,今后还会继续加强;Calvin Klein, Tommy Hilfiger, 以及Versace公司 ,也纷纷加入象Dior和Chanel这样个人服装设计品牌的行列。最近几年,化妆品市场的新品种蜂拥而至。从酬金到品牌,已经明显贯穿着化妆品市场的各个部份,。紫外过滤剂和维生素成分的使用,已经扩大了彩妆品和护肤品之间的差异。随着奇异的指甲新设计图案,头发彩妆品,以及非永久文身的发展,尽管趣味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印象,但经济疲软对此,几乎没有作用。长效化妆品配方出现在许多产品中,比如Revlon's ColourStay 和MoistureStay等品牌。新产品的开发,也集中在增厚的睫毛,而不是"块的组合",例如Maybelline Great Lash Mascara和Max Factor's 2000 Calories。这些产品尤其在亚太地区受欢迎,在该地区销售额的稍微好转,几乎得益于1998年后新产品的上市。与护肤品市场地区相比较,婴儿降生达到了地区最高点,彩妆化妆品市场把他们新品牌活力的大部分,都聚焦在了年轻消费者身上。这些消费者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关注时尚的合适品牌的快速发展,比如Bloom, Tony & Tina, Naj-Oleari, MAC和Nars,他们的规模相对较小,具备了对外部环境和发展趋势,作出快速反应的优势。个人卫生保健自1996年以来,个人卫生保健市场已增长了1.7%,不可小看。现在这个市场销售额,估计高达228亿美元。由于浴室人群较淋浴更多,英国引领着人均消费市场。能够提供功效和芳香疗法的浴室产品,会获得更大的影响力。洗浴市场在英国和美国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开始影响全球的其他市场。 俄罗斯继续引领着东欧市场,它是该地区唯一引人注目保持稳定增长的国家。这是因为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更有竞争的价格策略。俄罗斯大多数消费者都认为,个人卫生保健产品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这样,就驱动着一个销售稳定的大市场。最近一些国家增长率在1999全年下降超过了50%,比如英国和意大利增长急剧放慢,从1996年到2000年期间的增长率分别为3.1%和3.3%可以反映出来。变化的生活模式正影响着消费者在浴室所使用的产品类型。大多数人都过着繁忙而压力与日俱增的生活,他们期望产品能够放松和缓解压力,而且还能效果快速并使用简便的。这样就导致了淋浴凝胶、沐浴液和液体肥皂等产品销售的增加,而原先的硬肥皂和沐浴添加物已经不再流行。随着那些反映先进的皮肤护理技术的发展,包装创新和关注市场自身的产品不断开发,这个重要的市场也在持续发展。沐浴产品被倾向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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