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斯图亚特英国什么时候写的《

> 问题详情
英国早期经济学家詹姆斯·斯图亚特把利润分为()A.产业利润B.相对利润C.绝对利润D.货币利
悬赏:0&答案豆
发布时间:
英国早期经济学家詹姆斯·斯图亚特把利润分为()A.产业利润B.相对利润C.绝对利润D.货币利润E.投资利润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法国重农主义者杜尔哥主张(
)A.取消国内对谷物自由贸易的限制及征税B.要对特权阶级同样征税C.要免除农民建造街道的徭役,代之以税赋D.实行酒类贸易自由E.取消行会组织2亚当·斯密按国家职能将财政支出费用分为(
)A.国防费用B.司法费用C.社会保障费用D.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费用E.君王和王公大臣的生活费用3巴斯夏经济思想的主旨是(
)A.论证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反对“经济和谐”B.论证贸易保护主义,反对自由贸易C.论证“经济和谐”,反对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D.论证自由贸易,反对贸易保护主义E.论证国家干预,反对自由放任4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把自己理论的核心部分“国民生产力”分为(
)A.技术的生产力B.自然的生产力C.社会的生产力D.物的生产力E.人的生产力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每天只需0.4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你被选中为
扫一扫-免费查看答案!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提示:请截图保存您的账号信息,以方便日后登录使用。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马恩全集第四十六卷下--经典著作--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马恩全集第四十六卷下
第三篇&资本是结果实的东西(利息、利润、生产费用等等)[(B)对货币章和资本章的补充]
&&&& [(1)有关价值理论、货币理论和其他问题的摘录和评论]
{“一国内流通的货币,是该国资本的一定部分,这部分完全从生产用途中抽出来,以便促进或提高其他部分的生产率;因此,为了使金充当流通手段,必须有一定量的财富,这就好象为了制造一台机器,以促进任何另一种生产,必须有一定量的财富一样。”(《经济学家》[1847年5月8日]第5卷第520页)}
&&& {“实际怎样?一个工厂主星期六从自己的银行家那里支取500镑钞票来发放工资。他把这些钞票分发给他的工人。在同一些天内这些钞票大多都被送到小店主手里去了,通过他们又转到了他们各自的银行家手里。”(同上,[1847年5月22日]第575页)}
&&& {“一个拥有100000镑资本的棉纺厂主,如果把95000镑用在工厂和机器上,他很快就会发现没有资金来购买棉花和支付工资。他的营业会受到妨害。他在财务方面会陷于混乱。然而人们却期望一个把大部分可利用的资金轻率地投入铁路的国家,能够照样进行无穷的工商业活动。”(同上,[1847年11月6日]第1271页)}
“货币……是一切可让渡物的最适当的等价物。”(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32页)
{“在古代,要使人们超出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劳动,要使一国的一部分居民为无偿地养活另一部分居民而劳动,就只有通过奴隶制才能做到……如果不强迫人们劳动,他们就只会为自己劳动;如果他们需要得少,他们也就劳动得少。但是,在国家形成后需要有闲者来保卫国家以抵御敌人的侵扰,因此,无论如何必须为不劳动的人取得食物[Ⅶ―26];然而,根据假定,劳动者的需要很少,因此,必定会找到一种方法来增加他们的劳动,使之超出他们的需要程度。奴隶制就是为此而建立的……那时,使用暴力方法迫使人辛勤劳动以获得食物……那时人们被迫从事劳动,因为他们是别人的奴隶;而现在,人们被迫从事劳动,因为他们是自己需求的奴隶。”(斯图亚特,同上,第1卷第38―40页)
“只有需要和满足这些需要所必需的商品种类的无限多样性,才使对财富的贪欲成为无止境的和永远无法满足的。”(威克菲尔德在他出版的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卷第64页上所加的注[61])}
“我把机器看作(根据它的效率)增加不需要供养的劳动者人数的手段。”(詹?斯图亚特,同上,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123页)
(“当制造业主结合成团体的时候,他们就不是直接依靠消费者,而是依靠商人。”(同上,第1卷第153页))
(“滥用的农业不是经营活动,因为它不通过自身转移,而只是谋生的手段。”(同上,第156页))
(“商业是一种活动,借助于这种活动,个人或团体的财富或产品,可以通过一群叫作商人的人同一种适于满足任何需要的等价物相交换,而决不会使生产中断或消费停滞。”(斯图亚特,同上,第1卷第166页))
(“当需要还很简单还很少的时候,一个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来分配他的全部产品;当需要变得更加多样化的时候,人们必须更辛苦地劳动;人们开始珍惜时间;因此,商业兴起了。商人是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人。”(同上,第171页))
&&& (“货币是一切物品的共同价格。”(同上,第177页))
“货币由商人代表。对消费者来说,他代表全体制造业主,对制造业主来说,他代表全体消费者,而对这两个阶级来说,他的信用代替货币的使用。他轮流代表需要、制造业主和货币。”(同上,第177、178页)
&&& 斯图亚特认为(见第1卷第181―183页)利润和实际价值是不同的,他把实际价值极其混乱地规定为(这里他想的是生产费用)物化劳动量(“一个工人一天所能做的”等等),劳动者的必要费用,原料的价格;他把利润看成随需求而波动的让渡利润。
在斯图亚特那里,范畴还经常变化不定;还没有象在亚?斯密那里那样固定下来。我们刚才看到,他把实际价值和生产费用等同起来,同时在工人的劳动和材料的价值以外,他还混乱地把工资当作特殊的组成部分。在另一个地方,他把商品原料的价值或原料本身理解为商品的内在价值,同时又把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时间理解为使用价值。
“前者是某种本来就是实在的物。例如,银丝编织品中所含的银。丝织品、毛织品或亚麻织品的内在价值小于已使用的原始价值,因为除了这类织品的预期的用途而外,几乎已经没有任何别的用处;而使用价值则相反,它必须依照为生产它而耗费的劳动来估计。为改变形式而耗费的劳动,代表一个人的时间的一定部分,它已经被有效地用来赋予某种物质以形式,使这种物质变得有用,美观,或者简言之,使它成为间接地或直接地对人有用的东西。”(同上,第1卷第361、362页)
(实际的使用价值,就是赋予物质的那种形式。但这种形式本身只不过是静态的劳动。)
“当我们假定某物具有共同的价格标准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假定该物的让渡是频繁的,大家熟悉的。在简朴占支配地位的国家里……不可能为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规定某种标准……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在商业中很难发现食品和必需品:没有人购买它们;因为每个人主要的事情就是为他自己生产这些物品……只有出售才能规定价格,只有频繁的出售才能确立一种标准。而频繁的出售生活必需品,则标志着居民划分为劳动者和自由人手”等等。(同上,第1卷第395、396页)
&&& (关于价格决定于流通手段量的学说,最初是洛克提出的,1711年10月19日的《旁观者》[62]复述了这一学说,休谟和孟德斯鸠把它发展了并作了优雅的表述;李嘉图在它的基础上从形式上把它推到了极端,劳埃德、托伦斯上校等人则把这一学说连同它所有的荒谬之处实际应用于银行业等等。)斯图亚特反对这一学说,而且他的阐述实质上几乎预示了后来博赞克特、图克和威尔逊所倡导的一切。(斯图亚特,同上,第1卷第399―404页)
&&& (斯图亚特举出下面的情况作为历史的例证:
“事实是,在希腊和罗马充满着财富的时候,每一件稀世珍品和卓越的艺术家们的作品都卖到很贵的价钱,可是买一头公牛只用很少一点钱,而粮价也许比苏格兰任何时期的粮价都要贱……需求不是同消费者的人数成比例,而是同购买者的人数成比例;但是,消费者,这是全体居民,而购买者则只是少数自由的劳动者……在希腊和罗马是奴隶制:凡是依靠自己的奴隶或国有奴隶的劳动而生活的人,或者靠免费分给人民的粮食而生活的人,都没有必要到市场上去;他们不和购买者竞争……制造业主很少,造成的需求一般也不大;因而,自由的劳动者人数也不多,他们是唯一可能需要购买食物和必需品的人:因而,购买者之间的竞争规模必然相当小,价格必然很低;其次,市场的供应部分地是依靠显贵们的由奴隶耕种的土地上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奴隶靠土地生活,从一定意义上说,剩余物没有花费所有主一文钱;而由于有必要购买的人为数极少,这些剩余物卖得很便宜。此外,免费分给人民粮食,必然会造成市场萧条,等等。反之,对于上等鲻鱼或艺术家等等却存在着剧烈的竞争,因此价格异常昂贵。当时的奢侈,虽然过度,却只限于少数人,而且因为货币一般在民众手里流通很慢,所以它经常停留在富人手中,这些人在规定他们想占有的东西的价格时,除了自己的癖好以外,不知道任何尺度。”(斯图亚特,同上,第1卷第403―405页))
“计算货币不过是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对价值而发明的任意的等分标准。计算货币与铸币完全不同,铸币是价格,而计算货币即使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实体作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价物的情况下,也能够存在。”(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2卷第102页)“计算货币对物品的价值所起的作用,就象[度、]分、秒等等对角度的作用,标尺对地图的作用等等一样。在这一切发明中,总是采用一个名称作为单位。”(同上)“所有这些发明的用途不过是在于指示比例。因此,货币单位不能同任何一部分价值有固定不变的比例,也就是说,它不能固定在任何一定量的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上。单位一经确定,用乘法就可以[Ⅶ―27]求出最大的价值等等。”(第103页)“可见,货币是衡量价值的标准。”(第102页)
“因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和商品本身有关的以及和人们的癖性有关的各种情况的总合,所以应当把商品价值看作只是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变动着的。因而,凡是用共同的、一定的、不变的标准妨碍和扰乱确切规定比例变动的做法,必然有害于商业和妨碍让渡。”(同上,第104页)“应当严格区分作为价值尺度的价格(即铸币)和作为价值等价物的价格。金属不能同样有效地执行这两者中的每一种职能……货币是观念的等分标准。如果有人问:一个部分的价值的标准应当是什么,我就用另一个问题来回答:度、分、秒的标准大小是什么?它们没有标准大小;但是,只要一个部分已经确定,依据标准的本质,其余的必定全都依比例确定下来。”(第105页)“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货币和非洲海岸的安哥拉货币就是这种观念货币的例子……银行货币象岩石一样屹立在大海中。一切物品的价格都是按照这个观念标准来调整的。”(同上,第106、107页)
在库斯托第编的《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古代部分》第三卷内,杰明扬诺?蒙塔纳里在他大约写于1683年的《货币论》中谈到货币的“发明”时说:
“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如此遍及全球,几乎可以说全世界变成了一座城,其中举行着一切商品的不散的集市,每个人坐在家里就可以用货币取得别处的土地、牲畜和人的勤劳所产生的一切来供享受。真是一个奇妙的发明!”(第40页)“但是,被衡量物在某种形式上是衡量物的尺度,同被衡量物有这样一种关系,也是尺度的一个特点,正象运动是时间的尺度,而时间也是运动本身的尺度一样;因此,可以说,不仅货币是我们的愿望的尺度,而且反过来愿望也是货币本身和价值的尺度。”(第41、42页)“很明显,在某一地区内,商业中流通的货币同该地区所售商品相比,数量越大,这些商品就会越贵,如果可以认为一件物品所以贵,是因为它在盛产金的国家里值很多金,而不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金本身很便宜,因为这许多金才等于另一件在别处被认为是比较便宜的物品的价值。”(第48页)
“一百年以前,各国商业政策上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把金和银作为主要的财富积累起来。”(威?高吉《美国纸币和银行业简史》1833年费拉得尔菲亚版第1卷第67页)
&&& 美国的物物交换(见威?高吉的著作第2卷第3页及以下各页):
“在宾夕法尼亚和其他殖民地,大量贸易是以物物交换的方式进行的……1732年在马里兰还通过了一个法令,规定烟草和玉蜀黍为法定货币:1磅烟草作价1便士,1蒲式耳玉蜀黍作价20便士。”(第5页)但是不久“由于与西印度的贸易和与西班牙人的秘密贸易,使银变得非常丰富,于是1652年在新英格兰建立了一个造币厂以铸造1先令、6便士和3便士的硬币”。(同上)“弗吉尼亚在1645年禁止物物交换;6先令至8先令的西班牙铸币被规定为这个殖民地的标准通货〈西班牙元〉……别的殖民地给元加上了各种不同的名称……计算货币在名义上到处都是和英国一致的。当地的铸币主要是西班牙铸币和葡萄牙铸币”等等。(同上,第5、6页)安女王颁布法令,试图结束这种混乱状态。(第6页)
&&& [(2)关于工业和雇佣劳动的产生和发展问题的摘录]
“毛纺织工场手工业。在伊丽莎白时代,呢绒商占有工厂主或制造业主的地位;他是资本家,他购买羊毛并把它分给织工,每份约12磅,让他们织成呢绒。起初工场手工业只存在于城市、享有公会特权的城市以及集镇,农村居民所织的呢绒只略多于他们的家庭[所需要的]。后来在占有地利的不享有公会特权的城市,甚至在农村,农场主,畜牧业者和农民也开始为出卖以及为家用而制造呢绒。〈质量较粗劣。〉1551年颁布了一项法令,限制居住在城市以外的呢绒商和织工所拥有的织机和学徒的数目,不准任何农村织工拥有缩绒作坊,也不准任何缩绒工拥有织机。按照同一年的法律,所有织宽幅呢的工人都必须经过七年的学徒期。尽管如此,农村工场手工业,作为商业利润的对象,已经牢牢地扎下了根子。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和第六年颁布第22号法令,禁止使用机器……因此,直至十七世纪末,佛来米人和荷兰人一直在这种工场手工业中占居优势……1668年从荷兰输入了荷兰织机。”(塔克特《劳动人口今昔状况的历史》1846年伦敦版第1卷第137―141页)“由于使用机器,1800年一个人所能生产的数量等于1785年46个人所能生产的数量。1800年在毛纺织业方面投入工厂、机器等等方面的资本不少于600万镑,而全英国在这个部门工作的不同年龄的人共计150万人。”(同上,第142―143页)
&&& 可见,劳动生产力增长了4600%。但是,第一,单是与固定资本相比,这个数字大约只占1/6,而与总资本(原料等等)相比,也许只占1/20。
“几乎没有一种工场手工业能象利用化学规律染布的技术那样,从科学发明中获得这么大的利益。”(同上,第143―144页)
丝纺织工场手工业。直到十八世纪初叶,“捻丝技术在意大利最为成功,在那里为此目的采用了特殊的机器。1715年约翰?朗贝――经营捻丝业和丝绸商业的三兄弟之一――到意大利旅行,设法从一家工厂里搞到了一个机器模型……1719年朗贝和他的兄弟们在得比建立了一家装有改良机器的丝织厂。这家工厂有26586个轮子,它们由一个水轮来带动……议会奖给他14000镑,奖励他向本行业公开秘密。这家工厂比以前任何一家同类企业都更加接近于现代工厂的概念。这部机器的轮子、运转装置和零件达97746件,[Ⅶ―28]日夜不停地工作,它们由一个大水轮带动,由一个调节器控制;工厂雇了300个人来看管它和为它服务”。(第133―134页)
(在英国丝纺织业中完全没有表现出什么发明精神。只是在帕尔马公爵洗劫安特卫普城之后,从那里逃出来的织工才把这种精神带到英国;以后,从1685年到1692年法国的逃亡者开创了各种不同的部门。[第132、135、136页])
&&& 1740年59座高炉产铁1700吨;1827年284座高炉产铁69万吨。可见高炉的增加为1:4+(48/59),还不到5倍;而吨数的增加为1:405+(15/17)(关于一系列年份的比较情况,见同上书第157页)。
玻璃工场手工业的情况最能表明科学进步对工场手工业的依赖性有多大。另一方面,例如象限仪的发明是由航运的需要引起的,议会规定了发明奖。[同上,第171―179页]
&&& 在1825年值5000镑的8部棉纺织机,到1833年只卖了300镑。(有关棉纺织业部分,见同上书第204页)
“建成一座头等棉纺厂,并装备机器、配备煤气和蒸汽机,用款少于10万镑是不行的。一台100匹马力的蒸汽机能带动5万日产62500英里的细棉线的纱锭。在这种工厂中,1000人所纺出的棉线相当于不使用机器的25万人所纺出的棉线。麦克库洛赫估计大不列颠[这些工人]的人数为13万人。(同上,第218页)
“在没有象样的道路的地方,恐怕不能说存在着社会:没有道路,人们就不可能有任何共同的东西。”(塔克特,同上,第1卷第270页)
&&& “在对人有用的土地产品中,99/100是人生产的产品。”(同上,第2卷第348页)
“当奴隶制或终身学徒制被废除的时候,劳动者成了自己的主人,并将自食其力。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工作等等,人们只有肯于行乞或偷盗,才不致饿死;因此,穷人取得的第一种身份就是盗贼和乞丐的身份。”(同上,第2卷第637页注)
“伊丽莎白时代以来,社会现状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当时的济贫法主要是强迫劳动的法令,旨在对付由于关闭修道院和从奴隶制过渡到自由劳动而产生的大批流浪者。伊丽莎白的第5号法令就是一个例子,它规定占用半犁的耕地[注:指一张犁一年内所能耕作的土地数量的一半。――编者注]的户主有权把他们所找到的任何没有职业的人收为徒工,让他干农活,或从事别的技艺和手艺;遇到反抗时,可以把他送到法官那里去,法官几乎总是不得不把他关起来,直到他同意承担义务为止。在伊丽莎白时代,100个人中要有85个人来生产粮食。而现在,缺少的不是勤劳,而是有利的就业……当时巨大的困难是克服懒惰和流浪习气,而不是为人们寻找有报酬的工作。伊丽莎白在位时期颁布了好几个强迫懒汉从事劳动的法令。”(同上,第2卷第643、644页)
&&& [(3)关于资本积累、利润率和利润分配等问题的摘录和评注]
“固定资本一经形成,就不再引起对劳动的需求了,但是在固定资本形成的时候,它所使用的人手,和同额流动资本或收入所使用的人手一样多。”(约?巴顿《论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1817年伦敦版第56页)
“社会是由两个阶级的人构成的:一个阶级消费并且进行再生产,另一个阶级消费但不进行再生产。如果整个社会是由生产者构成的,那么他们按什么价格相互交换商品就无关紧要了。但是由纯消费者形成的那个阶级,人数太多,不容忽视。他们的购买力来自地位、抵押契约、年金、职业和向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能迫使消费者阶级付出的购买价格越高,生产者从卖给消费者的商品量中获得的利润就越大。在这些纯消费的阶级中,政府占最显著的地位。”(威?布莱克《论限制兑现期间政府支出的影响》1823年伦敦版第42、43页)
布莱克为了指出贷给国家的资本不一定就是过去在生产上使用过的资本,他说(这里和我们有关的,只是他承认总有一部分资本是闲置的):
&&& “错误的根源在于假定:(1)国家的全部资本都被充分地利用;(2)靠积蓄而不断积累的资本立即得到利用。我认为,任何时候总有一部分资本投到一些回流极缓慢而且利润很微薄的企业中去,并且有一部分资本要以缺乏充分需求的商品的形式处于完全闲置的状态……这样,如果这些闲置部分和积蓄能够转到政府手中,换成政府的年金,它们就会成为新的需求的源泉,同时又不致占用现有资本。”(同上,第54、55页)
“不管有多少数量的产品由于从事积蓄的资本家的需求而退出市场,它们会以资本家再生产出的商品形式,而且加上附加额,再回到市场。相反地,政府从市场上拿走商品是为了消费,而不从事再生产……凡是靠收入进行积蓄的地方,很明显,有权享受积蓄部分的人,是乐于不消费这一部分的。这说明,国家能够生产的产品多于满足社会需要所必需的。如果积蓄额用作资本,再生产出与它相等的价值并加上利润,那么这个新创造的价值添加到总基金上去以后,就只能由当初从事积蓄的人,即表示不愿消费的那个人取回……如果每个人都消费他有权消费的东西,就必然要有市场。靠自己的收入进行积蓄的人,放弃这个消费权,他的一份放着不用。如果普遍有这种节约精神,市场上必然商品过剩,这些剩余能否作为资本找到新的用途,要看它积累的程度。”(第56、57页)
&&& (在写积累那一篇时应参看整部著作。)
&&& (参看同一著作第50―82页,在那里指出,利润率和工资率提高的原因在于价格,在于战时的需求,同“最后加入耕种的土地的质量”没有任何关系。)
&&& “革命战争时期市场的利息率[Ⅶ―29]提高到7%、8%、9%,甚至10%,虽然在这整个期间劣等土地被耕种了。”(同上,第64―66页)“利息提高到6%、8%、10%,甚至12%,这证明利润提高了。假定发生了货币贬值,这也丝毫不能改变资本和利息的比率。如果200镑现在只值100镑,那么10镑的利息便只值5镑。影响资本价值的东西,同样也影响利润价值,但不能改变它们之间的比率。”(第73页)
“李嘉图关于工资提高不能引起商品价格提高的论断,不适用于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一个人数众多的阶级不是生产者。”(同上)“[在价格提高的情况下]生产者所得到的多于他们所应得的,这是靠牺牲理应属于纯粹消费者阶级的那一份。”(第74页)
这当然很重要,因为资本不仅同资本交换,也同收入交换,并且任何资本本身都可以当作收入吃光。然而这对于确定一般利润没有任何意义。利润会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利润、利息、地租、年金、赋税等等,在不同名称和不同阶级的居民之间进行分配(甚至一部分工资也是这样)。他们之间所分配的决不能多于总剩余价值或总剩余产品。他们进行分配的比例,从经济上说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对于当前考察的问题没有任何影响。
&&& “如果40000万商品的流通需要4000万的货币,而且这个1:10的比例是应有的水平,那么,当流通的商品的价值由于自然原因增加到45000万时,为了维持原有水平,货币就必须增加到4500万,或者这4000万必须通过银行业务或其他方面的改进以更快的速度流通,去完成4500万的职能……货币量的这样的增加或这样的流通速度,是价格提高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威?布莱克,同上,第80页及以下各页)
“罗马的上层阶级和中层阶级由于征服亚洲而攫取了大量财富,但是这些财富象西班牙从自己的美洲殖民地攫取的财富一样,不是商业或工业创造的。”(麦金农《文明史》1846年伦敦版第1卷第66页)
&&& “哈里逊断言〈并见伊登的著作[63]〉,在十五世纪,租佃者如果不出卖自己的牛、马或其他产品,就难于交纳地租,尽管他们为了一块租地顶多交纳4镑……那时租佃者消费自己生产的大部分产品,他们的仆役和他们同桌吃饭……主要的衣料不是买来的,而是靠家庭工业自行织造的。农具非常简单,许多都是租佃者自己制造的,或者至少是由他们自己修理的。每个自耕农都应当知道怎样制造牛轭或轭弓和挽具;这些活是他们冬天在晚上干的。”(塔克特《劳动人口今昔状况的历史》1846年伦敦版第2卷第324、325页)
&&& 利息和利润:
“当一个人把自己的积蓄用在生产上时,他由于花费时间和技巧,即由于进行监督活动而得到报酬(此外,利润包含着承担风险的补偿,因为他的资本在他的特殊的经营上可能遇到风险);并且他由于把他的积蓄用在生产上而得到报酬,即利息。这全部报酬是总利润。当一个人使用另一个人的积蓄时,他只得到监督活动的报酬。当一个人把自己的积蓄贷给另一个人时,他只得到利息,或纯利润。”(《韦斯明斯特评论》[64]1826年1月第107―108页)
可见,在这里利息等于纯利润,等于在生产上使用的积蓄的报酬;本来意义的利润是在生产上使用积蓄时所从事的监督活动的报酬。
&&& 这个庸人还说:
“生产技术上的任何改进,只要它不打乱资本用于支付工资的那部分和不用于支付工资的那部分之间的比例,都会引起工人阶级在业人数的增长;每当新利用机器和马力,都会使产品增加,从而使资本增加;不论这会在多大程度上降低国民资本中构成工资基金的那部分同用于其他方面的那部分之间的比例,它的趋势不是减少而是增加这种基金的绝对量,从而增加工人的在业人数。”(同上,第123页)
&&& [(4)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关于观念的货币尺度单位的糊涂概念]
根据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这一规定;第二,根据以下基本规律:在流通速度已定的前提下,流通手段量取决于商品价格和按一定价格流通的商品量,或者说取决于商品的总价格,而商品的总价格又取决于两种情况,即取决于商品价格的水平和按一定价格流通的商品量;第三,根据以下规律: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变为铸币,变为仅仅是转瞬即逝的要素,即变为货币所交换的价值的简单符号,――根据以上三种情况,会得出一些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有在它们和信用流通、汇率等更复杂的经济关系相重合时,我们才会加以说明。必须避开一切细节,如果必须插进这些细节,那也只有在它们失去基本性质的地方插进去。
首先,货币流通,作为整个生产过程的最表面的(意思是被推到表面上的)和最抽象的形式,本身是毫无内容的,除非它自己的形式差别,即第二篇[注:见本卷上册第53―189页。――编者注]中所分析的那些简单规定就是它的内容。很明显,简单的货币流通,就它本身来考察,不能返回到自身,它是由无数不相关的和偶然并存的运动形成的。例如,可以把造币厂看作货币流通的出发点,但是除了铸币由于磨损而贬值,以致必须回炉重新铸造以外,是不存在铸币流回造币厂这样的规律的。这只涉及物质的方面,完全不构成流通本身的要素。
在流通本身中复归点和出发点可以不同;如果发生回流,那么货币流通也只是表现为发生在它自身背后并对它自身起决定作用的一种流通的现象;例如,当我们考察工厂主、工人、小店主以及银行业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时,情况就是这样。其次,同投入流通的商品量、价格的涨落、流通的速度、同时进行支付的数额等等有关的那些原因,都属于简单货币流通本身之外的情况。这是一些在流通中表现出来的关系;流通可以说为这些关系提供了名称,但是它们不能用流通本身的分化来说明。可以充当货币的有各种金属,这些金属之间具有不同的、不断变动的价值比例。于是产生了复本位制等问题,这个问题取得了世界历史的形式。但是问题所以取得这样的形式,以及复本位制本身所以产生,都是由于对外贸易。因此,要有成效地考察这个问题,必须先分析那些比简单货币关系复杂得多的关系。
货币作为价值尺度,不是用金银条块的重量份额来表示,而是用计算铸币、即一定量货币实体的相应部分所任意取的名称来表示。这些名称可以改变,而在名称保持不变时,铸币和它的金属实体的比例可以改变。于是就发生了铸币的伪造,这在各个国家的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此外,各国的货币种类不同。这个问题在考察汇率时才有意义。
&&& [Ⅶ―30]货币所以是尺度,只因为它是物化在一定实体上的劳动时间,因而它自身就是价值,而且是因为这个特定的化身是价值的一般的物质的化身,是同劳动时间的特殊化身不同的劳动时间本身的化身,也就是说,因为它是等价物。但是,因为货币在作为尺度的职能上只是想象的比较标准,只需要在观念上存在,商品在这里只是在观念上转换为它们的一般的价值存在;其次,因为在作为尺度的这种质上货币仅仅以计算铸币的形式出现,因而当我要把商品换成货币时,我说它值多少先令、法郎等等,――因为这一切,就引起了关于某种观念尺度的混乱观念,这种混乱观念的阐述者便是斯图亚特[注:见本册第305页。――编者注],并且在后来的各个时期,甚至最近,这种观念在英国还被当作深刻的发现重新提了出来。也就是说,这种观点认为,充当计算单位的镑、先令、基尼、元等名称,不是一定量金银等等的一定名称,而只是一些任意的比较标准,这些标准本身不表示任何价值,不表示任何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时间。
这样,就产生了一整套关于确定金银价格的胡言乱语(这里的价格应理解为用来称呼金银的相应部分的名称)。1盎司金现在分作3镑17先令10便士。这就被叫作确定价格;正如洛克正确指出的[注:见本册第329―330页。――编者注],这只是确定金银等等的相应部分的名称。用自身来表示的金银,当然同它自身相等。1盎司就是1盎司,不管我把它叫作3镑还是20镑。
简单地说,斯图亚特所理解的这个观念尺度包含这样的意思:如果我说商品a值12镑,商品b值6镑,商品c值3镑,那么它们相互的比例等于12:6:3。价格只表示这些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2b和1a相交换,1+(1/2)b和3c相交换。现在既然可以不用自身具有价值而且自身就是价值的实在货币来表示a、b、c之间的比例,我同样就可以不用表示一定量金的镑来表示这个比例,而可以用任何一种没有内容的名称(在这里叫作观念的名称),例如“鲭鱼”,来表示这个比例。a=12条鲭鱼,b=6条鲭鱼,c=3条鲭鱼。“鲭鱼”一词在这里只是一个名称,和它所固有的内容毫无关系。
斯图亚特的度、分、秒的例子什么也没有证明;因为度、分、秒的量虽然是变动的,但是它们不是单纯的名称,它们始终表示一定空间量或时间量的相应部分。所以它们实际上是具有某种实体的。处于[价值]尺度这一规定上的货币,只是作为想象的货币起作用,这种情况在这里被说成是这样:货币似乎是任意的想象,是单纯的名称,也就是用来表示价值的数字比例的名称,表示单纯数字比例的名称。但是这样一来不如完全不用名称,而只用数字比例倒更好些,因为全部妙处在于:我用12b得到6a,用6c得到3b;这种比例也可以表示为a=12x;b=6x;c=3x;这里x只是a:b和b:c这一比例中的名称。单纯的、无名的数字比例在这里是不够用的。因为a:b=12:6=2:1,b:c=6:3=2:1。所以,b=1/2,c=1/2。所以,b=c。所以,a=2,b=2。所以,a=b。
&&& 如果我拿起任何一张行情表,例如,钾碱每公担35先令,可可粉每磅60先令,铁(条块)每吨145先令等等,那么为了弄清这些商品的相互比例,我不仅可以忘掉先令中包含的银,而且单单用35、60、145等数字就足以确定钾碱、可可粉、铁条块的相互的价值比例。无名数在这时就够用了;我不仅可以给数的单位1加上任何名称而决不牵涉任何价值,而且我完全没有必要给它加上任何名称。斯图亚特固执地认为,我必须给它加上某种名称,可是这个名称,作为任意的单纯的单位名称,作为比例本身的单纯符号,又不能固定在金银量或任何其他商品量的某一部分上。
任何尺度,只要它充当比较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把各种待比较的东西化为数目同作为单位的尺度相比较,从而使它们相互比较,尺度的性质就无关紧要了,它消失在比较行为本身中;计量单位变为单纯的数字单位;这个单位的质消失了,例如,它本身成为一定的长度、时间量或角度等等。但是,只有当各种不同的东西假定已经被计量过的情况下,作为尺度的单位才仅仅表示它们之间的比例,例如在目前的场合表示它们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单位不仅在不同的国家里具有不同的名称,而且是比如说1盎司金的不同部分的名字。但是汇率把这一切单位折合成金或银的同一重量单位。
因此,如果我假定商品的不同的[价值]量,例如象上面所说的,等于35先令、60先令、145先令,那么,在比较它们的时候,由于现在假定1在所有这些量中是相等的,它们已成为可通约的量,这样,把先令看作一定量的银,看作一定量银的名称,就完全是多余的了。但是,只有当每个商品都用充当单位,充当尺度的商品来计量时,所有这些量才能作为单纯数字的量,作为任一同名单位的数目来相互比较,才能表示相互的比例。只有当这些量具有同一的单位时,我才能使它们相互计量,使它们成为可通约的,而这个单位就是两个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
因此,尺度单位必然是物化着一定量劳动的某种商品的一定量。因为同一劳动量不能总是用例如金的同一量来表示,所以这个尺度单位本身的价值也是可变的。但是,如果把货币仅仅看作尺度,这种可变性就不会有什么妨碍。甚至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只要这种交换作为物物交换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从而成为不断重复的正常的活动,而不只是个别的交换活动,这时,也会有某种其他商品作为尺度单位出现;例如,荷马著作中的牲畜。沿海地区的野蛮的巴布亚人,
“为得到一件外国产品,就用自己的一个或两个孩子交换,如果孩子不在身边,就借用邻居的孩子,答应在自己的孩子回到身边时,再用自己的孩子来偿还,而这样的要求很少遭到拒绝”[65],――在他们那里没有任何交换尺度。对他们来说,交换的存在只在于:他们只有转让自己占有的物品,才能得到别人的物品。左右他们的这种转让行为本身的,一方面无非是他们的爱好,另一方面无非是他们的动产的规模。
&&& 1858年3月13日《经济学家》杂志[第290页]上,有一封致编辑部的信写道:
“由于在法国以金代替银铸造货币(这是到目前为止吸收新发现的金的一个主要办法)接近完成,特别是由于在商业萧条和物价下跌时要求铸造的货币减少了,我们可以期望,我们的每盎司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固定价格很快就会把金吸引过来。”
我们的这个“每盎司”金的“固定价格”表示什么呢?无非表示把每盎司的某一相应部分叫作便士,把金本尼威特的某一倍数叫作先令,而把金的重量单位先令的某一倍数叫作镑,除此而外还能表示什么呢?这位先生是否以为,[Ⅶ―31]在其他国家里,金古尔登、金路易等等不是同样地表示一定量的金?也就是说,在那里一定量的金不是具有某一固定名称?他是否以为,这是英国的特权?或者说是英国的特点?是否以为,用金来表示的一个铸币在英国大于一个铸币,而在其他国家则小于一个铸币?倒真想知道,这位绅士对汇率是怎么理解的。
斯图亚特误入歧途是由于下面这种情况:商品的价格所表示的不外是商品借以相互交换的关系,不外是它们相互交换所依据的比例。已知这些比例,我就可以给单位加上任何名称,因为在这里抽象的无名数就已经够用了,我不必说这个商品等于6什图贝[注:一种最小的铸币。――编者注],另一个商品等于3什图贝,等等,我可以说这个商品等于6个单位,另一个商品等于3个单位;我完全不必给单位加上名称。既然问题只在于数字比例,我可以给这个单位加上任何名称。
但是这里已经假定这些比例是已知的,这些商品已经预先成为可通约的量。各个量一旦成为可通约的量,它们的比例也就成为单纯的数字比例。货币作为尺度出现,代表货币的那种商品的一定量作为尺度单位出现,正是为了求出比例,为了把商品表示成可通约的东西并进行买卖。这种实际的单位是相对地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但是劳动时间本身在这里被看作是一般的。在货币制度下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种决定的过程在考察货币本身时还不能加以研究,并且它超出了流通的范围,它作为起作用的原因和前提处在流通的背后。
&&& 问题只能是这样:为什么人们说这个商品等于1盎司金,而不直接说这个商品等于物化在1盎司金中的x劳动时间呢?为什么劳动时间,即价值实体和价值尺度,不同时又是价格尺度呢?换句话说,为什么价格和价值完全不同呢?蒲鲁东学派以为,他们要求把这种同一性确立下来并且用劳动时间来表示商品价格,这就是做了一件大事。价格和价值的一致是以需求和供给相等,以单纯的等价物交换(因而不是资本和劳动相交换)等等为前提的;简单地说,如果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表述这个问题,立即可以看出,这种要求是对建立在交换价值之上的生产关系的整个基础的否定。但是,假定我们取消了这个基础,那么另一方面,只存在于这个基础之上并和这个基础并存的那个问题本身也就不复存在了。说商品在它作为使用价值的直接存在形式上不是价值,不是价值的适当的形式,那就等于说,商品作为某种物质上不同的东西,或者作为和某种别的物相等同的东西,才是价值的适当的形式;或者等于说,价值在某种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物上才获得自己的适当的形式。商品作为价值是物化劳动;所以适当的价值本身必然以某种特定物的形式出现,必然作为物化劳动的特定形式而出现。
关于观念标准的空谈,斯图亚特是用历史上的两个例子来说明的。第一个例子是阿姆斯特丹的银行货币,它恰好说明了相反的东西。因为银行货币不过是把流通的铸币还原为它们的金银条块的含量(金属含量);他的第二个例子被所有带有同一倾向的现代经济学家沿用了。例如乌尔卡尔特[66]援引贝尔贝莱的例子,在那里充当标准的是观念的条块,铁条块,纯粹想象的铁条块,它既不上涨也不下跌。例如,假定实在的铁条块下跌100%,那么观念的条块就值2个铁条块,假定实在的条块又上涨100%,那么观念的条块就只值1个实在的条块了。乌尔卡尔特先生与此同时还提到,在贝尔贝莱既没有商业危机,也没有工业危机,更没有货币危机,并且认为这要归功于这种观念的价值标准的神奇效用。这种“观念的”即想象的标准无非是一种想象的实际价值,是一种想象,但是,这种想象没有成为客观现实,因为在这里货币制度的进一步的规定没有得到发展,而这种发展要取决于完全不同的条件。这正象有些宗教的神的形象还没有被塑造成直观的形象,而只是停留在想象中,也就是说顶多只取得语言上的存在,而不是艺术上的存在,可是有人在神话学里却把这些宗教说成是更高级的宗教。
[作为价值尺度的]条块是以实在的铁条块为根据的,后来后者转化为一种幻想的东西,并且作为这样的东西固定下来。1盎司金,用英国的计算铸币表示,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好极了。假定1磅丝恰好有过同样的价格,但是后来这个价格下降了,例如,米兰生丝1858年3月12日在伦敦每磅值1镑8先令。[67]
这是关于一定量的铁,一个铁条块的想象,这个铁条块,第一对于一切其他商品,第二对于它自身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保持着同一个价值。这个铁条块当然纯粹是幻想的东西,不过它不象斯图亚特和比他晚了将近一百年的乌尔卡尔特所说的那样固定和“象岩石一样屹立在大海中”。固定在这个铁条块上的只是名称,在一种情况下,一个实在的铁条块包含两个观念的铁条块,在另一种情况下只包含一个。这也可以这样来表示:同一个不变的观念的铁条块,在一种情况下等于两个实在的铁条块,在另一种情况下等于一个。如果把这一点肯定下来,那么起变化的只是实在的铁条块[同观念的铁条块]的比例,而不是观念的铁条块。但是实际上,观念的铁条块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长一倍,不过它的名称没有变化。有时把100磅铁例如叫作一个铁条块,有时则把200磅铁叫作一个铁条块。
假定发行一种代表劳动时间的货币,例如小时券;这种小时券本身又可以随便取一个教名,例如叫作“镑”,1/20小时叫作“先令”,1/240小时叫作“便士”。金和银,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按照它们所花费的生产时间,可以表示镑、先令、便士的不同的倍数或相应部分;1盎司金既可以等于8镑6先令3便士,也可以等于3镑17先令10+(1/2)便士。这些数字所表示的总是每盎司金中包含的一定量劳动所分成的份额。可以不说3镑17先令10+(1/2)便士即1盎司金只值1/2磅丝,而设想1盎司金现在等于7镑15先令9便士,或者3镑17先令10+(1/2)便士只等于半盎司金,因为它们的价值只是[过去的]一半。
如果我们比如说拿英国十五世纪的价格和十八世纪的价格相比较,可能发现,某两种商品的货币价值在名义上完全相同,例如都是1镑。在这里,镑是标准,但是在前一场合它所表示的价值是后一场合的4倍或5倍,我们可以说,这个商品的价值如果在十五世纪等于1盎司金,它在十八世纪就等于1/4盎司金;因为在十八世纪1盎司金代表的劳动时间,和十五世纪1/4盎司金代表的一样多。因此可以说,[价值]尺度,镑,始终没有变,但是在一种场合它等于的金量是另一种场合的4倍。这就是观念的标准。我们在这里进行的这种比较,如果十五世纪的人活到十八世纪的话,他们自己也可以进行,他们可以说,1盎司金现在值1镑,而从前只1/4值镑。现在4磅金的价值并不比例如十五世纪的1磅金多。如果这个磅从前的名称是利弗尔,那么我可以设想,1利弗尔当时等于4磅金,而现在只等于1磅金;金的价值变了,但是价值尺度,即利弗尔,并没有变化。实际上,在法国和英国,利弗尔最初表示1磅银,而现在只等于1/X磅银。因此可以说,利弗尔这个名称,这个标准,在名义上始终没有变,但是银的价值变了[Ⅶ―32]。一个法国人,如果从查理大帝时代一直活到现在,他就可以说,银利弗尔始终是价值的标准,始终不变,但是它起初值1磅银,而由于命运多变,最后只值1/X两了。码是同样的码;但是它的长度在各国各不相同。实际上,这好比说,一个工作日的产品,即一个工作日所开采的金,取得了利弗尔这个名称;而这个利弗尔虽然在不同时期表示极不相同的金量,它本身却始终是不变的。
当我们把十五世纪的镑同十八世纪的镑相比较时,事实上我们是怎样做的呢?两者是同量的金属(都等于20先令),但是具有不同的价值;因为当时的金属的价值4倍于今天。所以我们说,和今天相比,从前利弗尔所含的金属量4倍于今天的含量。并且可以设想,利弗尔仍然不变,不过当时它等于4个实在的利弗尔,而今天只等于1个。只是从比较的意义来说,不是从利弗尔包含的金属量来看,而是从利弗尔的价值来看,这才是正确的。但是这个价值本身在量上又是这样表示出来的:当时的1/4金利弗尔等于今天的1个金利弗尔。好。利弗尔相同,但当时它等于4个实在的金利弗尔(按照今天的价值),今天只等于1个。如果金的价值降低了,并且对于其他产品来说金的相对涨价或跌价表现在这些产品的价格上,那么,可以不说一件东西从前值1个金镑,今天值2个,而说它仍然值1镑,但今天的1镑值2个实在的金利弗尔,等等;就是说,1个利弗尔含有2个实在的金利弗尔,等等。可以不说我昨天把这个商品卖了1镑,今天卖了4镑,而说我今天卖了1镑,但是昨天卖得的1镑含有1个实在的镑,而今天卖得的1镑含有4个实在的镑。
只要实在的金属条块和想象的金属条块的比倒确定下来,一切其他价格自然就得出来了;但是这个比例也就是把金属条块的过去的价值同它的现在的价值加以简单的比较。这就好比我们例如用十五世纪的镑去计算一切。一个要对经历了许多世纪的同一种铸币、含有同量金属的某种铸币的同一计算名称进行考察的历史学家,当他用现在的货币来计算这个铸币时,他就必须按照在各个世纪中变动的价值把它折合成或多或少的金。历史学家所必须采取的这种做法,也正是柏伯尔人或黑人的做法。半文明的人竭力把货币单位,充当尺度的金属量也当作价值抓住不放,而把这个价值又当作固定不变的尺度。但同时他们却很机灵,感觉到金属条块的实在价值变了。由于柏伯尔人需要计量的商品不多,并且由于传统在非文明人当中具有生命力,所以这种复杂的计算方法并不象看上去那么困难。
&&& 1盎司金=3镑17先令10+(1/2)便士,即不到4镑。为了方便,我们假定1盎司金恰好等于4镑,那么1/4盎司金就被称作镑,并且被当作具有这样名称的计算铸币。但是这个镑的价值在变化,部分地是由于它要同其他商品的价值相比较,而这些商品的价值变了,所以它的价值也相对地发生变化,部分地是因为镑本身是较多的或较少的劳动时间的产品。在镑的身上唯一固定不变的是名称,以及量,即1盎司的相应部分,以镑命名的那一份金的重量,也就是包含在叫作镑的铸币中的那一份金的重量。
野蛮人想把这个镑当作不变的价值抓住不放,所以在他们看来,变化的是它所包含的金属的量。如果金的价值降低100%,那么对他们来说镑象过去一样仍然是价值尺度,不过1镑现在只包含2/4盎司金了,等等。在他们看来,镑总是等于具有同一价值的某一数量的金(铁)。但是,因为这个价值是变化的,所以镑时而等于较大数量的实在的金或铁,时而等于较小数量的实在的金或铁,这要看他们在交换其他商品时必须付出的量是较多些还是较少些。他们把现在的价值同过去的价值相比较,过去的价值对他们来说是标准,并且只是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想象中。因此,他们不是按照价值可变的1/4盎司金来计算,而是按照1/4盎司金过去的价值来计算,即按照想象的不变的1/4盎司的价值来计算,可是这个价值又表现为变动的量。一方面竭力把价值尺度当作固定的价值抓住不放,另一方面却机智地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避免受到损害。半野蛮人正是在[尺度的]这种偶然的变动中学会外部强加给他们的用货币来计量价值的办法,起初他们使这种计量不断发生变动,后来在变动中重新找到了途径。但是,把这种偶然的变动看作某种有机的历史形式,或者,甚至当作某种同较发达的关系相比更为高级的东西,那就非常荒谬了。这些野蛮人也是从一定的量,从铁条块出发的,但是他们把铁条块的传统的价值当作计算单位抓住不放,等等。
在现代经济学中这整个问题获得了重要意义,这主要是由于两种情况:
&&& (1)在不同的时期,例如在英国,在革命战争时期[注:指1793至1815年同法国进行战争的时期。――译者注],曾有过这样的情况:生金的价格超过制成铸币的金的价格。因此,这个历史现象似乎不容争辩地证明,金(贵金属)的一定重量份额所取得的名称,如镑、先令、便士等等,由于某种难以解释的过程,在以它们命名的那个实体面前独立起来。否则,1盎司金的价值怎么会比铸造成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同样1盎司金的价值高呢?换句话说,如果利弗尔仅仅是1/4盎司金的名称,1盎司金怎么会比4个金利弗尔的价值高呢?
然而经过更仔细的研究就会发现,以镑这个名称流通的铸币实际上已不再含有正常的金属含量,就是说,比如5个流通着的镑的重量实际上只等于1盎司金(纯度不变)。因为1个铸币名义上代表1/4盎司金(大致如此),实际上只代表1/5盎司,所以很简单,1个盎司就等于5个这样流通着的镑;也就是,金条块的价格超过铸币的价格,因为实际上称作镑的,代表货币的,叫这个名称的,已经不是1/4盎司金,而不过是1/5盎司金了,不过是1/5盎司金的名称罢了。
同样的现象还会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流通中的铸币的金属含量固然没有降到它的正常标准以下,但是这些铸币和贬值的纸币同时流通,而且不准熔化和输出。在这样的场合,以镑的形式流通的1/4盎司金同钞票一起贬值;而条块状的金却避免了这种命运。[注:造币税也能够在一国内部把造币局价格提到金银条块的价格以上。]实际上[Ⅶ―33]这也就是说:“镑”这个计算名称已经不再是1/4盎司的名称,而是一个较小的量的名称了。比如说1盎司金这样一来等于5个这样的镑。这也就是说,金条块的价格已经超过造币局价格。
可见,诸如此类的不难解释的并且属于同一类型的历史现象,首先引起了关于观念的尺度的想法,也就是把作为尺度的货币不是看作[一定商品的]一定的量,而只是看作比较标准。关于这个问题,一百五十年来在英国已经写了数百本书。
某种铸币的价值可以超过它的金属含量的价值,这本来是没有什么奇怪的,因为往铸币上追加了新的劳动(以使之成形)。但是撇开这点不谈,某种铸币的价值超过它的金属含量的价值的情况也是会发生的。这没有任何经济意义,也不值得进行任何经济研究。这仅仅表明,为了一定的目的,金和银恰好需要采取这样一种形式,比如说采取英国的镑或西班牙的元的形式。当然银行董事特别关心的,是去证明不是钞票的价值跌落了,而是金的价值提高了。关于后一个问题,只能到以后再去研究。
&&& (2)但是观念的价值尺度的理论最先是在十八世纪初提出的,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又重新提了出来,当时谈论这些问题时,既不是把货币当作尺度,也不是当作交换手段,而是当作不变的等价物,当作自为存在的(第三种规定上的)价值,从而当作契约上的一般材料。在这两个时期都涉及这样的问题:是否应当承认并且使用足值的货币偿还按已经贬值的货币签订的国家债务和其他债务。这不过是国债债权人和国民大众之间争论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在这里和我们毫无关系。那些要求重新调整一方的债权和另一方的义务(债务)的人,是转到错误的方面去了,即转来谈论是否应当改变货币标准的问题了。后来关于货币标准、固定金价等等的粗糙的学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改变标准就等于改变国家的尺度和重量单位。”(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2卷第110页)
一目了然,一个国家的谷物的数量不会因为例如舍费耳的容量增加一倍或减少一半而有所改变。但舍费耳的容量的这种变化,例如,对于必须按一定数量的舍费耳缴纳谷物地租的租佃者却是很重要的,即使在舍费耳的容量增加了一倍之后,租佃者要缴纳的舍费耳的数量仍和过去一样多。)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债债权人把“镑”这个名称所表示的金的相应部分的重量撇在一边,而抓住这个名称,即抓住“观念的标准”(因为这个标准实际上只是充当[价值]尺度的那种金属的某一部分的重量的计算名称)不放。然而奇怪的是,正是他们的对手提出了这种观念标准的理论,而他们自己却反对这种理论。他们的对手不是简单地要求重新调整,或者要求偿还给国债债权人的金量应等于他们实际预付的数量,而是要求按照贬值的情况把标准降低,也就是说,例如,如果镑降为1/5盎司金,这1/5盎司以后就获得镑的名称,或者说,镑也许应改铸成21先令,而不再是20先令。这个标准的降低就叫作货币价值的提高,因为1盎司现在等于5镑,而不象过去等于4镑。因此,他们的这些对手们不是说,曾经用5个贬值的镑预付1盎司金的人,现在只应当收回4个足值的镑,而是说,应当收回5镑,但是1个镑所代表的金从此将比过去减少1/20盎司。
当这些人在英国恢复现金支付以后提出这个要求时,计算铸币已经重新达到它们过去的金属价值。与此同时还出现了关于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的其他一些粗糙的理论,而在反驳这些不难指出其错误的理论的借口下,国债债权人的利益偷偷地得到了满足。
&&& 第一次这样的争论发生在洛克和朗兹之间。从1688年到1695年,国债是按贬值的货币签订的,贬值是由于一切分量十足的货币都被熔化,流通的只有轻量的货币。基尼涨到30先令。财政部秘书长(造币厂厂长?)朗兹要把镑贬值20%;洛克则坚持过去伊丽莎白时代的标准。1696年[银币]回炉,货币普遍重铸。洛克取得了胜利。按照每基尼10―14先令签订的债务,要依照20先令偿还。这对于国家和土地所有者都同样有利。
&& &“朗兹提出问题的立场是错误的。首先,他断言,他的方案不是降低过去的标准。其次,他把金银条块涨价说成是由银的内在价值造成的,而不是由于用来购买银的那种铸币重量不足。他总以为货币产生于模压而不是产生于实体……洛克则只提出朗兹的方案是否包括降低标准的问题,而没有研究订有长期契约的人的利益。朗兹主张降低标准的主要论据是,银块已涨到每盎司6先令5便士(也就是说,把1先令算作1/77金衡磅[注:重量尺度,等于12盎司。――编者注],77便士可以买1盎司银),所以他认为,1金衡磅应当铸造77先令,这就等于把镑的价值降低20%或1/5。洛克回答他说,77便士是用已被刮削的铸币偿还的,按重量它们没有超过62便士的标准铸币……但是,难道一个人借了1000镑这种已被刮削的铸币,就有义务按它们的标准重量来偿还这1000镑吗?朗兹和洛克只是十分肤浅地分析了改变标准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相互关系的影响……当时信用制度在英国还很不发达……受到重视的只是土地所有者和王室的利益。当时,商业几乎陷于停顿,并受到海盗式战争的破坏……恢复原来的标准不论对土地所有者或对国库都非常有利;所以才这样做了。”(斯图亚特,同上,第2卷第178、179页)
&&& 关于整个这场交易,斯图亚特讽刺地说:
“由于提高了标准,政府在赋税上大占便宜,债权人在资本和利息上大占便宜,而承担主要损失的国民也很满意(高兴),因为他们的标准〈即他们自己的价值的尺度〉没有降低;因此这三方皆大欢喜。”(同上,第2卷第156页)
&&& 参看《约翰?洛克著作集》(四卷集,1768年伦敦第7版第2卷)中的一篇文章:《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以及《再论货币价值的提高;专门分析朗兹先生在最近就〈谈谈改进银币〉一文所作的报告中为提高货币价值提出的论据》。这两篇文章都载于第2卷。在第一篇文章里还说到:
&&& [Ⅶ―34]“现在人们围绕提高货币价值说了许多废话,这要么是指提高我们的货币的价值,而这是办不到的;要么就是指提高我们的铸币的名称。”(第53页)“把以前称作半克朗的例如称作1克朗吧。价值仍然是由金属含量决定的。如果你们能把1个铸币的银量减少1/20而不减少它的价值,那么你们同样能把它的银量减少19/20,而不减少它的价值。因此,按照这种理论,把一枚3便士的铸币或者一个法寻称作克朗,这个克朗就能够同含有20或60倍银的克朗一样,购买同样多的香料、丝绸或其他商品。”(第54页)“因此,提高货币的价值不过是把较大银量的印记和名称加在较小的银量上。”(同上)“铸币的印记是对公众的保证,表明在这个名称之下应包含这么多的银。”(第57页)“用来偿还债务和购买商品的是银,不是名称。”(第58页)“铸币的印记足以保证铸币的重量和纯度,但是它使这样铸造的金币象其他商品一样可以寻找自己的价格。”(第66页)总之,通过提高货币价值只能“在口头上增加货币的数量,但不能在重量上和价值上增加货币的数量”。(第73页)
&&& [在第二篇文章里说:]
“银这个标准完全不同于其他标准。人们当作尺度使用的码或夸特,可以保留在买者、卖者或第三者手里;不论它们属于谁都没有关系。银不仅是交易的尺度,而且是交易的物品,它在一定数量上是出售物的等价物,在交易中从买者那里转到卖者那里;因此,银不仅计量它所衡量的那个商品的价值,而且作为该商品的等价物去同该商品交换。但是它做到这一点仅仅是靠它的数量,而不是靠任何其他东西。”(第92页)“提高货币价值不过是对于银块的一个等分随便给一个名称,例如今天我们把1/60盎司银称作1便士,[而明天把1/75盎司银称作1便士],所以,你们可以把货币价值爱提多高就提多高。”(第118页)“如果银块的输出是必要的,而法律又禁止输出我们的铸币,那么,银块由于享有自由输出的特权,其价格就会或多或少高于我们的铸币,而不管我们提高还是降低这些铸币的名称。”(第119、120页)
关于金银条块价格的上涨,朗兹是这样解释的:金银条块价值上涨了,所以计算铸币的价值降低了(换句话说,由于金银条块价值上涨了,所以它们的那个被称作镑的相应部分的价值降低了)。朗兹同洛克争论时所采取的这种态度,也是小先令派[注:小先令的拥护者,即拥护减少英国铸币中贵金属含量的人。――编者注],即阿特伍德和北明翰派中的其他人在1819和以后一些年中所采取的态度。(科贝特[68]把问题提到了正确的基础上来:重新审查国债、地租等等。但是由于他持有根本否认纸币的错误理论,把一切都弄糟了。非常奇怪的是,他的这个结论和李嘉图的结论相反,虽然他们都是从同一个错误的前提出发的:价格是由流通手段的数量决定的。)他们的全部智慧包含在下面一段话里:
&&& “在与北明翰商会论战中罗伯特?皮尔爵士问道:你们的1镑银行券代表什么?(《通货问题,两人书简》1844年伦敦版第266页)〈指不是用金支付的1镑银行券〉对现行的价值计量单位应如何理解?……3镑17先令10+(1/2)便士是表示1盎司的金,还是它的价值?如果是1盎司金本身,那为什么不用它的名字称呼它,为什么不称盎司、本尼威特、克冷,而要称镑、先令、便士呢?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回到直接的物物交换制度去了。”(第269页)
&&& (不完全是这样。如果不说3镑17先令10+(1/2)便士,而说1盎司,不说1先令,而说若干本尼威特,那么,阿特伍德先生会占到什么便宜呢?为了计算方便起见,给各个相应部分取个名称,――此外,这表明金属在这里被赋予了某种异己的社会规定,――这对维护或反对阿特伍德的学说能说明什么呢?)
&&& “或许它们指的是价值?如果1盎司金=3镑17先令10+(1/2)便士,为什么它有时又值5镑4先令,有时又值3镑17先令9便士呢?……‘镑’这个用语是指价值,但不是指固定的标准的价值……劳动是形成生产费用的实体,它赋予金或铁以相对价值。”
&&& (因此事实上1盎司和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价值是变化的。)
“不论用什么词作名称来表示一人的一日劳动或一周劳动,这种名称总是表现商品的生产费用。”(第270页)“‘一镑’这个词是观念的单位。”(第272页)
后面这句话很重要,因为它表明,“观念的单位”这种学说归根到底是要求某种货币应能直接代表劳动。这样一来,比如说镑就是12日劳动的代表。这就是要求:价值规定不应导致货币规定这一不同的规定,或者说,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不应发展到使物化在一定商品中的劳动成为其他价值的尺度。重要的是,这一要求是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立场出发的(例如在格雷的著作里也是这样,实际上他把这个问题发挥到了极端,我们马上就要讲到他),而不是象布雷那样是从否定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立场出发的。蒲鲁东主义者(例如,见达里蒙先生的著作)实际上做到的就是提出这个要求,既把它当作同现存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要求,又当作会使现存生产关系完全革命化的要求和伟大的创举,因为他们这些癞蛤蟆[注:指法国庸人。――编者注],当然用不着知道,在拉芒什海峡对岸人们写些什么或想些什么。不管怎样,这个要求早在五十多年前已经由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中的一个派别提出来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已经说明,那些妄图用这种办法促成某种新事物和反资产阶级事物的社会主义者,竟荒谬到何等程度。关于这个要求本身,见前面的论述[注:见本卷上册第68―84、89―90和98―102页。――编者注]。(这里只能摘引格雷的某些话。此外,只有涉及银行时才能去考察这个问题的细节。)
&&& [(5)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契约上的一般商品和积累对象。货币的价值及其变动]
至于谈到货币作为始终不变的等价物,即作为价值本身,因而作为一切契约的材料,那么,很明显,表现货币的那种材料(直接的表现,如以金银的形式,或间接的表现,如以一定量金银等等的支付凭证、银行券的形式)的价值的变动,必然会在一国的不同阶级之间引起一些巨大的革命。这里不能研究这个问题,因为对这些关系本身的研究要以认识各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为前提。[Ⅶ―35]我们只举出下述情况作为例证。
大家知道,在十六和十七世纪,由于美洲的发现,金和银的贬值贬低了工人阶级和土地所有者阶级,抬高了资本家(特别是产业资本家)阶级。在罗马共和国,铜的价值的提高,使平民变成了贵族的奴隶。
“因为人们不得不用铜来进行大宗支付,所以,他们把无定形的大小铜块积存起来,按重量支出和收入。这样的铜叫作计重铜块(aes&
grave),金属货币是按重量称的。{起初,罗马人没有把铜铸印上花纹,后来铸印上外来铸币的花纹。‘塞尔维乌斯皇帝第一个把铜铸造成羊和牛的形象。’(普林尼《博物志》第18卷第3章)}
贵族积累了一大堆这种粗糙的黯淡无光的金属之后……他们又设法摆脱它,或者从平民那里购买同意卖给他们的一切土地,或者向平民提供长期贷款。他们不得不把他们不付任何代价取得的、已经成为累赘的价值很便宜地处理掉。一切想摆脱这种金属的人的竞争,必然在短期内促使铜的价格在罗马大大跌落。罗马建立第四世纪初,从梅涅尼法(罗马建立第302年)可以看到,铜和银之比是1:960……
这种金属,虽然在罗马如此贬值,同时却是一种最畅销的交易品(因为希腊人用青铜制作艺术品等等)……贵金属输入罗马,和铜交换,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有利的交易使贵金属源源不断地流入……
&&& 贵族逐渐用金银条块(aurum&
infectum,argentum& infectum)来代替库藏中的这一大堆既不便于贮存、样子又不讨人喜欢的陈铜。在皮洛士被打败以后,特别是在罗马入侵亚洲以后……计重铜块已经完全消失了,由于流通的需要,引进了希腊银币维多利亚,取名为维多利亚图斯[注:有胜利女神形象的铸币。――编者注],其重量为1+(1/2)斯克鲁普尔的银,和阿提卡的铸币德拉马一样;罗马建立第七世纪,克劳狄乌斯法规定维多利亚图斯为罗马铸币。维多利亚图斯通常可以换到1磅铜,或一枚12盎司的阿司。
&&& 这样,由于铜的输出,银和铜之比成为192:1,也就是说,这个比例比铜贬值最厉害的时期降低了4/5。虽然如此,铜在罗马仍然比在希腊和亚洲要便宜。
由于货币材料的交换价值发生了这种巨大的变动,不幸的平民的境况相应地恶化到了极点。平民借入已经贬值的铜,按当时的价格来花费或使用,可是根据借据,他们的债务竟等于他们实际借入数额的五倍。他们没有赎身金,摆脱不了奴隶地位……有人借了3000阿司,当时这个数额等于300头牛或900斯克鲁普尔的银,而现在只有用4500斯克鲁普尔的银才能获得这么多的阿司,因为现在1+(1/2)斯克鲁普尔的银才代表1阿司……平民只要还回他所借到的铜的1/5,他实际上就还清了自己的债务,因为按照含有的价值来说,现在的1/5恰好等于订立契约时的1。铜和银相比,铜的价值已提高了4倍……
平民要求重新审核债务,重新估定欠债数额并更换他们最初的债据……虽然债权人不要求赔偿本金,但付息本身就叫人难以承担,因为最初议定的12%的利息,由于货币过度涨价,竟成了沉重的负担,就好象这笔利息原来是按本金的60%议定的一样。经过调解,债务人获得一项法律,规定从本金中扣除累计的利息……
元老们不愿放弃手中掌握的用来使人民处于最卑贱的依附地位的手段。他们成为几乎全部地产的主人,他们利用合法权,给债务人戴上镣铐并施行体罚,他们镇压叛乱,对最不驯服的人施加暴行。每个贵族的住宅都是监狱。最后发动战争,战争使债务人得到薪饷,同时使强制性措施也停止施行,并为债权人开辟了财富和权力的新源泉。
这就是打败皮洛士,攻克塔兰托,对萨姆尼特人、路卡尼亚人和南意大利其他民族取得巨大胜利时代的罗马内部的局势……在罗马建立第483年或485年,出现了第一批罗马银铸币利贝腊;它所以叫利贝腊,是因为用小秤来计算,等于1利贝腊[即1磅],即12盎司铜。”(热?加尔涅《货币史》1819年巴黎版第2卷第7―24页)
&&& {阿西涅[注:十八世纪末法国革命时期制宪议会发行的纸币,于1790―1796年流通。――编者注]。
&&& “‘国民财产。阿西涅100法郎’――法定货币……它和所有其他纸币不同之处在于,它甚至并不表示代表某种特定的东西。‘国民财产’一词意味着,它能够具有价值,是由于可用它来购买不断拍卖的被没收的财产。但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说明,为什么它的价值称为100法郎。它的价值取决于用这种办法可能买到的财产的相对数量和所发行的阿西涅的数目。”(纳?威?西尼耳《关于取得货币的费用的三篇演讲》1830年伦敦版第78、79页)
“查理大帝采用的计算利弗尔,几乎从来不用实在的等价的铸币作为代表,它的名称以及它的等分部分――苏和迪纳里,一直保留到十八世纪末,而实在铸币的名称、形式、大小和价值,不仅在改朝换代的时候,甚至在同一个朝代里都有过无穷的变化。计算利弗尔的价值固然大大减少了……但这始终是暴力行为。”(热?加尔涅《货币史》1819年巴黎版第1卷第76、77页)
&&& 古代一切铸币起初都是重量单位。(同上)
“货币首先是具有普遍销路的商品,或者是每人为取得其他商品而买卖的商品。”([赛?贝利]《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1837年伦敦版第1页)“货币是伟大的媒介商品。”(同上,第2页)“货币是契约上的一般商品,或者说,是用来订立大部分将来要履行的财产合同的东西。”(第3页)最后,货币是“价值的尺度……因为所有商品都同货币相交换,所以商品A和商品B的相互价值必然表现在它们的货币价值上或它们的价格上……[Ⅶ―36]正如物质的相对重量是通过它们的重量与水的重量之比或通过它们的比重而表现出来的”。(第4页)
“第一个重大要求是:货币按自己的物理性质来说应该是同一的,这样,同量的货币就完全等同,人们也就没有理由宁愿要这一个而不要另一个……例如,谷物和牲畜由于这一原因就不适于充当货币,因为同量的谷物和同量的牲畜,就人们宁愿要其中哪一种来说,情况并不总是一样的。”(第5、6页)
“价值的稳定性,对于作为媒介商品和契约商品的货币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对于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来说,却是完全不必要的。”(第9页)“货币在价值上可以不断变动,但是它仍然可以很好地充当价值尺度,好象它根本没有变动一样。比如说,假定它的价值跌落了,而货币价值的跌落,意味着货币同一种商品或几种商品相比价值跌落了;假定货币同谷物和劳动相比,它的价值跌落了。在价值跌落之前,1基尼买3蒲式耳小麦或6工作日,后来只买2蒲式耳小麦或4工作日。在这两种情况下,已知小麦和劳动两者同货币的比例,就可以推出两者的相互比例,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求出1蒲式耳小麦值2工作日。这就是价值衡量的全部意义,而这在价值跌落以后可以和价值跌落以前一样容易地办到。一件物品适于充当价值尺度的长处,同它自己的价值的可变性毫无关系……人们把价值的稳定性同[贵金属]成色和重量的稳定性混为一谈……因为构成价值的东西正是对量的支配,所以,必须把某种同一性质的商品的物质的一定量当作计量价值的单位,而这种同一性质的物质的一定量才应当是不变的。”(第9―11页)
“在一切货币契约上,涉及的是借贷的金银的量,而不是价值。”(第102、103页)“如果有人坚持说,契约关系到一定的价值,那他就不得不指明是关系到哪一种商品,而这样一来,他也就是主张货币契约和契约上说明的货币量无关,而只和契约上没有提到的某种商品的量有关。”(第104页)
“不应当把这种情况局限在实际借贷货币的契约上。它适用于一切到期付款的契约,无论是为赊卖的商品付款,或者为服务开支,或者为土地和房屋支付租金;这些契约的条件和单纯借贷媒介商品的条件是完全一样的。如果A把一吨铁按10镑的价格以12个月为期赊卖给B,那么,从结果来看这和以一年为期贷出10镑是完全一样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货币价值的变动使双方的利益受到的影响是相同的。”(第110、111页)
货币实体的一定的不变的部分被用作计量单位,它们被赋以名称。人们把对这些部分的命名和货币价格的确定混为一谈。这种混乱也表现在夸夸其谈的政治经济学浪漫主义者亚当?弥勒先生身上。他说:
“每个人都看到,正确规定造币局价格是何等重要,特别在象英国这样的国家更是如此,在那里政府宽宏大量地〈也就是说,靠国家开支并使英格兰银行的金银贩子获得利润〉免费造币,并且不课造币税等等,因此,如果政府把金的造币局价格定得大大高于市场价格,如果不是象现在这样对每盎司金付3镑17先令10+(1/2)便士,而是把1盎司金的造币局价格规定为3镑19先令,所有的金就会流向造币局,而从那里得来的银会到市场上去换便宜的金,然后再送到造币局,而币制就陷于混乱。”(亚?亨?弥勒《治国艺术原理》1809年柏林版第2册第280、281页)
&&& 由此可见,弥勒先生不懂得,在英国,便士和先令不过是1盎司金的相应部分的名称。因为银币和铜币――请注意,它们是不按照银和铜对金的[价值]比例来铸造的,而只是作为金的同名部分的单纯记号而发行的,因而只能用在极小量的支付上――是在先令和便士的名称下流通的,所以,他以为1盎司金可分成金币、银币和铜币(也就是说,有三重本位)。写了几行之后他又想起,英国没有复本位制,因而更谈不上三重本位。弥勒先生对“普通的”经济关系的混乱看法,是他的“更高超的”见解的现实基础。
在一定的流通速度下,流通的商品的总价格决定流通手段的量,从这个一般的规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投入流通的价值增长到一定阶段,比较贵重的金属――比值较大的金属,即在较小的量中含有较多劳动时间的金属――会代替较为不贵重的金属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流通手段;也就是说,铜、银、金依次排挤掉前者而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流通手段。同一价格总额,例如可以用数量比银币少13/14的金币来流通。铜币,尤其是铁币,能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流通手段,是以流通不发达为前提。同样,随着流通的商品量和一般流通量的增长,效能更大的、但价值更高的交通运输工具会代替价值较低的。
从另一方面看,很清楚,日常生活中的小额零售贸易只须进行极小规模的交换,一个国家越贫穷,一般流通越不发达,这种规模就越小。在这种零售贸易中,流通着的只是极小量的商品,从而只是很小的价值。在这种贸易中,从严格的意义来讲,货币仅仅表现为转瞬即逝的流通手段,而不是作为实现了的价格固定下来。因此,在这种贸易中使用辅助的流通手段,这种辅助的流通手段不过是占支配地位的流通手段的相应部分的符号。因此,这种银记号和铜记号并不是按照它们的实体的价值同比如说金的价值的比例来铸造的。在这里,货币仅仅表现为一种符号,虽然它本身毕竟是某种具有相对价值的实体。例如,金不得不分成极为细小的份额,才能作为等价物而适应于这种零售贸易所要求的对商品的分割。
所以,这些辅助的流通手段的法定支付额只限于很小的数额,因此它们决不可能作为价格的实现而确立下来。[Ⅶ―37]例如,在英国,用铜支付的数额限于6便士,用银支付的数额限于20先令。一般流通越发达,加入流通的商品的价格总额越大,商品的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区别也就越显著,商品也就越加需要有不同种类的铸币以便进行流通。这些记号的流通速度与它们的价值量成反比。
“在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国家很穷,它们的支付额微不足道,铜往往就能适应流通的一切要求,为了方便当时发生的零星交易,铜被铸成单位极小的硬币。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情况和苏格兰的情况就是如此。”(大?布坎南《论斯密博士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内容》1814年爱丁堡版第3页)
“一国的一般财富,可以根据该国的支付性质和铸币状况作出准确的估计;如果在一国的货币流通中低劣金属占绝对优势,而且使用的铸币单位极小,这就表明社会处于原始状态。”(第4页)以后,“货币流通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大宗支付的职能由比较贵重的金属来承担,而低劣的金属则留下来用于零星交易,因此它们对主要流通手段起纯粹辅助的作用。从一国在货币流通中最初采用某种贵金属,到只是用贵金属来进行大宗支付,这两者之间隔有很长一段时间;由于财富的增长,零售商业中的支付额在此期间也必将达到可观的规模,至少其中一部分使用新的、价值更大的铸币来支付也很方便;因为一种铸币如果不能同时适用于零售商业的交易,就不能用于大宗支付〈这是错误的,银行券就证明了这一点〉。因为每个商人最终都要从消费者那里收回自己的资本……
大陆上到处都仍然用银来进行大宗支付……在大不列颠,流通中的银量并没有超出小额支付的需要量……实际上,用银来进行的小额支付的数额只限于20先令……在威廉三世统治时代之前,为缴纳国税,大口袋的银被送进国库。这个时期发生了大兑换……在英国,大宗支付只使用金,这明显地证明,这个时期零售商业中的收账主要用金来进行;即使单项支付额并不总是多于或哪怕等于某种金币,这种情况也是可能的;因为在金普遍充裕而缺少银时,自然会把金币用于小额支付,而余额则要求用银来偿还;因此在零售商业中也用上了金,以至在小额支付上使用银的情况也减少了,这就防止了银积累在零售商手中……当英国以金代替银进行大宗支付的时候〈1695年〉,在瑞典则用银来代替铜……
显然,用于大宗支付的铸币,只能按照它们的内在价值来流通……但是,对于辅币来说,内在价值是不必要的……在罗马,当铜币占优势的时候,它们只是按内在价值流通的……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爆发前五年,发行了银币,它们在大宗支付上只是逐渐地排挤了铜……采用银币后过了六十二年,又采用了金,但金在大宗支付上看来从未排挤银……在印度,铜币不是辅币;因此它们是按它们的内在价值流通的。卢比,即相当于2先令3便士的银币,是供计算用的货币;与它相比,金币莫豪尔和铜币派斯可以在市场上获得自己的价格;按市价兑换为卢比的派斯的数量,不断地依铸币的重量和价值而变动,可是在英国,24半便士始终等于1先令,不以它们的重量为转移。在印度,零售商在出售商品时仍须收进大量的铜币,所以他只好按照它们的内在价值来接受……在欧洲的货币流通中,铜币是按固定的价值流通的,不以它们的重量和成色为转移”。(第4―18页)
&&& 在英国,“1798年,私商发行了过多的铜币;虽然铜币的法定支付额只限于6便士,可是过多的铜币在零售商那里找到了出路;零售商试图把这些铜币重新投入流通;但它们最后还是回到零售商手里。当铜币停止流通的时候,零售商手中积累的铜币的数额达20、30甚至50镑,他们最后不得不按照铜的内在价值把它们卖掉”。(第31页)
流通手段除了同时又是能够实现价格并作为独立价值而积累的等价物而外,它本身作为纯粹转瞬即逝的手段在辅助的流通手段的形式上又取得一种特殊的存在。就是说,辅币是纯粹的符号。所以,它们的发行量只能限于小零售商业所绝对必需的数量,因此它们决不可能积累。辅币的数量要取决于靠辅币来流通的价格总额除以辅币的流通速度。因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流通手段的量是由价格决定的,所以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果:如果人为地投入流通的辅币量大于流通本身的需要量,而这个数量又不可能退出流通(这里不可能发生退出流通的情况,因为作为流通手段的辅币所具有的价值超过它的内在价值),那么,它们就要贬值;不是因为数量决定价格,而是因为价格决定数量,所以只有具有一定价值的一定数量才能停留在流通中。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任何出路可以使流通把多余的数量排除出去,那么,流通手段就不能把它的流通手段形式转化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形式,于是,流通手段的价值就必定下降。但是,撇开人为的障碍,即禁止回炉和输出等等不说,这种情形只能发生在这样的场合:流通手段只是一种符号,它本身的实在价值同它的名义价值不相一致,因而不可能从流通手段的形式转化为一般商品的形式,不可能擦掉自己的花纹;流通手段被禁锢在它作为铸币的存在之中。
另一方面,由此可得出结论:符号、货币记号可以按照它们所代表的金的名义价值流通,而本身不必具有任何价值,只要它们代表的流通手段量只限于用流通手段本身流通时也会需要的量。但同时还要有这样的条件:或者它们现有的量很小,只能以辅币的形式流通,因而总是会充当流通手段(这时,它们的一部分不断地用来交换小量商品,一部分则只是用来兑换真正的流通手段),这也就是说,它们不能积累起来;或者它们必然不具有任何价值,以致它们的名义价值决不能同它们的内在价值相比较。在后一种场合,它们仅仅被当作一种符号,这种符号通过它自身表示存在于它自身之外的价值。在前一种场合,决不会发生它们的内在价值同它们的名义价值相比较的问题。
&&& [Ⅶ―38]因此,货币掺假一下子就会暴露出来,然而完全取消货币的价值却又无损于货币。否则就会显得很奇怪:货币可以用没有价值的纸币来代替,然而它的金属含量稍有减少就会使它贬值。
货币在流通中的二重规定本来就是矛盾的:在货币充当转瞬即逝的媒介的地方,它仅仅充当流通手段;同时货币又是价格的实现,它以这种形式积累起来,转化为它作为货币的第三种规定。作为流通手段,货币会磨损,也就是说,它所包含的并不是那种会使它化为某一固定量物化劳动的金属含量。因此,货币同本身价值的一致,总是带有几分幻想的。举例说明。
早在货币章的这个地方就提出了量的规定,这是很重要的,但论证的方式和通常的学说中的方式完全相反。货币能够被代替,是因为货币量是由货币使之流通的价格决定的。货币本身只要具有价值,――象辅助的流通手段那样,――货币量就必定这样来决定:货币决不能作为等价物积累起来,实际上始终只是充当真正的流通手段的辅轮。但是,要货币代替这种真正的流通手段本身,货币就不能有任何价值,也就是说,它的价值必定存在于它自身之外。流通中的变动取决于交易的规模和数量(《经济学家》)。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流通可以因为商品量的增加而增加;在商品量不变的情况下,流通可以因为商品价格的增加而增加;流通还可以因为两者同时增加而增加。
说价格调节流通手段量,而不是流通手段量调节价格,或者换句话说,商业调节货币流通(流通手段量),而不是货币流通调节商业,正象我们的推论所表明的,这当然是假定价格不过是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价值。价值,即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是前提。所以很明显,这个规律不能同样地适用于一切时代的价格的变动;例如,在古代世界,在罗马,流通手段不是从流通本身、从交换中产生的,而是通过掠夺、抢劫等等而得到的。
“任何国家都不能始终如一地保持一个以上的价值尺度的标准,因为这种标准应当划一不变。任何物品对别种物品来说都没有划一不变的价值,只有对它本身来说它才具有这种价值。成色相同、重量相同和所处地点相同的两块金币,始终具有相同的价值;至于金和任何其他商品之间例如和银之间,却不能这样说了。”(《经济学家》1844年5月11日第1卷第37期第771页)“镑无非是计算名称,它同一定量的具有标准质量的金有关。”(同上)“说可以使1盎司金值5镑,而不是值3镑17先令
10+(1/2)便士,这不过是说,以后要把1盎司金铸成5索维林[注:英国金币(铸有国王或女王像),每1索维林等于1镑。――编者注],而不是3+(429/480)索维林。我们这样做不会改变金的价值,而只是改变了镑或索维林的重量,从而改变了镑或索维林的价值。1盎司金对小麦和其他一切商品来说,仍会具有和以前一样的价值,但是1镑的名称虽然仍和以前一样,由于它在1盎司金中所代表的部分减少了,所以它所代表的小麦和其他商品的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正象我们说1夸特小麦不再分为8蒲式耳,而分为12蒲式耳一样;我们这样做并不能改变小麦的价值,而只能减少1蒲式耳小麦的量,从而减少1蒲式耳小麦的价值。”(同上,第772页)
“不管[在金的价值上]发生怎样短暂的或长久的变动,它的价格将始终由同一货币额来表示;1盎司金将仍然等于我们的3镑17先令10+(1/2)便士的货币。它的价值的变动,表现在它所能购买的商品量的增多或减少上。”(《经济学家》1844年6月15日第1卷第42期第890页)
应把观念的金银条块同例如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观念的米尔瑞斯(以及同银行券贬值时期的英镑等等)加以比较。在这里,米尔瑞斯这一名称是固定不变的,变动的是这一名称所代表的金或银的量。
“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货币是不兑现的纸币(纸元)。开初每元等于4先令6便士;现在大约等于3+(1/4)个便士,并且跌到1+(1/2)便士。1码呢绒以前值2元,现在由于纸币贬值,名义上值28元。”[《经济学家》1844年9月28日第1卷第57期第1253页]
&&& “在苏格兰,1镑和1镑以上的交换手段〈不要同价值本位相混!〉,可以说只有纸币,而金根本不流通;然而金仍然是价值本位,就好象此外没有别的东西在流通,因为纸币可以兑换成金的同一的固定的量;而且只有在相信纸币可以兑换成金的基础上,纸币才能流通。”(《经济学家》1844年10月5日第1卷第58期第1275页)
&&& “在丧失信用的时期,基尼[注:英国金币,1基尼等于21先令。――编者注]都被贮藏起来了。”(桑顿《大不列颠信用货币的性质和影响的研究》1802年伦敦版第48页)
撇开货币贮藏所表现的令人惊异的形式不说,那种使货币作为独立价值发挥职能的贮藏原则本身,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的交换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因为,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69],每一个人除了他自己的商品之外,还必须有适量的、一定份额的“一般商品”。
“经营商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投入商业。”(桑顿《大不列颠信用货币的性质和影响的研究》1802年伦敦版第21页)}
&&& [(6)关于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问题]
“等量资本,或者换句话说,等量积累劳动,往往推动不等量的直接劳动,但是这丝毫不改变事情的本质。”(托伦斯《论财富的生产》1821年伦敦版第29―30页)“在社会发展的初期,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花费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总量决定的。但是一旦有了资本积累,并且有了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区别,一旦在某一工业部门作为企业主出现的人自己不劳动,而预付给别人生存资料和材料,商品的交换价值就由花费在生产上的资本量,或者说积累劳动量决定了。”(同上,第33、34页)“只要两笔资本相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相等,不管它们所推动的,或者说它们的产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量如何不同。如果两笔资本不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不等,虽然花费在它们的产品上的劳动总量完全相同。”(第39页)因此,“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发生上述分离以后,交换价值就开始由资本量,由积累劳动量决定,而不象在这种分离以前那样,由花费在生产上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总量来决定了”。(第39―40页)
托伦斯先生的混乱,对于李嘉图学派的抽象方法来说是合理的。这种混乱本身是根本错误的。第一,价值由纯粹的劳动时间决定,这只能在资本生产[Ⅶ―39]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两个阶级分离的基础上发生。由于同一的平均利润率而形成的价格的平均化――(这一点也要有保留地来理解),和价值规定毫无共同之处,相反,是以价值为前提的。这一段话对于表明李嘉图学派的混乱是很重要的。
&&& 作为利润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决定于:(1)剩余价值本身的量,(2)活劳动和积累劳动之比(即花费在工资上的资本和用作[不变]资本的资本之比)。对决定第一点和第二点的两个原因必须分别加以研究。例如地租规律属于第一点。现在假定必要劳动就是必要的劳动,即假定工人始终只得到必要的最低限额的工资。为了确定利润规律,这个假定自然是必要的(就利润规律不决定于工资的涨落或地产的影响来说)。一切固定的前提本身在进一步分析的过程中都会成为变动的。但只要一开始就把它们固定下来,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就可以避免把一切都弄乱。此外,实践证明,不管必要劳动的标准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会多么不同,不管必要劳动的相对量由于原产品价格的变动而会发生什么变化,或者必要劳动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由于劳动的供求关系而会发生什么变化,在任何一定的时期内,资本都必须把这个标准看成是一个固定的量,并把它作为固定的量来加以利用。对这些变动本身的考察,完全属于论述雇佣劳动的那一章。
“交换价值不决定于绝对的生产费用,而决定于相对的生产费用。如果金的生产费用保持不变,而其他一切物品的生产费用增长一倍,那么,和其他一切物品相比,金的购买力就会减低;它的交换价值就会降低一半;金的交换价值的这种减少,其结果就和其他一切物品的生产费用保持不变而金的生产费用缩减一半的情况完全一样。”(托伦斯《论财富的生产》1821年伦敦版第56―57页)
这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良渚斯图亚特酒店几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