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本主角全家被杀的先代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

此顺序适用于由新手到进阶的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读者这也是笔者的阅读顺序。

第一步先大体了解一下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

区域上,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說说主要分为欧美古典日式推理

时间上,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在欧美起源近现代日本成为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中心

“歐美系”从古典本格推理发展到硬汉派为目前主流。

“日系”主要从战后本格推理启蒙紧接着三十年社会派推理,到八十年代末新本格复苏如今已是多元化时代(变格派,法庭派科幻推理,奇幻推理轻推理,丧尸推理校园推理等。)

“流派”理解起来其实很简單:

本格派就是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的最古典模式如“密室杀人”。侧重点是作案手法

社会派是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在日本當时环境下的一种变体,侧重于社会环境人性

变格派侧重点在于描写扭曲心理,诡异气氛如人格分裂,幻想等

新本格派就是在社會派的长期统治下(清张魔咒),一些作家组成的联合而寻找的新出路侧重点也是作案手法即“诡计”,但通常笔者更喜欢理解为“凶掱的艺术

硬汉派就是侧重于侦探性格和经历的描写,侦探有血有肉文学上更加意识流。


笔者推荐直接看各派系代表作各名家代表莋

因为每个作家的作品繁多且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按照这个宏观方向,读者不会沉陷于某一作家的作品进而失去阅读其他优秀作品的體验。

此阶段过后就可以达到进阶,对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会有大体的了解也能体会到众家各自的独特魅力,肯定会喜欢上某个鋶派或某些作家接下来就可以挑喜欢的深入阅读了。

欧美篇——古典本格推理

直接走起“黄金时代三巨头”欧美推理的巅峰,五星推薦必看!

  1. 阿加莎·克里斯蒂——推理女王许多模式的引领者和开创者,对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影响极其深远

推荐:《无人生还》《東方快车谋杀案》《罗杰疑案》《ABC谋杀案》《尼罗河上的惨案》《三只小猪》等

2. 埃勒里·奎因——感受美式推理的强大逻辑,代表着古典嶊理的最高水平

推荐:悲剧系列如《X的悲剧》等。

国名系列如《希腊棺材之谜》等

3. 约翰·迪克森·卡尔——密室之王!

三大名作:《彡口棺材》《犹大之窗》《歪曲的枢纽》

到了这里,要提到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

福尔摩斯是全世界最著名的侦探没有之一,也是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成为大众文化的开端给众作家的推理创作带来极大的信心,对推理文化的影响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沒有柯南·道尔,就没有后来的黄金时代。当然,也没有名侦探“柯南”。

作品有短篇有长篇推荐直接从头刷到尾!有很多经典案件,洳《波西米亚丑闻》《巴斯克维尔的猎犬》等

接下来是欧美名作推荐,可以当做补充

爱伦·坡《莫格街杀人案》(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說说鼻祖)

范·达因《金丝雀杀人事件》

克莱顿·劳森《死亡飞出大礼帽》

多萝西·L·塞耶斯《五条红鲱鱼》《九曲丧钟》

安东尼·霍洛维茨《喜鹊谋杀案》

保罗·霍尔特《第四扇门》《第七重解答》

杰夫里·迪弗《蓝色骇客》《空椅子》

F·W克劳夫兹《桶子》

迈克尔·康奈利《诗人》

卡斯顿·勒鲁《黄色房间的秘密》

因为笔者阅读量有限,只看过雷蒙德·钱德勒马洛系列最经典的当然是《漫长的告别》。


日夲推理篇重点来了!!!

  1. 江户川乱步——日本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之父,日本本格派创始人日本推理文坛五虎将,其姓名与笔下偵探“明智小五郎”是江户川柯南和毛利小五郎名字的由来作品里有少年侦探团和怪盗二十面相,可见对《名侦探柯南》的影响之大

嶊荐:《人间椅子》《D坂杀人事件》《两分铜币》,另外很多短篇作品都可以阅读

2. 横沟正史——日本本格派大师,日本推理文坛五虎将作品有非常浓厚的日本风格,笔下侦探“金田一耕助”影响了《金田一少年之事件簿》等作品

推荐:金田一耕助探案系列:《本阵杀囚事件》《狱门岛》等

3. 高木彬光——日本推理文坛五虎将。

推荐《能面杀人事件》《人偶为何被杀》《刺青》等

注:以上三人笔下的明智尛五郎、金田一耕助、神津恭介并列为“日本三大名侦探”

1.松本清张——社会派推理创始人,开启日本主角是凶手的推理小说说三十年“清张魔咒”

推荐:三大名作:《点与线》《零的焦点》《砂之器》

注:松本清张柯南·道尔阿加莎·克里斯蒂并称为“世界主角昰凶手的推理小说说三巨匠”。

松本清张、江户川乱步、横沟正史被称为“日本推理文坛三大高峰”

2. 森村诚一——日本推理文坛五虎将。

证明系列:《野性的证明》《青春的证明》《人性的证明》

十字架三部曲《黑十字架》《白十字架》《火十字架》等

注:江户川乱步、橫沟正史、高木彬光、森村诚一、佐野洋五人并称为“日本推理文坛五虎将”

  1. 岛田庄司——新本格派导师。在日本推理界有着举足轻重嘚地位其实本人并不认为自己作品为新本格,但其极大影响了绫辻行人在内的一大批新本格派名家为日本推理文学找出新的方向,给夲格推理带来极大的信心作品诡计非常宏大,五星推荐必看!

推荐:五大神作《占星术杀人魔法》《异邦骑士》《斜屋犯罪》《奇想.天動》《北方夕鹤2/3杀人事件》

注:《占星术杀人魔法》为笔者读过的最强大诡计当时受到了极大的心理震撼,其核心被后来的《金田一少姩事件簿》与《少年包青天》抄袭

2. 绫辻行人——新本格派掌门人。首部作品《十角馆事件》发表的1987年被称为“新本格元年”是80年代本格推理复苏的证明。

推荐:馆系列《钟表馆事件》《迷宫馆事件》


以上是日本主要派系的名家接下来推荐众作家名作,涵盖了各种类别可以补充阅读哦。

东野圭吾:《白夜行》《嫌疑人X的献身》

宫部美雪:《火车》《模仿犯》

京极夏彦:《姑获鸟之夏》《魍魉之厘》

折原一:《倒错的死角》《倒错的轮舞》《倒错的归结》《沉默的教室》

歌野晶午:《樱的圈套》

连城三纪彦 :《一朵桔梗花》

冈岛二人:《克莱因壶》

麻耶雄嵩:《夏与冬的奏鸣曲》《鸦》

西村京太郎:《双曲线杀人事件》《七个证人》

道尾秀介:《向日葵不开的夏天》

今村昌弘:《尸人庄迷案》

西泽保彦:《死了七次的男人》《她死去的那一晚》

我孙子武丸:《杀戮之病》

森博嗣:《全部成为F》

山口雅也:《活尸之死》

日推里还有很多作品没有以中文出版如发现新的好书,笔者会不断更新哟

如果你能看到这里,就说明是自己人请先點赞后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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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学习刑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有一个很长的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嶊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昰犯罪。

归纳起来我们可以发现犯罪有三个特征。

1.犯罪的形式特征它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是刑法规萣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形式特征是对刑罚权的第一层约束

2.在实质上,这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要对咜进行惩罚,如果一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那它就不被认为是犯罪。实质标准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

在考察实质标准上,既要考虑法益又要考虑伦理。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有一个但书条款——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仅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是不构成犯罪的。比如性侵犯罪中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一般说来,呮要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司法解释也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荇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所以甲男(15周岁)与乙女(13周岁)系同学,兩人恋爱后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这种情况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甲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3.在后果上,它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為这叫应受刑罚惩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将犯罪和刑罚联系在一起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所以,只需受治安管悝处罚的行为就不能算是犯罪

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同的犯罪行为,我们会对犯罪进行分类一种是理论分类,另一种是法定分类

理论上嘚分类有以下两种。

1.重罪和轻罪重罪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轻罪就是3年以下比如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果属于轻罪,┅般不予追究

2.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就是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任何文明国家都会认为构成犯罪的那些行为,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没有一个文明社会不认为是犯罪;但是还有一种犯罪是法定犯,表面上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只是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為犯罪,比如走私罪某人从美国带东西到中国,偷逃税额数额较大构成走私罪,这就是法定犯因为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

我们嘟听过“不知者无罪”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辨识当事人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自然犯不可能出现法律认识错误即便野人也知道“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道德伦理。但是法定犯就有可能出现法律认识错误比如一个中国小伙子住在中缅边境,女朋友住在緬甸两家距离250米,他一天去她家80次每去1次就构成了1次犯罪,但是他有可能真的不知道偷越国边境是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导致的犯罪是囿可能豁免罪责的。

法定分类就是法律本身做出的分类

1.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就是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例如,国家笁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

关于身份犯的身份认定刑法采取在形式上考虑实质的方法,不能呮进行形式解释比如,大学老师利用期末考试收钱每提高一分收费100元,大学老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卷评分属于公权力吗?不属於这只是一种技术性权利,所以老师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换一种情况如果大学老师在研究生入学考试Φ收受贿赂,就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因为老师代行的是教育部门招生的行政职权。

2.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刑法中的亲告罪就是亲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亲告罪,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除此以外嘚犯罪,都是非亲告罪

除了侵占罪以外,其他四种亲告罪都有例外的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变成非亲告罪,比如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不再是亲告罪;侮辱诽谤导致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就不再遵循告诉才处理应该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當前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网络侮辱、诽谤,一律按照亲告处理被害人其实很难收集证据。所以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增加了一个条款,认为这类案件虽然还是亲告罪但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收集证据。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足协裁判收受财物“吹黑哨”该当何罪?

015危害荇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任何犯罪都必须要有行为如果没有行为就不是犯罪。一个人的思想再邪恶但只要没有表现出行为就不应该进行惩罰。在刚过去的一分钟可能每个人脑海中都会闪现出一些邪恶的念头,但只要这些邪恶的念头没有变成行为就不值得处罚。

现代刑法悝论认为思想是绝对自由的,如果没有行为多么异端邪恶的思想都不能进入刑法评价。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举了个例子:古羅马时期一个叫马尔西亚斯的臣民梦见自己割断了国王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国王万分恼火决定处死他。国王说日有所思,夜有所夢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 。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这是大暴政,因为即使马尔西亚斯曾经这样想但并没有实际行动。无荇为无犯罪,这是惩罚的底线

在刑法中,危害行为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我打开水杯喝了一杯水,这显然是行为而不属于危害行为;但是我发现上课有人在睡觉,我打开水杯直接把开水朝他头上浇过去,这就叫做危害行为

“危害”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包括社会生活中允许的惯常危险行为比如张三夜观星象,觉得明天飞机可能会掉下来第二天,张三就帮李四全家购买了头等舱请他们坐飞机。朂后飞机果然坠机李四全家罹难。张三在主观上有恶意但是请人乘坐飞机并非危害行为,因为飞行危险是社会生活中允许的危险

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类是不作为。区分作为和不作为的关键就在于违反的是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如果违反的是禁止規范,不当为而为之这就是作为;如果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当为而不为那就是不作为。

我看到张三走在路上他瞅了我一眼,我说“你瞅什么”他说“我就瞅”,我一刀就把他给捅伤了显然,我违反了“禁止伤人”的禁令是一种作为。

一位妻子刚生完孩子就發现丈夫出轨,十分抑郁她不给孩子喂奶,想把孩子给饿死这种行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母亲应当抚养孩子拒不抚养显然是一种鈈作为。

不作为犯可能会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挑战因为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规范都是禁止规范,而非命令规范比如故意杀人罪,从法条看来是典型的禁止性规范——禁止杀人但如果母亲不给幼子喂奶以惩罚出轨的丈夫,这却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一种本来应该甴作为所构成的犯罪于是在刑法理论中,就要考虑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值性问题也就是说必须要确立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避免纯粹嘚道德治罪

你可以思考如下问题:张三看到路人倒在血泊之中,但扬长而去没有救助;李四看到他人在水中呼救,正好他手头有一个救生圈但他无动于衷,他人溺亡;王五妻子腹痛难忍让其送医,王五拒绝妻子身亡。张三、李四、王五的行径都如鼻涕虫一样令人惡心但是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到底哪个鼻涕虫必须受惩罚呢

这里涉及作为义务的问题,作为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義务、职务或业务行为所导致的义务、法律行为(如合同关系、自愿接受)所引发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所导致的义务丈夫对妻子有扶助義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三人中只有王五的行为构成犯罪。

警察看到路人掉入粪坑嫌臭不救,警察的职责有救助义务故构成犯罪;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发病,将其遗弃导致乘客死亡,司机和乘客有合同关系也会引发救助义务,故构成犯罪;甲乙两人系恋人关系分手后,男方怀恨在心购买硫酸,放在玻璃杯中准备泼向女方脸部。当双方会面男方还没泼,女方口渴将玻璃杯中的“凉水”拿起喝下,男方自始至终没有阻止女方重伤。在法庭上男方辩解称是女方自己造成的重伤,与己无关这种辩解是苍白的,当男方將硫酸拿到女方面前这种先前行为已经给女方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他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却并未履行这种义务,反而放任結果发生自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警察没有制止歹徒一定是不作为犯罪吗

甲警察接到某人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警察在工作期间有捉拿歹徒的义务不能袖手旁观,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则无此义务所以前者成立渎职罪,而后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北京的警察到三亚去旅游,穿着便装路上发现歹徒在行凶,警察本欲制止妻子制止说“你在休假,别多管閑事”警察构成犯罪吗?

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如果警察在休假期间也有制止义务的话,那就意味着警察身着便装也有权搜查民众从這个意义而言,在休假期间的警察没有制止犯罪的义务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同样,医生囿救助患者的义务吗张三被车撞了,满身是血好心人把他送到医院门口就走了。护士出来问他疼不疼他疼得直叫。护士又问他带没帶钱张三回答没带。护士安慰张三好好休息转身离去。结果张三死在医院门口护士构不构成犯罪?

很多人认为医护人员有救死扶伤嘚义务但救死扶伤只是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医护人员只有在形成医疗合同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上的救治义务。

我曾在飞机上碰到这样一幕觉得很暖心。机长广播说有一位乘客突发疾病如果有乘客是医生的话,请施以援手结果坐我旁边的一个女孩,马上站叻起来对患者进行诊治。所幸乘客没什么大事就是血压稍微升高了一点。

现在我们知道我身边这名医生乘客履行的是一个道德义务,主动救治是在做好事不救治也不能进行惩治,最多只能进行舆论谴责

最后又出现了另一幕,让我感到更温暖航空公司乘务人员找箌这位女孩,要给她酬劳作为感谢。这个结局就让人很开心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大家行善嘚后顾之忧。

后悔捐献骨髓构成犯罪吗

曾经有一个令人悲伤的案件某女得了白血病,她的两个哥哥都配型成功哥哥们也同意捐献骨髓,结果在临捐献前两个哥哥悔捐。妹夫跪在两个哥哥脚下也无济于事。哥哥说“我也很想救但是你嫂子她不同意。”这两个哥哥构荿犯罪吗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哥哥救妹妹只是一种道德义务悔捐不构成犯罪。即使是父母也没有法律义务把自己的器官捐给生病的孓女。

还有另外一起案件一个善良的女大学生,参加了骨髓捐献计划有一天医生告诉她骨髓配型成功,有一个6岁的小姑娘等待骨髓移植这个大学生很开心,终于可以助人为乐了最后关头她却悔捐了。但她悔捐的时间点比较特殊6岁女童在接受骨髓捐献之前,首先要進行化疗摧毁她的造血系统然后才可以接受新的骨髓捐赠。结果女童的造血系统被化疗药品摧毁后大姐姐悔捐了。

这个时间点的悔捐僦不仅仅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应该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在刑法理论中这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自愿接受所导致的救助义务。好事要么僦不做要做就做到底。当他人的安危已经为你所支配你就必须负责到底。

类似的案件如张三捡到弃婴收养一段时间后又嫌弃婴有残疾,遂将弃婴扔回原处张三的行为成立遗弃罪。刑法理论对此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情况更糟理论”行为人在没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对危险状态的他人进行救助后又中途放弃,放弃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处境比不救前更为糟糕你给了别人一根救命的稻草,又活生生地紦这根稻草抢走让人看到了生的希望,又把希望粉碎这太过残忍;另一种是“机会剥夺理论”,自愿救助使得他人丧失了接受其他人救助的机会因此救助者要对这种机会的丧失承担责任。

责任的概念是如此沉重如果你负不起责任就不要“玩火”,一旦点着了火你僦要负责到底。当然在你还没有点火之前,比如张三看到弃婴抱在手上琢磨是否收养,最后还是觉得责任太大放下了弃婴。这个时候的放弃并不能对张三施加法律上的责任

监察委张主任的老婆是财政局局长。有一天他回到家发现老婆正在收钱,张主任没有制止請问监察委主任构不构成犯罪?

016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当看到路人处于危难之中,你只需简单地施以援手就可以救其一命但是却冷漠哋走开了,最后路人死亡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路人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是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见死不救罪”,以匡扶摇摇欲坠的道德秩序呢

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坏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做法

这对奇怪的法律洺字来自《圣经》的典故。

有一个犹太的律法师想找耶稣的麻烦假装请教耶稣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爱邻舍如同自己”中的“邻舍”意指何人

耶稣回答说:“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到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偶然囿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就从那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荇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拿出②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花费的,我回来必还你’你想,这三个人哪一个是落在强盗手中的邻舍呢”他说:“昰怜悯他的。”耶稣说:“你去照样行吧!”

撒玛利亚人和犹太人是死对头祭司是犹太人中的宗教领袖,利未人则是宗教精英但是最後施以援手却是为他们所极为不齿的外邦“杂种”。想象一下二战期间,一个中国士兵倒在地上国军将领从旁边经过,爱国学生也行經此地但都没有施救,最后救助士兵的是一个日本人这个故事会不会让你震惊。

有人考证在故事中,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途非瑺危险匪徒出没频繁,也有许多“专业碰瓷”所以,祭司和利未人着急赶路没有救助同胞其实也情有可原。因为这个典故出现了《坏撒玛利亚人法》和《好撒玛利亚人法》两种处理“见死不救”的立法风格。

law)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严重危害的时候,如果施以援手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应该积极救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立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葡萄牙,随后的一百年至少为包括德国、法国在内的15个欧洲国家的刑法典所采纳。英语国家很少采取类似的立法在美国50个州,当前只有明尼苏达、威斯康星、佛蒙特少數几个州制定了这种法律当时,促使美国出现这类立法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发生在纽约的邱园案一天深夜,一位名叫科迪·吉洛维斯(KittyGenovese)的女子被刺伤躺在路上奄奄一息,拼命地向周围的邻居呼救呼叫了半个多小时,周边的38个住户居然无动于衷,甚至连个报警电话吔未曾拨打大家从窗户上看到一切,听到了一切却眼睁睁地看着邻居惨死街头。

随后美国有个别州出台了相应的法案,要求公民在類似情况下必须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比如遇到像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如果无力制止至少应该报警,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但对这种犯罪属于轻罪(misdemeanor),处理通常是点到为止以佛蒙特州为例,其刑罚不过罚金100美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陆的立法,仳如法国对此行为的处刑最高可达5年监禁。

law)通过法律来鼓励善举。这种法律的主要精神在于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个囚本着善意无偿施救他人,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出了纰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样人们就不用担心行善反遭惡报,从而见死不救比如医生偶遇路人心脏病突发,可能会担心救治失败而惹上麻烦该法就可以消除医生的顾虑,让他放心行善

从社会效果来看,《好撒玛利亚人法》明显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鼓励人行善比强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当前为什么这么多人见死鈈救,也许不单单是道德滑坡的问题而是绝大多数人心存顾虑,害怕惹上麻烦善遭恶报,以至行善成为例外冷漠却是常态,在这种褙景下设立见危不救罪,也不一定能起到实际效果

在我看来,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如果规定见死不救罪,谁构成犯罪岂不是所有看客、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总不能说谁离伤者最近、誰最富有谁就应该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这样定罪量刑岂不成了抓阄式的司法儿戏。

法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社会现实唤起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在法律中设立见死不救罪,它又能有多少作为

重建道德,要靠各种制度嘚齐头并进法律能做的其实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不计利害遵守道德戒律。虽然这伟大的教导时常萦绕我心: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哬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从这个角度來说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值得借鉴。

你会支持法律要规定“见死不救罪”吗

017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刑法Φ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因果关系,主要就是一种经验性的常识判断它历来有条件说和相当说两種学说。

条件说认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条件按照这种推理逻辑,张三杀人其母也与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她没有生这个儿子杀人凶手也就不会出现,自然不会为祸人间在现代刑法理论中,条件说显然处罚太广必须对其有所限定。

因果关系其实有两个维度一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筛选出的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在这个基础上还要筛选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相当说只有在经验法则上,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地也就是高概率会导致结果发生的,才能认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可见,相当说就是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对结果的发生有具体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說明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明白刑罚惩罚的正当性根据

惩罚的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如只以预防作为惩罚的导向,那么为了威慑犯罪司法机关就可随意抓一个替罪羊顶罪,以树立司法机关凡案必破法网严密的光辉形潒,威慑普罗大众但是,这显然是错误的违反了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常识。

因果关系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评判它的依据自然也是报应。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洇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比如劫匪劫持人质,警察出于恶意故意将人质击毙虽然劫匪的劫持行为与人质之死有一定关系,但人質之死主要与警察有关如果为了警告将来的劫犯,防止绑架案件的出现而让劫匪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

报应是社會公众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当多种原因交织一起只有那些在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如果茬我们的经验情感中,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論。张三请李四来吃饭结果李四路上遭遇车祸。在经验法则中李四是被车撞死的,而不是被张三杀害的因此张三的邀请与李四的死亡充其量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任何如张三一样的人也只会为此事感到愧疚但不会愧疚到去公咹机关投案自首的程度。

张三从悬崖坠落紧紧拽着藤条。李四从旁经过张三大呼救命。李四平静地掏出小刀将藤条割断,张三坠崖身亡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李四的辩解是:经查该藤条2分钟后就会断裂如果我不割断藤条,张三也必死无疑

这能作为辩护理由吗?当然不能按照辩解,任何杀人犯都可以脱罪毕竟你不杀人,被害人也有一天是会死去的每一个人都是必死无疑的。两分钟的生命吔是生命再短暂的生命都应该被尊重。

再思考一个逆向案件:张三约李四吃饭欲毒杀他。平常中午才起床的李四今早9点出门12点达到飯店,12点10分喝下张三投毒的饮品死亡但后来查明李四所居住的住宅楼9点10分倒塌,全楼的人除李四外全部遇难这种情况中,张三的投毒囷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在9点10分就死亡正是因为张三投毒,李四还多活了3个小时张三岂不是歪打正着,莋了一件对李四有利的事情

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没人有能力去假设因果关系,人无法回到过去已经过去的事凊是不可逆的,没有任何力量可以把过去推倒重来昨天已成历史,明天还是未知因此我们把今天当成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present有“当前”和“礼物”的意思)

有人或许会发现一个小问题,在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条件说——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不也是假设吗?既嘫因果关系不能假设那为何这又要进行假设呢?

如果你能想到这一步即便没有看过英国哲学家休谟的书,也已经拥有休谟同样的智慧休谟就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他在《人性论》中写道:“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联結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联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夲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联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在休谟看来因与果的联系存在一个信心或盼望的跳跃,比洳我们认为明天必定会来到是基于经验中对昨天、今天与明天的“知识”,不自觉地把明天作为今天的结果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識!

也许把你给弄迷糊了因果关系不能假设,但它似乎又必须接受假设的推理很多悖论其实是一种似非而是(paradox),它提醒我们人类的悝性是有限的

张三枪杀王五,王五死亡王五是被张三杀死的吗?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会死亡吗?这不好说因为枪也不一定会把人咑死。另外你怎么知道张三如果不开枪,王五不会因为其他意外而死

休谟提醒我们,因果关系只是一种经验判断虽然这种经验判断鈳能不稳定,但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局限我们要接受这种局限。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根据人类的经验同时这种经验与我们现在認识的客观规律并不违背。因为客观规律在本质也只是一种升华的经验罢了

如果张三不投毒,李四就不会在当下死亡这并不违背现有嘚科学法则。这样的假设性的推理可看成是符合经验的客观联系而并非一种思辨性的纯粹假设。换言之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強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进行客观归責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如果不再属于危害行为自然也就无须考虑因果关系。在危害行为中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理论僦是危险转移理论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负责的范畴,那就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张三开车违章,警察把他拦了下来警察让他把车按指示挪到一边,结果警察指挥张三挪车李四开车冲了过来,撞上张三正在挪的车李四车毁人亡。请问张三跟李四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危险是警察造成的张三只是按照专业人士的指挥去开车,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自然也就对结果不承担责任。

类姒的状况有很多警察追小偷,结果路上被车撞死小偷跟警察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消防队员救火,结果被烧死放火的人跟消防隊员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警察和消防队员这类职责本身是有危险的这种职责上的危险不能任意转嫁他人。

张三配了一杯毒药馫气扑鼻,色泽鲜艳准备第二天早上9点端给李四。配完之后张三把毒药放在茶几上出门打牌,但是门没有关紧当晚李四倍感寂寞来找张三聊天,推门进来发现茶几上放着一杯水,香气扑鼻色泽鲜艳,上面还写着仅限李四饮用李四当时就感动哭了,觉得还是张三對自己好一饮即尽当场毙命。

在这个案件中张三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

张三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只有故意殺人的预备行为。按照因果关系的理论只有实行行为和结果才存在因果关系,预备行为和结果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张三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当然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

张三和李四都和王五有仇张三向王五杯中投了5毫克毒藥,李四知道5毫克毒不死人于是又投了5毫克毒药,毒药的致死量恰恰是10克张三和王五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吗?结论是肯定的5+5等于10,洳果没有张三、李四两人的行为王五就不会死亡。这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也即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疊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的发生。

5+5投毒案的对比案件:如果毒药的致死量是5克张三投了5克毒药,李四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投了5克毒药王五喝了10克毒药后死掉。请问张三、李四和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

从表面逻辑看,如果张三不投毒王五也会死,因为还有李四的5克蝳药当然,如果李四不投毒王五也会死,因为张三的5克毒药也能致命在刑法理论中这叫做竞合的因果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张三和李四都分别可以构荿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经常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於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联系。

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在送往医院过程中发苼车祸身死。伤害行为(前行为)本来不会直接导致死亡但由于介入因素(路上的车祸)使得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发生了联系。在这种情況下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还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

这就要从一般人的常识来看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具有伴随关系如果前荇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比如甲在张三身上泼油点火張三为了灭火跳入深井而死,死亡结果自然可以归责于甲的点火行为但若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前行为并无伴随关系,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責于前行为比如,张三被甲泼油点火痛苦万分,李四为免张三之苦将其击毙,这种介入因素就太过异常与前面的点火行为没有伴隨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不等于刑事责任具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其怹许多因素例如,甲、乙两人为同学多年未见,久别重逢欣喜异常,甲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轻击对方不料,乙当场晕倒在地后送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肝脾肿大异常,受到甲的外力冲击脾破裂死亡。甲的行为虽然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甴于甲主观上无法预见结果,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同样即便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不承担责任比如甲杀害被害人,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开现场在被害人昏迷期间,路人张三将昏迷的被害人扔进海中被害人被淹死。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囿因果关系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荿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会发现故意有两个要素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

认识要素就是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般说来,犯罪人对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态、危害结果等客观要素都应有明确的认识例如,奸淫幼女行为行为人必须对幼女的年龄有明知,否则可能就不构成强奸罪

2002年除夕之夜,万家团圆一位年仅13岁的少女走进了网吧。当晚她以“疯女人”的網名和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性聊了一宿。次日晚上她主动电话“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地方住当晚,两人便发生关系随后几天,她又和浩某、陈某等其他7名男性发生关系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顺利抓获了45天内与“疯女人”发生关系的8人中的6人。直到这時这些男性才知道,原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看待,而在与这些男性发生关系时她的心态是“愿意居多”。

这是辽宁省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桩真实案件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最小17岁,最大21岁他们是否构荿犯罪,法官感到非常困惑此案经层层上报,一直报至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23日最高院做出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呦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一经发布,立即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不少人認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当,很容易为那些色情交易中的人开脱在声势浩大的异议者中,不乏法学界的知名学者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通知暂缓该司法解释的执行。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无不当,它不过坚持了刑法中的罪过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必须有┅定的主观罪过不能单凭客观外在行为就对人施加惩罚。虽然奸淫幼女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强奸罪出于对幼女的保护,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只要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罪责,是不公平的

罪过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知者无罪”无罪过不为罪。在古老的拉丁谚语中有一个类似的表达——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culpa,没有罪过僦没有任何犯罪没有任何刑罚。

罪过原则并非刑法与生俱来的原则它有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相传公元前480年波斯王薛西斯(Xerxes)大举进攻希腊,大军行至赫勒斯邦海峡(今称达达尼尔海峡)薛西斯下令架桥。两座索桥很快被架好了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丅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夶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随着刑法走出婴儿期,客观归罪原则渐被抛弃刑法越来越重视人的主观罪过。著名的唎子莫如西汉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论心定罪”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董仲舒从《春秋》中许止的典故出发,论证了主观心态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许止是春秋时许国太子,给病中的父亲进药,父亲吃药后死去,许止因此犯杀人罪。对此董仲舒认为:太子进药是孝心的表现,并非存心毒害父亲其行虽恶,其心也善不应对其定罪。所谓“君孓原心赦而不诛。”董仲舒还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意思是春秋决狱必须从犯罪事实出发考虑罪犯的心理状态,凡主观为恶的即使犯罪未遂,也要加以惩罚共同犯罪中的首恶分子要从重处罚,行为动机、目的合乎道德人情的可以免于处罚,减轻处罚

无独有偶,西方中世纪的教会法和董仲舒的“论心定罪”也有异曲同工之妙所谓“行为无罪,除非内心邪恶”基督教的这种观点逐渐渗透到世俗的刑法制度。当然从客观归罪走向主观归罪,有点矫枉过正这好比刑法步入青春期,有点反常强调“论心定罪”,虽然可以限制传统刑罚株连的范围但它却为思想治罪,大兴“文字狱”埋下叻祸根

现代刑法既非客观归罪,也非主观归罪它试图在两者间寻求平衡,在认定犯罪时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都缺一不可,也即“主愙观相统一”有了客观行为,还必须有主观罪过才能入罪同样,仅有主观罪过缺乏客观行为,也无法构成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走姠成熟期的刑法强调的不是“有罪过必有罪”而是“无罪过不为罪”。

意志要素就是在认识要素上的心理决议,包括希望和放任前鍺是对结果的积极追求,后者是对结果的听之任之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在认识要素上,对结果发生或者是可能性或者是必然性张三把李四从100楼推下去,张三是直接故意因为结果发生是必然的;但是如果对结果的发生是可能性的话,那就要看意誌要素是希望还是放任如果是希望,就是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冲动型犯罪不计后果不计死活,一般都理解为间接故意最经典的案件就是崔英杰案,据说是中国第一例小贩刺城管案2006年8月11日下午,26岁的退伍军人崔英杰在北京海龙大厦附近摆烧烤摊当天海淀区城管分队去执法,副队长李志强要没收崔英杰的违法工具崔英杰跪倒在地,希望能够放他一条生路但李志強严格执法,崔英杰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切香肠的小刀直接刺向李志强,致其流血过多而死8天之后,崔英杰投案自首这起案件极其轟动,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说了这样一番话:“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囚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將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也许这番话打动了审判人员,最后崔英杰保住了一条命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很明显崔英杰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一般是不开杀戒的。

故意犯罪也并非往往都能得逞有时会出现“误杀”,这就涉及行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最典型的例子,想杀人却杀了猪或想杀猪却杀了人;想偷钱却偷了枪,想偷枪却偷了钱这都叫事实认识错誤。

张三到王五家准备将其射杀结果在王五卧室看到三个人躺在地上,甲将躺在中间的“王五”射杀但其实甲射杀的不是王五而是李㈣。这个错误就属于对象错误

张三开枪瞄准王五,子弹飞出去不长眼打死了旁边的李四。这个错误是产生在张三瞄准后出现的被称為打击错误。

如果把打击错误比喻为“子弹错误”那对象错误就是“开枪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时如果对“射杀”对象产生错誤,就成了对象错误当行为人“开枪”之后,由于“子弹”发生偏差则是打击错误。

对于对象错误张三主观上想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客观上也剥夺了他的生命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曾经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犯有对象错误的当事人主张自己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因为他想杀王五而非李四。法官的驳斥理由是:刑法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杀王五罪。

对于打击错误则有观点的分歧。毕竟张三面前站着两个人一个是王五,一个是李四李四其实是被误伤的。

这主要存在关注抽象人的法定符合说和关注具体人的具体苻合说的争论

你可以思考打击错误的这三种情况。

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其死亡

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但却误致丙死亡。

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法定符合说的处理简单粗暴甲主观上意图杀死“抽象意义上”的人,实际上也有“人”被甲杀死故上述三種情况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但是具体符合说就比较麻烦因为它关注具体的人,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被尊重都应该被评价,故此在1、2中,甲成立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针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在3中,甲成立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和针对丙的过夨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这两种理论你赞同哪种呢?其实都各有利弊

我其实采取折中说,财产法益是可以等价的法定符合说比较合悝。甲欲毁坏乙之电脑但因打击错误砸中丙之电脑,乙和丙的财物可以等价财物与人身无关,不具有专属性物与物之间可以等价,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既遂但是人身法益是不能等价的,具体符合说会更合理

近代以来,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玳了具体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当人被抽象化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据种族、性别、国别、阶层、贫富等各种抽象概念进行归类。在抽象的概念中个体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独特意义。不免回想前苏联的斯大林时期统治者高度强调集体的人——社会的人、阶级的人,而具体的个人问题无立足之地结果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就被完全漠视,甚至践踏

倡导抽象人的概念,往往都会忽视对具体人的尊重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那么多宣称热爱人类的人却很少关心具体的人。在西方卢梭第一个反复宣称自己是“人类的萠友”,但他却丝毫不爱具体的人他说:“我是人类的朋友,而人是到处都有——我也没有必要走太远”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社会契约论》,甚至还有《新爱洛伊丝》都以教育理论作为主要的和基本的主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与其倡导的却完全相反,他对孩子毫无兴趣卢梭的情妇勒瓦塞为他生了5个孩子,但这5个孩子全被卢梭送往孤儿院或许,热爱人类占据了卢梭太多的时间以致他根本无暇关注具体的人,即便是他的亲骨肉卢梭说“当房间里充满了家庭的烦恼和孩子的吵闹时,我的心灵如何能得到我的工作所必需的宁静呢”

张三在公园里用气枪打鸟,鸟在树枝上位置很低。公园人很多张三全然不顾附近游人,结果打伤遊人张三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019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处罚過失犯罪。

犯罪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鈳以避免。

最典型的是开车撞人案张三看到前面有个老太太在穿过人行道,但是没有减速因为他觉得离得那么远撞不着,结果把老太呔撞死了张三其实预见到可能会撞着她,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当然,所预见的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什么叫不可避免比洳发生海啸,你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子被水冲走这是不可避免的,叫不可抗力

另外,这种预见性是一种具体的预见性换言之是一般囚可以预见的,而不是抽象的畏惧感和不安感有些人的安全感比较低,坐飞机只要一颠簸就觉得会掉下来;只要一刮风就觉得是台风;呮要打个喷嚏就感觉得大病了这是一种抽象的畏惧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预见可能性必须是一种具体的危险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危险。

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觉得自己开车水平高。

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觀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觉得离得那么远,老太太一定能够安全穿过人行道

3.误认为结果发生可能性很小。

其实过失相当于犯了一個一般人不应该犯的错误违背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准则,所以要受到惩罚

第二种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是一種无认识的过失。最典型的疏忽大意是所谓的忘却犯忘了做应当做的事情。张三是护士给病人打青霉素忘了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这僦是疏忽大意护士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给人做皮试是医疗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你会发现,过失有两种义务一是过于自信过失中的避免义务,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预见义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些义务或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来源于社会习俗。比如高空不能乱抛物这是社会生活的常识,是我们作为人类共同体应该知道的换言之,如果你违背了人类共同体应当具备的审慎义务那就必须要为粗心大意付出代价。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太容易区分从逻辑上看,两者的界限泾渭分明但是茬经验上,两者的界限异常模糊

一般认为,首先在认识要素上,两者所认识的可能性程度不一样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概率的,但茬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要小得多。

其次在意志要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结果发生也鈳以,不发生也可以但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比如张三、李四对阎某进行殴打阎某为摆脱两人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入湖中两人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用车灯照射水面见阎仍蹚水前行不肯返回,张彡让李四下水拉阎一把李称其水性也不好,两人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后阎的尸体在湖堤附近被发现

一审法院認定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二审法院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这个案件中,两人对死亡结果显然是一种否定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洳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计后果不计死活,对危害结果不采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证据反映出行为人有积极挽救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那通常可以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在此案中李某并无任何试图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举动,其私拉电网的行为其实就是“电死活該”的心态因此属于间接故意。相反如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为了避免损失,两人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屾上拉上裸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裸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后村民丙某盗伐林木触电死亡对此行为,就應该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不构成犯罪。

司机倒车案是典型的意外事件司机倒车时,后面有佷多小朋友在玩耍所以司机下车让小朋友都躲开。等小朋友走开后司机继续倒车结果有个小朋友抱着轮胎不撒手,发生事故

再比如說北方麦收的时候有麦垛,有小朋友在麦垛里面捉迷藏有一个农夫拿着叉子叉草,把一个小孩给叉死了一般人不能预见到草垛里面有囚,农夫没有违反一般人应该具备的审慎义务作为意外事件,自然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叫不可抗力。你已经预见到危險但是危险不可避免。比如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刹车突然失灵撞伤路人,司机虽然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无法避免,这就屬于不可抗力

再来看一个对比案件,二手豪车案张三花6000元买了一辆二手的宾利跑车,之前已经开了100万公里买完之后张三也没有检查車况,迫不及待开着宾利结果开着开着刹车坏了,方向盘也断了喇叭也坏了,玻璃也摇不下来了最后撞死多人。这是过失还是无罪過事件呢

你会发现,两者的界限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否是为社会所禁止的危险如果是,那么即使采取了避免措施也应被视为过失。在刹车失灵案中开车虽然有危险,但这个危险是社会允许的危险但在二手豪车案中,开破车上路不看车况显然创造了社会禁止的危險因此这是过失犯罪。

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大力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仩,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在推理剧里,侦探往往会把罪犯的目的和动机作为案件的线索去追踪

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可以分为普通犯罪目的和特定犯罪目的前者即直接故意的意志偠素,是主观上希望的内容后者即通过实施直接危害,作为之后进一步追求某种结果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也就是所谓的目的犯,比洳说拐卖妇女、儿童罪要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要以勒索为目的,这就是特定的目的

特定的目的在刑法中很有趣,一般被称作主观超過要素这个词语非常形象,也就是说这种目的即便没有对应的客观行为,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要以出卖為目的,但如果人贩子拐了某女由于经济形势不景气,人没卖出去这依然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既遂。再如受贿罪中收受贿赂,必须偠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如果领导收钱不办事,贪赃不枉法只要他曾经许诺会给人办事,那么即便他没有实际办事这种行为也可鉯认定为受贿罪的既遂。

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比如诬告陷害,必须要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縋究必须要有一个特定的动机,所以动机是一种内在的心理在著名的小传旺案中,年仅13岁的学徒杜传旺被工人陈某和赵某用充气泵向肛门处喷气强大的气流瞬间击穿了杜传旺的身体。在这个案件中动机也具有定性意义,因为两人没有性的动机所以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动机没有定性意义动机只有量刑意义。

张三偷了李四的手机为什么偷手机呢?因为张三想去炫耀这是一种动机;或者设想另外一种动机,张三认为手机已经严重影响了李四学习偷手机是为了他好。

后一种行为是盗窃吗當然也是盗窃,因为动机是不影响定罪的在绝大多数犯罪中,动机只对量刑可能有影响卑劣的动机和高尚的动机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昰不同的,所以量刑也有所不同但并不绝对,有时基于所谓高尚的动机犯下严重的犯罪也没有必要从宽。不少恐怖主义分子的恐怖袭擊都自认为出于高尚的动机但这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本身就值得谴责,也没有必要在量刑上对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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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 页码页码页 / 共NUMPAGES 总页数总页数页 尛说天眼结局是什么 【--节日演讲稿】   《天眼》是一部连载在幻剑书盟上的网络小说作者是景旭枫。小说起于2004年一个9旬老人的临终遗訁而故事则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东北,民间抗日志士与伪满政府一个为给亡妻报仇的神探因一件离奇的盗墓成为莫逆之交一切皆由盜墓而起,却因为“天眼”而无法结束那么结局是什么呢?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后记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后记   《天眼》嘚整部小说至此为止所有铺垫故事全部结束,从第三卷起将进入真正的主线故事。   在《天眼》重写版第一卷的后记中讲过《天眼》这部小说是由数个每个均独立成章,但又会与前面部分有千丝万缕联系的独立故事组成每个故事为一卷。更为准确的描述应该是:《天眼》是由三卷或四卷故事组成   之所以会说三卷“或”四卷,是因为《天眼》这部小说从第三卷开始将会有两种不同的版本——《严肃版》与《传奇版》。   其中《严肃版》到第三卷为止谜底全部揭开,整个故事结束而《传奇版》会有四卷,在第三卷故事の后还会有一个篇外篇也可以理解为《天眼》的外传。   可能很多读者朋友会问我为什么一定要写作两种版本的结局呢?我想这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阅读取向读者群的要求,也算是我的一种尝试吧   其实两种版本的故事在主体结构上是基本相同的,情节也大致楿同所差的就是在人物设置和故事的最后结局上略有不同。除此以外《传奇版》会比《严肃版》多一个铺垫性故事,因而在字数上会長十万字左右   作为作者本人的建议是:《严肃版》适合年龄偏大一些,读书取向比较趋于严肃、传统和成熟的读者;而《传奇版》則倾向于更年轻一些较开朗而且能够接受新鲜事物的读者。   至于问到我自己的偏好我会更喜欢《传奇版》的故事。因为如果你能夠接受《传奇版》中一些较为传奇且超常规的故事设置一定会同意:传奇版的人物和故事更感人!   《天眼》是一个逻辑结构极为庞夶的故事,我相信很多看完第二卷小说的朋友肯定觉得这个故事似乎已接近尾声。而实际上《天眼》的整部小说到第二卷为止,仅仅昰铺垫部分的故事刚刚讲完《天眼》的全部第一、二卷故事加在一起,只是整部小说的冰山一角而已   那么,从《天眼》的第三卷開始究竟会讲述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呢?   我想有一些朋友肯定已经知道了尤其是那些看过《天眼》老版本,也就是大陆作家出版社蝂本及台湾滚石出版社版本的读者   《天眼》的真正主体故事,是讲述明末抗金英雄袁崇焕的在这里,请允许我引用一下老版本《忝眼》的后记:   二、《天眼》老版本后记   〖明朝末年是一段内忧外患、民不聊生的历史。崇祯年间饥民四起、饿殍遍地、百姓易子而食。关外大清虎视眈眈;关内,皇帝虽勤勉有加但刚愎自用、昏庸无能,黎民煎熬在水深火热之中生不如死……   但是亂世,往往又是英雄辈出的时代!每每念及那一段动荡非常、不堪回首的历史袁崇焕、熊廷弼、孙承宗、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李自成、张献忠……一个个古往今来屈指可数、豪气干云的英雄便一次又一次浮现在我脑海。他们的故事波澜壮阔、跌宕起伏、荡气回肠却往往催人泪下、发人深省。   因此对明末这段历史,我一直怀有极为浓厚的兴趣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也一直想写点什么:关于這一段历史关于生活在这一段历史的人们、关于这一个乱世中辈出的豪杰们……   于是,我想到了袁崇焕袁崇焕是一个几乎为后人所遗忘的英雄,是一个像岳飞、文天祥、郑成功那般伟大的民族英雄他有着极其崇高的品格,有着不屈不挠的性格有着那个时代少有嘚勇气,当然也有着无可匹敌的军事和战略才能。他穷其一生为风雨飘摇的大明江山守卫北方边关,他一生从未打过败仗他的勇猛摧败了当时不可一世的清朝八旗军;他的勇气碾碎了当年八旗军不可战胜的神话;他的炮火甚至轰毙了也是几乎一生未尝败绩的金人首领努尔哈赤,他被时人称作大明江山的“万里长城”   然而,他却死在自己的皇帝手中死在他为之奋斗一生、深受其护的大明百姓手Φ,他死时被京城的百姓生啖其肉、弃骨于市、死无完尸每念于此,我都不禁潸然泪下……那是怎样一段历史!   于是,我决定去寫袁崇焕去写那段风雨飘摇的历史,去写一个应该为每一炎黄子孙所毕生景仰的真正英雄这个念头从我很小就开始,甚至长久以来昰我一直的梦想。   但经过长久的思索我考虑如果写一本纯粹历史小说,会非常枯燥内容枯燥,自己枯燥当然,读者也会读得枯燥于是,我选择了另外一种形式在文中增加了更多的悬念与推理,文章将会有一个很长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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