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朝到现在初中数学教学改革论文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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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选修课《从“愚昧”到“科学“-科学技术简史》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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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课程改革与发展趋势
小学数学课程改革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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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数学课程改革与发展趋势教育具有活动性的特点。以课题覆盖大纲的策略就是英国数学教学一种重要的教学策略,教师以教学目标的某一项及学习大纲的某个水平为出发点,组织学生学习活动,这类活动针对性强,内容集中,便于教学组织,能使较多学生达到某个水平的学习要求。教师也可以提出开放性课题任务,进行开放性教学活动,往往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多个教学目标,涉及多个学习水平。教师对学习情况进行记录,以评价学生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水平。
(三)计算机与数学相结合
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数学,十分重视计算机辅助教与学的研究与实施。例如,英国国家数学课程标准要求给学生提供适当的机会来发展并应用信息技术学习数学的能力。美国2000年标准明确提出了“技术原则”也反映出这种趋势。2000标准最大的特点也许是强调科学技术在数学课程中的重要地位,强调科学技术与数学教学过程相结合,并提供大量的形象化电子版中的数学例子,使得教师懂得怎样在教学实践中去运用信息科技。
数学的技术化趋势,也成为近年来数学课程与教学改革的引人注目的特点,而且日趋活跃。各种现代意义上的数学教学已经出现:结合具体数学内容编制各类软件,借助计算机快速、形象与及时反馈等特点,配合教师教学,使教师的指导与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更好的发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机交互作用,从ICAI(智能型计算机辅助教学)以及融声、图、文于一体的认知环境更趋自然的MCAI(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随着数学教学中的技术含量的提高,电脑、网络技术等成为学生学习手段之一,学生可以自己通过各种现代化手段和媒介获得信息,进行数学思考活动。
(四)目标的个性化与差别化
目标的差别化和弹性是目前国际小学数学设计的一个重要动向。英国国家数学课程由学习大纲和教学目标两部分组成。其中教学目标按照五个知识块展开,学习大纲则按照学生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发展被划分为八个水平。国家数学课程明确规定每个水平的学习要求。体现了统一要求又具有弹性的结构。
(五)数学与其他学科的综合
数学教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与综合也是一个重要的趋势。这是近二十年来数学改革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这一趋势在英国数学课程标准、日本的课题综合学习中体现尤为清楚。国外小学数学课程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总之,国际数学改革上述趋势给我们多方面的启示。第一,目前国际小学数学出现一些共同的趋势,如个性化、活动化和实践性,注重学生个人的感受和差别化的数学等,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在我国小学数学改革的实践中应该注意到这些趋势。第二,我国不少数学工作者总是存在一些担心,深怕一旦计算机器或计算机应用于小学数学就会削弱学生的运算能力。上述国家改革的经验表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计算器(机)是学生探索数学知识的有力工具。我们应该努力提高电脑技术应用于数学的水平,增加我国数学的技术含量,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第三,我国小学数学改革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同时,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实际上,在我国小学数学中有许多优势,例如,我国的方块字中存在着许多几何图形,小学中的乘法口诀,古代的数学蕴含了丰富的思想和方法,都体现了我国数学的民族特色。又如,我国小学生基本知识和能力相对比较好。我们在小学数学改革中,应该发扬我们的优势,克服我们的不足。因此,在吸收国际数学改革有益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文化特点,努力构建具有时代特色和中国特点的小学数学体系。
第二节 &我国小学数学课程改革、发展的回顾与分析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数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周代的学校教学科目“六艺”中就有“数”。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大多带徒讲学,其中或多或少包含着数学的知识内容。秦汉时期,相继出现了《周髀算经》和《九章算术》,这是我国最早使用的数学教材。到了唐代,当时的最高学府国子监中设有算学馆。为了教学的需要,由李淳凤等人审定并注释了汉朝以来的十部算经,统称《算经十书》,作为教学用书,并由唐高宗下令定为全国通用的数学教材,这是我国国家审定数学教科书的开端。
以《九章算术》为代表的《算经十书》是我国古代数学的经典教材,前后流行1200余年,对中国的数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最大的特点,一是以问题为线索,按照由问题归纳“术”的方式进行研究;二是提倡实用,注重计算技能的培养。
尽管我国古代的数学教学有数千年的历史,但由于统治者对小学采用放教于民间的办法,所以按照现代的学制、课程概念来看,我国真正在小学设置算术课程,始于清朝末年,比很多国家要晚。
一、我国小学数学课程演变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清末民初至新中国成立前
1904年,清朝政府颁布了仿日本学制而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这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正式颁布并在全国实行的学制。其中《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中规定:“算术,其要义在使知日用之计算,与以自谋生计必须之知识,兼使精细其心思,……以便将来寻常实业之用。”同期颁布的《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清末的小学算术教材,以模仿日本教材为主,而且内容极为简单。初等小学堂修业五年,“先就百以内数示以加减乘除之方,使之纯熟无误,然后渐加其数至万止,兼及小数;并宜授以珠算”。高等小学堂修业四年,则“授以复杂之算术”,内容主要有度量衡、货币及时间的计算,小数、分数、百分数,以及比例、求积、日常簿记。
辛亥革命以后,小学学制改为初小四年,高小三年。1912年公布的《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中规定:“算术要旨,在使儿童熟习日常之计算,增长生活必需之知识,兼使思虑精确。”算术的教学内容较清末变化不大,只是改用七年学完。当时各书局所编教材很杂,大多沿袭日本、美国教材的编排体系,教学内容深浅不一。
以后几十年,多次颁布、修订的《小学课程标准》中,关于小学算术课程的目标,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 (一)增进儿童日常生活中关于数量的常识和观念;(二)培养儿童日常生活中的计算能力;(三)养成计算敏捷和准确的习惯。三项目标比较具体、明确,也明显反映出受美国家杜威的实用主义思想影响,强调以儿童生活为中心。‘这在当时是一种进步,而且重视儿童的特点与儿童的主体性,至今仍有积极意义。
在这期间,小学学制改为六年。曾经一年级,甚至一二年级不设算术科,采用以儿童活动为主的方式“随机教学”。即在游戏活动或其他学科中遇到需要时就随机教一点算术知识,例如认数、记数,求一共多少,比较长短、大小、高低、远近,区分方圆等。相应的教材以图为主。由于随机教学系统性差,难以保证必要的练习,所以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当时所用教材和清末民初一样,仍以个人编写为主,版本不一。多数教材编排上直线式、螺旋式兼有,笔算与心算并重,珠算则单编成册。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
建国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学校课程教材的建设,小学算术(数学)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已经先后颁布了八份。这一系列的修订工作,反映了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概括了小学数学教学改革的主要成果。与此同时,教材编写工作也经历了多次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人才培养起到重要的作用。回顾这段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七个各具主要特征的发展阶段。
1.百废待兴
建国初期,国家首先于1950年颁布了《小学算术课程暂行标准(草案)》,其中规定小学算术课程目标是:
“一、增进儿童关于新社会日常生活中数量的正确观念和常识。二、指导儿童具有正确和敏捷的计算技术和能力。三、训练儿童善于运用思考、推理、分析、综合和钻研问题的方法和习惯。四、培养儿童爱国主义思想,并加强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等国民公德。”
这四项目标,知识、能力、方法、习惯和思想都提到了,比较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与旧的不同。它表明我国第一部小学算术课程标准就达到一定的水平。它的不足主要是,几何初步知识的教学目标、空间观念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没有明确提出。当时百废待兴,没有采得及据此编写全国统一的教材加以全面贯彻。于是采取临时措施,确定了两套选用课本。后又换成一套,并作了一些修改。
2.学习苏联
五十年代初,学习苏联,把各科的课程标准改称“教学大纲”,在1952年底颁布了《小学算术教学大纲(草案)》。这部大纲是参考当时苏联的小学算术教学大纲,为我国的五年一贯制小学制定的。关于教学任务的规定是:
“小学算术教学的任务,是保证儿童自觉地和巩固地掌握算参知识和直观几何知识,并使他们获得实际应用这些知识的技能。算术教学应该培养和发展儿童的逻辑思维,使他们理解数量和数量之间的相依关系,并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这部大纲,第一次确立了直观几何知识在我国小学算术课程中的地位。但对教学任务的概括不如1950年课程标准的目标那么全面。
一年后,由于师资等条件准备不足,暂时停止推行五年牛贯制,恢复初小四年、高小二年。根据“四、二制”小学的教学,对前一部教学大纲进行了修定,在1956年颁布了《小学算术教学大纲(修订草案)》。该大纲指出:
“小学算术教学的目的,主要是使儿童能够自觉地、正确地和迅速地进行整数运算,能够用已经获得的知识、技能和技巧去解答算术应用题和解决日常生活中简单的计算问题。算术教学必须有助于儿童智慧的发展和道德品质的培养,以促进全面发展的任务的实现。算术的学习应该做到使数和量成为儿童认识周围现实的工具。”
这一修订草案第一次提到了“全面发展的”。但是,这个时期内两个教学大纲的最大缺点,就是过低估计我国儿童的智力发展水平,不顾国情,机械照搬外国经验,把当时苏联小学(只有四年)的教学内容拉成五年、六年教学。
从1952年起,人民出版社根据同年颁布的教学大纲,以苏联教材为蓝本编写新教材,到1955年编完全套课本(包括珠算),开创了我国有一个统一的教材体系的新局面。
这套新编课本与旧的算术课本相比,系统性、科学性和思想性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同时加强了口算,也比较重视数学概念和规律性知识的教学。但是,在内容上六年只教完整数四则计算和简单的小数、分数加减法,降低了小学算术的程度。当时我国大多数小学毕业生不能升人初中,而要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但他们掌握的数学知识却很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编排上重复过多,特别是整数部分,安排了七个循环圈,忽视我国的记数特点,生搬硬套地加上“千”的循环圈,没有必要。在编写上采用习题汇编形式,例题、习题不易分清,给教学带来不便。
3.小学教完算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反映出小学算术的教学内容脱离实际需要。1958年,人民出版社根据部的有关指示,对原教材各年级的教学内容加以适当的精简,然后进行必要的补充,三年之内全部补完,并编辑出版了各册的暂用本。
这套暂用教材虽然是临时性的,却是小学算术教学改革的重要转折点。首先,把初中算术下放到小学,提高了小学毕业生的数学水平,初步克服了学习外国经验中的教条主义错误。其次,在全国城乡使用这套暂用教材,初步证明了小学六年学完全部算术基本内容是可能的,从而解除了一些同志对小学教完算术能否保证质量的担心和疑虑,结束了长期以来初中开设一年算术课的局面。第三,改进了教材的编写形式,把讲解的内容和练习题分开,方便教师研究教材和进行教学。此外,还精简了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并在初小增加了几何初步知识。由于这套暂用教材带有临时性,主要解决初中算术内容移到小学的问题,其他方面来不及深入研究,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还没有完全克服学习外国经验时结合中国国情不够的缺点。
4.加强“双基”教学
1958年以后,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学必须改革的指示,按照适当提高程度,适当缩短学制的精神,在开展学制和教材改革试验方面,做了一些大胆的、有益的尝试。但存在着“程度偏高,内容偏深,在结合实际和政治方面有片面性”等不足。
1960年起,人民出版社在建国以来编写数学教材的经验教训,研究各地改革实验得失的基础上,于1961年编出《十年制学校小学课本算术 (试用本)》共十册和《珠算(试用本)》一册。这套新教材不仅对教学内容作了一些调整,对教材的编排体系也作了一些改进。例如,减少整数的循环,根据我国的计数特点划分为“20以内”、“百以内”、“万以内”、“万以上”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重点;提早几何初步知识的教学,从第四册起。每册适当安排一些几何内容,并注意与计算的联系。从试用情况来看,教学效果比较好,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因此,这套试用本的编成,不仅为缩短学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且为以后的算术教学改革开辟了道路,提供有益的经验。
以后,人民出版社又着手重新编写十二年制学校算术课本,经少数学校试教,作出修改,1963年秋开始正式使用。同年,在各地教改经验和课程教材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订颁发了六年制的《全日制小学算术教学大纲 (草案)》。该大纲指出:
“小学算术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牢固地掌握算术和珠算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正确地、迅速地进行四则计算的能力,正确地解答应用题的能力,以及具有初步的逻辑推理能力和空间观念,以适应他们毕业后参加生产劳动和进一步学习的需要。”
与前面几部大纲相比,这次规定的教学目的比较明确,比较纫合我国当时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情况,而且,第一次提出了培养学生空间观念的要求。但把培养逻辑思维能力表述为培养逻辑推理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部大纲和相应的课本主要进行了以下一些改革,一是加强基础知识,提高了程度。重新编人暂用本或试用本中删减不当的内容,如运算定律和运算性质,最大公约数的求法,圆锥的体积等。另外还增加了棱柱和棱锥的体积、复比例、一些典型应用题和记账初步知识。二是建立了“以四则计算为中心,其他各方面的内容,配合着四则计算进行安排”的小学算术教材体系。在十年制学校算术试用本减少整数循环的基础上,根据十二年制学校小学六年的特点,构建了新的整数、小数、分数的教材结构。即把整数在初小安排四个循环圈,到高小(五年级)再加以概括和提高;把小数、分数各划分为两段,初小只限于初步认识,高小再系统讲授。三是加强数学知识的科学性、系统性、严密性。四是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安排的练习题比较多。这部大纲、课本的编成,不仅对提高60年代小学算术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后来的教学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但是,这套大纲、课本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程度偏高,分量较重,增加了一些并不十分必要的传统内容,有些计算和应用题偏于繁难;在加强“双基”教学的同时,对学生们能力的培养注意得不够;对思想品德,大纲中未提,课文中也有所削弱。另外,“以四则计算为中心”的内容体系,客观上将数与形的基础知识作为计算的辅助物。这种为计算而教的算术教学思想,至今仍有影响。
5.适应现代化建设
文化大革命后,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78年颁布的《全日制十年制学校小学数学教学大纲(试行草案)》,遵照邓小平同志关于教材要“按照中小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用先进的科学知识充实中小学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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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谈起晚清有一种普遍映像,就是贪官污吏横征暴敛,百姓民不聊生。从我们之前引用的数据看出,清朝无论从日常财政收入还是临时的财政筹措上看,都属于捉襟见肘。为何“横征暴敛”后却只能征收如此少量的收入?相对应,各方面都小得多的日本却拿出了比大清多得多的军费,那么作为军费的承担者,普通日本百姓要面临的是数倍于清朝“横征暴敛”的负担。但问题在于,民众负担重数倍的日本,国内社会却比清朝还要稳定。
明治维新前:日本农民土地占有制度远落后清朝
在对中日两国传统土地制度作比较后可知,日本的土地制度更为落后。
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一般实行多子继承众子均分制,是中国传统土地制度的特点。
中国传统土地占有制度的特点
中国传统土地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是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其次是土地一般实行多子继承众子均分制。这与西方与日本实行的长子继承制相比,最明显的后果是导致土地占有的分割,由此又出现大地主变成中小地主,中小地主又变成自耕农的现象。
三是农民有较多的人身自由。作为自耕农,与地主基本上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使是佃农,理论上讲也可中止与地主的租佃契约关系,并无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与被束缚在领地上的农奴仍有明显的区别。
清代的土地制度虽也有某些新的变化,如出现了私人占有但又不许自由买卖的旗地,但总体上看,特点仍得以延续。尤其是到晚清时期,旗地的买卖也渐趋合法化。
日本传统土地占有制度落后于清朝
日本的传统土地制度,主要特点是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如丰臣秀吉统治时期,全国土地都集中在幕府,其中一部分作为直辖领地,另外大部分则封赐给各“大名”。
此外,16世纪末实行的“太阁检地”,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统一丈量登记,并明确规定土地经营者即为赋税的交纳者,由此真正开始形成封建的小农经济。但这种称之为“本百姓”的自耕农并无土地所有权,他们实际相当于中国传统土地制下的佃农,不过是要直接承担交赋责任。
为了维持小农的经济地位,幕府还于1643年颁布永禁买卖土地的法令,1773年又禁止农民把土地细碎分割,传给子弟。这虽不能避免小农经济的两极分化和土地经营权的流动,但至少土地的自由买卖是不合法的。
此外,日本农民的人身自由也受到明显束缚。幕府时期的小农仍被强制耕作,不能改变身份,也不能擅离原村。
在对中日两国传统土地制度作比较后可知,日本的土地制度更为落后,农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更大的限制,对经济近代化的制约也更明显。
明治维新成果:日本农民土地占有勉强达清朝水准
实质上日本土地制度的改革只不过是勉强追上清朝已经实现的状况,对日本来说确实有利于经济近代化的发展,但相对于中国,不过是刚刚站上与清朝相同的起跑线而已。
经改革后所确立的日本近代土地所有制,其实与中国早就存在的传统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原则和内容大致上相近。
明治维新的土地改革
甲午战争前,中国传统土地制度未发生明显变动。而日本则在明治维新期间对土地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主要措施有两方面:一是解除《永远禁止土地买卖令》,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同时又否定了过去领主对土地的所有权,使原来的自耕农(本百姓)成为土地的所有者。这一改革大致从1872年初开始,到1880年基本结束。
尚需指出,在幕府时期,由于一部分自耕农日趋破落,迫于生计,他们不得不以土地的经营权为抵押向富裕的自耕农借债,这样就发生了土地经营权的变革。前者称之为“小作”,后者称之为“质地地主”,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租佃关系,“小作”需向地主交纳高于贡租额的地租,地主则向领主交纳贡租。土地制度改革后,“质地地主”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小作”则完全沦为佃农。
从对土地的占有情况看,这时日本与中国的情况已大致相同,即存在地主、自耕农和佃农3种主要类型。
日本与清朝站上同一起跑线
可以说,近代日本土地制度改革较之原来的传统的领主土地所有制是个进步。因为它确定了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原则,使土地真正成为商品,这有利于提高土地所有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使农民获得了人身的自由,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这一改革与经济近代化的发展趋势是相吻合的。但问题在于,经改革后所确立的日本近代土地所有制,其实与中国早就存在的传统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原则和内容大致上相近。
因此,实质上日本土地制度的改革只不过是勉强追上清朝已经实现的状况,对日本来说确实有利于经济近代化的发展,但相对于中国,不过是刚刚站上与清朝相同的起跑线而已。
清朝横征暴敛真相:土地税只占农业总产值4.3%
应该说,晚清政府确未能有效地集中农业剩余。
估计乾隆三十一年的农业种植业产值约为12.53亿两,因而大致可知当时土地税(全国平均)约为土地产出的4.3%。
清代前期的土地税额
甲午战争之前,日本刚刚在农民占有土地的制度上与追平清朝,但对于农民的压榨,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景象。
中国的传统政权是直接向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和自耕农征收赋税。尤其是清代雍正年间推行“摊丁入地”政策后,土地就成了缴纳农业赋税的唯一依据。
王业键估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各种土地税总额约为5400万两(其中额外附加税约为500余万两)。
据学术界关于清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和物价的研究成果,估计乾隆三十一年的农业种植业产值约为12.53亿两,因而大致可知当时土地税(全国平均)约为土地产出的4.3%。
甲午前后清朝的税收依旧没有起色
到晚清时期,清政府并未对土地赋税政策作重大的改革,不过视财政所需增加一些附加税。由于太平天国农民运动的冲击,整个咸同时期田赋都难以正常征收,至光绪年间才逐渐恢复。
据刘岳云《光绪会计考》估计,甲午战争前清政府统计的田赋货币收入约为3100万两,此外仍征收实物漕粮约250万石,合计田赋收入约为3500万两。而1887年的农业产值则为22.30亿两。由此计算,田赋税率为1.6%。但田赋征收中的额外负担也较严重,各级官吏实际征收的田赋约为统计数的2倍以上,因而实际征收的田赋约占农业产值的3.2%。
由于通货膨胀的因素,晚清时期田赋占农业产值的比重还低于清代前期。当然,对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而言,需交纳占土地产出一半的地租。这样,如果是出租地,则佃农得50%(包括生产成本在内),各级政府与官吏收入3.2%(其中中央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为1.6%),地主所得为46.8%。若是自耕农,可得土地产出的96.8%(假定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和自耕农缴纳的赋税是相同的,实际情况则有所不同)。
应该说,晚清政府确实未能有效地集中农业剩余。
甲午战前日本民众的负担:数倍于清朝百姓
中国农民只需向政府交出收入4.3%的土地税,而日本百姓则要上交土地产出的21.25%。
明治维新也给日本民众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明治维新改革后的土地税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对赋税制度作重大改革,主要内容大致有:一、土地税不再以土地的收获量为依据征收实物,而是以地价为依据征收现金。地价核定后是相对固定的。
二、土地税率统一为地价的3%,另附征相当于土地税1/3的地方税,两项合计占地价的4%。
三、纳税者由过去的土地耕种者改为土地所有者。后由于农民不满,土地税率又降为地价的2.5%,地方税由土地税的1/3降低到1/5,两项合计占地价的3%。
明治维新改革后的名中税负
这是日本土地税的税率。但这里计算的基础是地价而非这块土地的产出。
那么土地税制改革后,土地税占土地产出的比重大约是多少呢?土地所有者和佃农的负担或收入又如何呢?
据统计,当时每反地价为40.80元,产米一石六斗,每石米价为3元,则土地产出为4.80元。需缴纳土地税1.224元,地方附加税0.408元,合计1.63元,为土地价的4%,占土地产出的34%。对出租地而言,佃农需向地主缴纳占土地产出68%的地租,自己所得仅为32%,其中还包括了种子、肥料等约占土地产出15%的生产成本,净收入仅占土地产出的17%。地主所收地租中的一半即34%的土地产出缴纳赋税,所得也为土地产出的34%。自耕农所得则为66%,去除15%的生产成本,净收入约占土地产出的41%。
若按降低后的土地税与附加税占地价的3%计,则每反地需交税1.224元,占土地产出的25.5%,其中向中央政府缴的土地税为1.02元,占土地产出的21.25%。土地所有者的负担下降后,佃农所缴纳的地租并未调整。这样,佃农的所得不变,而地主净收入则增至土地产出的42.5%。自耕农所得也增至74.5%,其中净收入约为59.5%。
从以上土地税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可知,在甲午战争前,日本的土地税率明显重于中国。中国农民只需向政府交出收入4.3%的土地税,而日本百姓则要上交土地产出的25.25%。从税率上,日本农民负担已经是清朝农民的6倍了。
日本民众负担是清朝百姓数倍
就算我们将清朝变相的人头税--盐税考虑进去,情况也没有大的变化。
甲午战争前,清政府的税入结构中,盐税所占比重高达17.3%,位居税入项的第3位。由于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为每人生活所必需,且每人每年的消费量也大致相等,因此盐税实际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人头税。
由于中国人口90%以上是农业人口,所以盐税实际上也主要是由他们承担的。1908年清朝中央政府整顿盐税后,数额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如把实际征收的土地税和盐税合计,则甲午战前中国农业人口承担的赋税额约为1亿两,占农业产值的比重也接近5%。
与之相较,日本民众要上交土地产出的25.5%的税率依旧是其5倍还多。
而在具体数量上,晚清中国平均每个农业人口负担约0.1795两白银,而日本人均承担赋税换算后达到1.67两白银。也就是说每个日本民众所承担的赋税是中国百姓的近10倍。
日本政府残酷剥削民众 社会却比清朝平稳
与日本沉重的税率下还能保证民间社会的稳定,为近代化和对外扩张提供了充足资金和环境相比,不啻为天壤之别。
与此对比的是,相对负担重得多的日本国民,却没有显示出有更大的痛苦,以及爆发更多的造反。
日本对内压榨的严苛令清朝望尘莫及
土地税在两国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和作用也明显不同。甲午年日本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为0.882亿日元,土地税占其中的75.2%。
事实上,从明治维新之初农业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80%到甲午年的75%,土地税的规模对日本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按当时汇率约1.5日元合1银两计,日本的农业产值为2.37亿两,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为0.588亿两,其中土地税收入为0.442亿两。
而当年中国农业产值的规模约为日本的9.4倍,清政府统计的土地税收入仅为日本的77%,仅占当年0.8亿两财政收入的37%。
即使按实际征收的0.7亿两的土地税额计算,也仅为日本土地税总额的1.3倍,与农业产值9.4倍的差距相比较,中国土地税的规模确是低水平的。
而事实上,1899年前,地税一直是日本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日本政府正是靠对广大农民的掠夺和榨取,靠长期推行以农养工的政策,才能使日本顺利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和资本主义工业化。其榨取的规模和严苛程度,都让同时期的清朝望尘莫及。
日本社会的稳定也超过清朝
但同时,另一个现象却很有意思。清朝的税率不高,全国平均下来,在3%-8%之间,估计5%左右。但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往往每亩加征2-3厘,都会引起农民和地主的强烈反弹,都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相对负担重得多的日本国民,却没有显示出有更大的痛苦,以及爆发更多的造反。
据《大清历朝实录》记载的民变,年,2332次;年,909次;年,314次。考虑到《实录》所载主要是上报中央的大、要案,地方自行处理的案件一般不计;同时,各地方官皆有自保其身、免受责罚的趋利避害行为,上报的案件数必然小于实际发生数,因而依据《实录》统计的数字明显偏低。
日本明治维新后的最初十年(),采取起义形式的农民斗争据统计发生192次,而且大部分直接指向明治政府。此后,第二个十年()的七年内,有记载的农民暴动虽然还有37次,可是大部分已经不是反对政府,而是反对高利贷了。
相对剥削少得多的清朝一方面对于国家财富的聚集能力远差于日本,从而远远无法满足近代化对资金的要求。另一方面,清朝社会却并未因此获得稳定,稍微一点的增加税收就会引起大规模的民变。这使清朝的国力始终只能维持在仅仅足够日常开支的水平上。与日本沉重的税率下还能保证民间社会的稳定,为近代化和对外扩张提供了充足资金和环境相比,不啻为天壤之别。
同样以农业生产和对农民直接征税为财政基础的日清两国,却展现出不同的光景。只能保证低税率且充满了社会动荡危机的清朝面对不但保证了高税率还同时能维持社会稳定的日本,一切已尽在不言之中。至于为何会造成这样的情况,下次重读我们来予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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