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化妆品卫生规范2015版》出台难 难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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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意见的函》,对《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下称《卫生规范》)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下称《技术规范》)。在新版的技术规范中,更低的化妆品杂质含量、更高的儿童化妆品要求以及增加的百余种禁用物质,都显示出监管趋严的态势。

  适应性与可操作性提高

  食药监总局在新版《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中指出,旧版《卫生规范》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有些概念、术语和定义的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检测与评价方法滞后或缺失;三是对产品和原料的技术要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等。

  因此,新版的《技术规范》以旧版的《卫生规范》为基础,结合近期国际和国内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及变化,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写而成。总的修订目标就是在《卫生规范》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内容,进一步提高《技术规范》的适应性与可操作性。在结构体例方面,《技术规范》主要对原《卫生规范》的名称和结构框架两大方面进行了完善。不过,尽管口腔护理产品被纳入了化妆品定义范畴,但由于口腔护理产品相关的技术要求及检验评价方法尚未成熟,因此暂未纳入口腔护理产品相关内容,相关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在内容方面的调整则主要涉及到如下方面,首先是将适用范围及化妆品相关的术语和释义部分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致性调整,细化了化妆品安全技术通用要求,调整了部分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其次,附录部分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及评价方法中的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

  调整禁限用物质是最大亮点

  将新版的技术规范与旧版的卫生规范相比,最大亮点就是对禁限用物质的改动。禁用组分增加88种达到1288种,禁用植(动)物组分增加20种达到98种;限用防腐剂从56种减少至51种;限用染发剂减少18种至75种。此外,还减少了26种其他限用组分。

  限用物质中,铅、砷的残留限量分别从现行的40mg/kg、10mg/kg,调整为10mg/kg、2mg/kg;“镐”“二恶烷”被增列为有害物质,最大值分别限量为5mg/kg和30mg/kg;同时石棉也不再允许在化妆品中出现,乌洛托品、甲基二溴戊二腈、氯乙酰胺、聚季铵盐-15以及碘酸钠5钟防腐剂被剔除出限用名单。

  此外,对三岁以下婴幼儿用品中防腐剂的使用,新《技术规范》也作了严格限定。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水杨酸及其盐类、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限用防腐剂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中,都明确表明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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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08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单位可登陆国家总局网站(网址:)下载全文。现向广州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出以下提示。

《技术规范》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修订版,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相比较,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提高和修订。一是细化和调整化妆品安全技术通用要求,如调整了铅和砷的限量要求,增加镉、二噁烷、石棉的限量要求,见表1。二是对化妆品禁用组分、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表进行修订。三是对化妆品检验及评价方法中理化检验方法进行修订。如在原有检验方法基础上,增加收录新近颁布的 60 个针对化妆品中有关禁限用物质的检验方法。

表1 化妆品有害物质限量值对比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备注: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2016年11月30日之前已生产或进口的相关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对已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开展自查,相关具体情形及要求如下。

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均应根据《技术规范》调整产品质量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使其设定的各项质量控制指标不低于《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安全风险评估、产品检验检测等方法,确保产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应当于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调整并存档备查,涉及产品许可批件变更的,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时一并提交。

        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需要变更产品配方的情形是指:一是铅、砷及镉等有害物质限度超出《技术规范》规定,需要对相关配方原料进行调整的;二是对原产品配方中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禁用组分、限用组分以及准用组分进行必要的删除、替换的。不涉及上述组分以外组分的调整。

         产品配方变更的具体办法按《公告》要求处理。企业变更产品配方应当于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自配方变更之日起,企业应按变更后的配方组织生产及上市销售。

         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或备案的化妆品,仅涉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处置: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必须使用按《技术规范》要求修改后的包装。

国产非特殊用化妆品在更换产品销售包装之前,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提交修改后的产品销售包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可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时一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标识。

       《技术规范》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单位应在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强《技术规范》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化妆品监督抽验力度,以最严谨的标准,保障化妆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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