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2017年春节花市征地价现在征地赔多少钱一亩,青苗费多少钱一亩

  2015年征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全省平均水平看,此次调整成果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每亩36014元,提高了6755元;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每亩不低于36014元,提高了6755元;旱地及宅基地平均标准每亩不低于24129元,提高了4525元;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每亩不低于12605元,提高了2364元;未利用地平均标准每亩不低于7203元,提高了1351元。增幅均为23.09%。
178人有用614人有用152人有用202人有用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拟征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淮国土资拟征告字〔2017〕2号
牛肉是世界第三消耗肉品,约占肉制品市场的25%。落后于猪肉(38%)和家禽(30%),所以越来越多的大家都在搜:李久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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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律专题&济南国家征地多少钱一亩
济南国家征地多少钱一亩
征地拆迁是实践中经常看到的现象,征地是为了支持国家的大型工程建设,拆迁房子则原因是很多的,但征地拆迁后都会给土地的使用者和拆迁户进行补偿,补偿多少则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析。
关于济南国家征地多少钱一亩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云南/昆明/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云南律师 0:43:03回复你好,关于你提出的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各地标准不一,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甘肃/兰州/擅长土地房产云讼征地律师 0:49:03回复你好,关于济南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据我了解,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产权调换。
 &&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由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意见分住宅房、非住宅房两种情况,对征收补偿标准予以明确。其中,住宅房方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非住宅房的,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不管是住宅房,还是非住宅房,都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律所:律师365山东运营中心区域:山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山东律师 0:52:03回复你好,据我所知,国家有与济南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相关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
  (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
  (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
  (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
  (一)项目前期规划策划和可行性研究;
  (二)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相关费用;
  (三)落实安置房源;
  (四)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或租赁关系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奖励是指: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奖励;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
  《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补助是指: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近期建成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功能齐全、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为同类型新建普通评估基准单价,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 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第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者公有房屋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办法》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第二十四条 《办法》规定的搬迁奖励,是指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本着促进搬迁的原则给予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30000元。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搬迁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本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户”,以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产权人和承租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公房凭证为计户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是指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幅度根据项目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可以冲抵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暂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的时间。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0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差价款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办法》所称“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分配给职工使用,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使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树木补偿标准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长清区政府可自行制定相关补偿费和奖励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正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发生的过渡安置费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个旧市法律援助中心区域:云南/红河/擅长许子明律师 17:26:33回复具体的补偿标准各地不一样,但建议方必须与你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律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区域:河南/郑州/擅长刑事辩护姚文锋律师 11:09:31回复协商解决。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区域:河南/郑州/擅长赵波律师 22:26:59回复你好: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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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进行公共建设的时候,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但会对土地的使用者进行补偿。当然,每个地方的土地征地补偿规定是不一样的,大家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来看看济南征地补偿规定。每个地区的征地补偿规定都不一样,它的标准是需要根据这个地区的经济水平的发展来决定的,而不是统一标准。现在律师365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济南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实践中不少企业也遇到过被征地的情况,尤其是那种带有工厂的企业,此时被征地,就需要对企业做出相应的补偿。那么企业征地补偿具体是怎样的呢?有哪些法规依据?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征地拆迁法律百科
国家如果征用了农民的土地之后,为了让被征地的农民老有所依,就会给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那么大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了解多少呢?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内容,供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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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中药香蒲征地补偿青苗费多少钱一亩?
种中药香蒲征地补偿青苗费多少钱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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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打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张,以及公路等公共设施的扩张建设,农村大量土地被政府征收,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征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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