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实用艺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的版权

如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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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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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与日新月异变化着的版权保护环境不适应之处日渐凸显。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中,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项独立的“作品”被列出,保护期限为25年。但如何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可著作权标准、保护范围和权利界限仍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因此,很有必要重新审视实用艺术作品的现有法律保护制度,厘清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在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探讨适合实用艺术作品健康发展的保护模式。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两个领域。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实用艺术作品既包含艺术成分又包含实用成分,它既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艺术性,又可以因为其实用性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更好地保护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具有现实意义。
  两种保护存在区别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取得、获得权利的创造性高度、保护期限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区别。
  保护客体方面,理论上任何满足了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产品均有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可能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看出,那些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很大程度上都是属于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的实用艺术作品。由于实用艺术作品本身有可能是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一个设计,只要是可重复再现的产品,不论是纯手工制作还是通过工业方法生产,都属于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外观设计必须依托于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畜产品、自然物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载体。我国对于不能成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艺术作品的定义较为广泛,诸如刺绣,可批量生产的装饰画、不考虑其制作工艺和制作材料都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可进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产品有着非常大的交叉和重叠。
  确权条件方面,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但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不同。独创性虽然强调作品创作的独立性,但是即使与他人的作品相类似,只要能证明自己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标准,目前我国使用的是“具有明显区别”的标准。
  侵权判定方面,著作权“接触”和“实质相同”是认定抄袭的普遍标准。只要一方存在接触或可能接触对方作品的可能性,或者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条件接触对方的作品,均可认为“接触”成立。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主要采用“整体视觉效果相同”的判断方式,这一方式综合了商标的“禁止混淆原则”和发明专利的“创新点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产品的异同点、创新点等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保护期限方面,由于著作权的排他性权利较弱,出于充分保障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考虑,著作权通常会给予较长时间的保护期,《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定为25年。专利法保护模式下,出于考虑激励创新和共享智力劳动成果之间的平衡,保护期限一般不会太长。目前,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延续10年,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实用艺术作品无法提供保护。
  权利冲突引发问题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边界模糊,导致权利出现交叉和重叠,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使得权利的界限容易被人们忽略。不同序列法律的立法初衷的不同,导致权利交叉重叠部分容易引起权利冲突,进而带来一系列问题。
  保护期限方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远远短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而现有的保护期限也不能满足部分产品对期限的要求。例如服装类产品,虽然其产品迭代快,但由于服装的生产流程带有周期性,其保护期限并不能满足需求。对于一些经典的实用艺术作品,设计感强,流通年限长,现行的保护期限也较短。
  司法保护方面,当外观设计失效后是继续受著作权的保护,还是应当进入公有领域?若仍受著作权保护,具体应当如何保护也一直是争论的热点和难点。不同的法院对于外观设计失效后能否被著作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反对者认为专利权失效后,其权利已用尽,内容应进入公有领域,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应如此,而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则主要适用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上,不能简单地适用在外观设计专利上。
  双重保护现象辨析
  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保护对象和方法上有所不同。由于著作权法原则上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提供“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的保护,这种保护与专利法的保护几乎无实质区别。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对此都做出了限制和约束,以避免对同一客体的重叠保护。
  例如,美国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对不能分离的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英国不对同一客体双重保护,不管其实用成分和艺术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只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就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就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德国采取的是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合二为一的方式,著作权法明确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规定其包括了外观设计。
  目前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采用双重保护模式。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草案》通过,在许多产品设计既可以成为实用艺术作品又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的时候,创作者更倾向于寻求著作权保护,因为著作权保护期限要远长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这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制度势必带来冲击。
  多方入手完善保护
  《草案》中增设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是加强和鼓励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力措施,考虑到25年的保护期限和权利自动取得的便宜性,可以判断我国立法政策偏向于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不过,对于如何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进行协调,在司法实践上如何更好地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对权利人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困惑。笔者建议可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判断标准、保护界限和版权登记等方面入手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著作权法应当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判断标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的判断仍然按照美术作品的标准进行。笔者认为既然《草案》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那么在司法实践上应当严格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和工艺美术作品这些容易混淆的作品的判断标准。第一,“实用功能”是区分上述作品的核心标准。如果作品创作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实用价值而非观赏价值,实用价值高于艺术表达,那么它就是实用艺术作品。从另一角度说,没有实用性或者有实用性但是这种实用性一般不为人们生活所用,主要价值体现在艺术观赏价值上,则为一般美术作品。第二,实用艺术作品必须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剥离,这种分离只要实质上可以分离即可,即它的艺术特征能够在形式上或概念上单独存在,而不影响其实用性,便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求。第三,满足“作品”的要求,即必须是独立创作的而且具有一般审美标准,这种审美标准应当低于一般美术作品的美感标准而高于外观设计的富有美感的标准。
  二是厘清著作权与现有法律的保护范围界限。虽然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对于同一件作品的保护是不同特性的体现,对其赋予著作权法保护是因其具有艺术价值,对其赋予专利法上的保护是因其具有工业生产价值,但是当下的“知识产权选择”原则是基于反对双重保护来维护知识产权体系的形式合理性及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两种权利的重叠既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标准一致,也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当根据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特性,将二者的保护范围予以划分,将实用艺术作品根据特征划分进行分别保护,从而发挥各自优势,这对于加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利大于弊。第一,对于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同时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要求的,可以实行双重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仅能主张一种权利保护,以此避免同一案件双重诉讼。当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满后,该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可以继续受著作权保护,行使禁止他人擅自复制实用艺术作品中艺术创意的权利,但是不能主张排除他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的权利。这样规定,既可防止权利重叠和滥用,给公众带来困扰,也不违背著作权的保护效力。第二,对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可以实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著作权则不予以保护。第三,对于不适合成为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实用艺术作品,虽然可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保护,但是通过著作权保护更具有优势,立法应当给予这些种类进行切分。
  三是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草案》对著作权和相关权的著作权登记进行了规定,目的在于解决登记的初步证明效力和登记对抗第三方的对抗效力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并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登记证书本身的内容不能证明是否公开发表,作品完成时间的真实性也有待核实,权利状态不清晰,作品权利人和交易方很难对权利状态作出判断,维权和交易风险大。在司法实践中,这往往导致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孤证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关于权属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我国应当做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确权准备。一是在立法取向上应当鼓励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在司法实践上已登记的实用艺术作品权利要优先于未登记的权利,解决初步证明效力,对作品登记证书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二是权利人在登记时应当同时上传用于证明创作时间和独创性的直接或间接的材料,版权管理部门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对明显不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或者存在明显造假的情况不予登记,这样既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上的证明效力,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判决中标准的把握。三是在进行版权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当在版权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降低交易风险。(作者:林竹鸣,《中国出版》杂志社)
(责任编辑:Cai Xiumin)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艺术-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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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王思晔
浅析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   在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制定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此外,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由此不难看出,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特征,此外还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二、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1、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和科学事业的与繁荣。此外,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对其保护,有利于鼓励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发展,繁荣艺术领域。因此,艺术产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特征,以及对其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目的,因此,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此外,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我国均加入了这两个条约,因此一般情况下,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并且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理,理应采纳该规定。此外,美国、英国、法国等多个国家均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因此,我国将使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符合著作权法发展趋势,并且可以同国际接轨,也利于在国际贸易竞争及交流中,更好地保护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合法利益。   3、《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并且规定其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作品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是为实施国际著件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因此其保护对象是外国作品,即只有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既然是源于对《伯尔尼公约》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的承认,却只承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会在法律上形成成员国实用艺术作品与本国的作品保护的不平等。   4、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处于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的中间地带,专利权无法单独完成保护任务。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要求不能是已为大家所知或所使用,对于同一方案或设计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并且其创造性要求比较高。因此,可能会排除对某些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要求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要求是自己独立创造完成,只要是独立创造,即使是相同或相似作品也同样可以授予著作权保护。而实用艺术作品一般只要求具有独创性,不要求新颖性。对于大多数实用艺术作品,若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则更得不到专利权保护,因此,若不对实用艺术品实行著作权保护,则会导致某些实用艺术作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5、虽然目前的制定法并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但在司法中,已经出现法院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因此,为了更好地有法可依,适应实践的需要,规范司法实践活动,切实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综上,纵观国内外,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已成为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并且有国外的成熟作参考,国内的需要作动力,因此,应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三、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国际公约及外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成员国可对实用艺术作品可以采取外观设计保护或版权保护,并且没有禁止成员国同时提供两种保护。此外,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互惠,如实用艺术作品的起源国仅仅其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保护,其他同盟成员国也只给予平面和立体设计的那种专门保护,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时,该实用艺术作品才能享受该国版权法的保护。   2、美国只保护可分离作品   美国《著作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的或适用的方面;实用品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作品。&   由此可见,美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使用艺术作品,但只保护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但如果满足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可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3、法国双重保护   法国著作权法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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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导航文化创意作品 需明确约定版权归属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近年来中国的原创设计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下,如何保护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让优秀作品源源不断地涌现并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今年2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应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针对创意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近期分别举行了研讨会,专家和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发表了真知灼见。
  某品牌2011年春夏季推出的款式。
  张韶涵自称原创品牌官网上的一款鞋子。
  歌手张韶涵资料图片
  当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贯穿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呈现多向交互融合之势。而抄袭与模仿一直是设计行业内难以摆脱的话题。对于一些一眼看上去"似曾相识"的产品,有人认为是借鉴,也有人认为是抄袭,那么二者之间究竟如何界定?不久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中国人民大学常熟文化产业研究院举办了第31期版权人沙龙――"创意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知识产权专家和创意产业学者就创意设计如何保护、权利归属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不同创意作品适用不同法律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创意本身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中是不受保护的。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创意设计最终一定会体现为艺术、技术或者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如果用艺术的形式表达创意,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如果用技术的手段实现创意,更多体现功能性,有可能形成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如果创意设计产品有标志性的标识,还能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创造过程中创意是保密的,也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同的设计作品受知识产权不同法律保护,因此,创意设计需要综合、全面地保护。他认为,设计者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做好保密工作。特别是在与他人合作或委托他人创作过程中,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并采用经济手段进行制约。
  将加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认为,在保护创意设计作品方面,我国相关法律较为完善的,但也存在一定缺陷,那便是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仍未确立国内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体系。
  实用艺术作品即具有实际使用功能的艺术作品,鞋子、服装等均属于其范畴。实用艺术作品既包含艺术成分又包含实用成分,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则分别专门保护作品的艺术成分、产品的实用成分。与商标权、专利权相比,著作权无需申请,作品一经独立创作即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实用艺术作品能够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对于著作权人、特别是一些创意产业企业来说将是一个极大的利好。因为这可以减少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有利于企业不断更新产品。虽然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保护客体,不过段玉萍也提到一个利好信息,那便是: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草案中,专门加了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
  版权归属如何划分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表示,对于设计企业与外部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委托或者合作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其权利归属有明确规定,即合同优先原则,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确定权利归属。但是,实务中争议往往出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设计作品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实际完成创作的人,即归受托人而不是委托人。合作作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双方共有。不过,实践中往往出现名为合作、实为委托的情况。许春明介绍,只有双方对作品的创作都有独创性贡献,才能称之为合作。如果一方出资,一方设计,这种所谓的合作本质上还是一种委托,属于委托创作。
  作品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单位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要界定起来非常困难,由此去认定作品的归属过于复杂。许春明认为,在实践中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任何作品都通过双方约定来明确其归属。
  ■个案
  5月10日,歌手张韶涵在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中展示了自创品牌的一双高跟鞋。5月14日下午,一世界知名女鞋品牌亚太区公关总监便在微博指责张韶涵抄袭。该总监表示,张韶涵自称原创的几款鞋子其实是该知名品牌2011年春夏季推出的合作款,且在张韶涵自创品牌官网里还发现了几款产品款式也涉嫌抄袭。张韶涵则通过媒体回应称:"我完全不认识该品牌,我的鞋子,在草创初期都是我自己设计,后来因为宣传专辑太忙,多委托纽约的设计师画图设计,且经我本人同意,再向设计师付费买版权,一切合法。"此新闻一出,设计作品的版权保护一时间成为网友议论的热门话题。
(责任编辑:予嘉)
原标题:文化创意作品 需明确约定版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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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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