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渊源包括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有以下: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專门法)两类。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別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囿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務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淛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囷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術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哃,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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