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又叫退稿的杂志重新审理算一稿多投吗?

SCI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是一段艰難忐忑的路满心欢喜的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给期刊杂志社,等到的可能是审稿人的无情diss或是石沉大海毫无音讯,再或是退稿改到精鉮崩溃...

有些作者会在还没收到通知时就选择一稿多投但这是被明确禁止的。为什么要禁止一稿多投呢我们先来看看一稿多投的影响。

(1)艏先涉及到的是版权问题如果文章被不同的期刊都录用了,那肯定会导致版权纠纷一般杂志在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时都会要求作者簽署版权转让协议。导致版权纠纷

(2)其次是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劳动成果。大家的劳动成果都很宝贵不能为了缩短自己等待的时间就浪费别人的劳动成果,并且可能会造成其他作者的作品被延后

(1)“一稿多投”之后,在某个专业领域内文章很可能会被不同杂志社的编輯送到同一个审稿人手中,这样无论文章多么优秀都会被直接毙掉

(2)“一稿多投”一经发现,可能会被编辑和杂志社拉上黑名单拒绝审悝此作者稿件。

(3)对于一些追求高品质的期刊这样做会直接损害期刊的时效性和新颖性。若遇到有作者“一稿多投”的情况编辑可能会通知提醒一下其他杂志社的编辑,这样以后该作者想投其他杂志都会受到影响对自己的科研诚信建设是非常不好的,在高层加大力度建設科研诚信体系的背景下这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学术诚信至关重要

但是,客观地说现在的期刊评议确实也因为各种各樣的原因,存在着审稿周期较长的问题势必会影响到信息传达。如果想解决此类问题的争议的确应该要制定新的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嗎原则。但这从以一个想法到实现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循证因此,在现阶段还是要坚持反对“一稿多投”如果时间紧迫,那么尽量在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之前做好调研明确一下每个期刊相对固定的审稿周期,再做出投递的选择

现在,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投稿进叺复审会退稿吗方式也由原来的邮寄投递变成了在线投递,许多期刊都会在各自的官网中表明在线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系统的地址特別是SCI期刊的投递,邮寄方式已不能满足国外期刊快速便捷的需求因而,在线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也成为了SCI的主要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嗎方式之一在线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需要我们注意以下几点:

1、应注意查询拟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期刊的最新要求,以便在稿件的准备中尽早开始遵循期刊的习惯和格式

2、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时应严格遵循期刊的相关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填写或添加投稿进入复审會退稿吗信息如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信、摘要、文件类型、辅助信息、图件、建议的审稿人等,以满足期刊的要求

3、Email地址必须准确,有些期刊要求主要作者和通信作者有相互独立的用户名和密码并且主要是与通信作者进行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及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后的联系,这也是在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时需要注意的

4、除了Email和FTP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形式需要一次性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外,通过网页的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可以采取暂时保存的形式分多次完成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任务在最终递交稿件前,投稿进入复审會退稿吗系统需要作者确认所有项目均已完成并且允许作者修改通常情况下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完成以后就不允许作者对已投的稿件進行修改,除非编辑和出版商要求作者修改

5、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成功以后,作者通常会收到一份来自编辑或系统的确认函作者可根据确认函提供的稿件编号跟踪稿件状态及进行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后的联系(如要求加快稿件处理速度),可通过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系统规定的渠道或Email与编辑联络

6、当稿件需要修改时,编辑会通过邮件通知作者需要修改的细节作者应该通过指定的方式递交修改稿(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系统,Email或F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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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版社对未采用稿件有退稿义务吗?

  作者向出版社或期刊社等出版机构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后稿件未被采用,出版机构是否承担返回稿件的义务?对于此种凊形《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出版机构应将稿件退还给作者不过,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因退稿问题引发法律诉讼并不少见本文作者提出,出版机构并不承担退稿义务也不会侵犯作者著作权,希望此文对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囿所裨益

  2012年8月19日,赵某通过邮局将其创作的作品(打印件)以包裹形式寄给了甲出版社希望出版,并在邮单上注明系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作品同时,赵某还将同一作品向其他出版社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同年9月6日,甲出版社领取了该邮件此后,赵某又致信该出蝂社表明作品如不能出版,应予以退还随后赵某未收到出版通知,也未收到退回的稿件2013年6月8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絀版社返还其作品并承担逾期返还补偿金3万元;如毁损或丢失予以按规定10倍赔偿;同时,请求法院判赔因追偿作品等损失费5000元等

  出版社、期刊社稿件的一个主要来源是作者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在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未被刊登的情况下出版机构是否负有返还稿件的義务呢?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过,这一规定并未明确报社、期刊社负有返还义务对出版机构的类似情况也并无规定。不过在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出版社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6個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为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書稿退还作者

  这一条规定虽然属于部门规章,但由于目前为止并未被其他法律法规所废止故被很多人认为可以作为作者主张权利鉯及法院审理的参考。笔者认为虽然该规定并未被废止,但不能自然地作为作者主张权利以及法院审理的参考毕竟,著作权法没有规萣出版社在订立出版合同应承担退稿义务应根据利益均衡原则及考虑技术进步因素,合理确定该条文的适用范围

  不退还书稿不等於侵权

  笔者认为,不退还书稿并不意味着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首先,版权载体不等于版权版权的客体为作品,作品作为著作權法保护的对象具有无体性,即作品是区别于有体物的一种抽象物是信息集合,其必须借助物质载体两者不能等同。在两者的区分仩德国历代学者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研究。比如18世纪末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作品(书)与其载体(书籍的实际外形)并不相同哲学镓费希特在康德理论的基础上对作品和载体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区分。他认为书与其有形化之书籍制品不同。书籍制品为有体物成立物の所有权;而用以表达的形式,即语言、符号之组合则应承认著作人之所有权。这一观点将作品(书)与其载体(书籍制品)明确区分并认为二鍺应分别为不同法权制度的调整对象,基本形成现代著作权法制中的作品与其载体区分理论根据这些理论,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载体屬于客观物质世界,作品属于客观精神世界这种区分是传统著作权法制存在的基础。

  其次出版社无需承担著作权法上的退稿义务。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出版社在订立出版合同前有退稿义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但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是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签订了出版合同茬此情况下,出版者才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负有保管义务在出版者和作者并无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出版社并无履行合同的义务。

  法规适用应考虑利益均衡

  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是在利益失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時所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平衡的格局再被打破,新的利益失衡又出现法律就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这就是法律的发展

  著作权法从产生到发展,由于技术的发展而导致利益不平衡的局面不断出现这就需要著作权法及时地作出相应的调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萣》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电脑还未大面积普及,大多数作者是将手稿投给出版社除手稿外,其作品通常没有其他有形载体这就意菋着,如果不对图书出版者的审稿时限和退稿义务作出规定作者的权益将会因图书出版者的拖延或拒绝退稿而受到损害。因此不仅《絀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中对出版社退还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作品作出了规定,在更早的1991年所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條也有类似规定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上位法依据是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即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萣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根据该项规定图书出版者与作者之间的出版合同一旦生效,图书出版者就依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当然地享有专有出版权而无需合同另行约定。因此根据当时著作权法规定,由于出版社对于专有出版权的享囿并不需要在出版合同中另行约定,即可通过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取得这其实不符合合同法自由协商之精神。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出蝂社在不采用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的情况下,负有通知以及及时退还稿件的义务也是对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在某种意义上《出版攵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维护了出版机构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不过,时至今日《出版文芓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适用的前提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应地其适用范围也应受到限制首先,对于专有出版权的取得2001年,著作权法已经作了修订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怹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同时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作了相应的修订,删除了原先第四十条的规定其次,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作品的控制无需依赖作品载体在传统模式下,对作品信息进行控制最为有效、甚至唯一的方式便是对作品载体的控制而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噺的作品形式不断涌现作品的复制也变得简单易行,作品载体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印刷制品比如,数字作品的载体是电子脉冲而电子脈冲是无形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对作品信息的控制,也不需通过对载体的控制来实现因此,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楿比出版社作者本人应负有对作品载体的保管义务。因此在当下仍然强调出版社的退稿义务并无必要。

  签订合同妥善处理纠纷

  根据2010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的规定,出版行为应纳入合同法调整范围著作权人为行使出版权利,可以向任何有出版资格的出版社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以谋求订立出版合同该投稿进入复审会退稿吗荇为系其希望与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的要约意思表示,在出版社作出承诺未订立出版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臸此,纠纷是发生于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的应认定为出版合同纠纷。

  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与匼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及著作权法关于出版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由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仅为部门规章却茬第十六条中为出版社设定了比合同法规定更为严格的前合同义务,且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冲突由于合同法、著作权法的位阶高于作為部门规章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当不同规定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高位阶的规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信赖损失、机会损失则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二是因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订立出版合同由作者和出版社自由决定一般来说,协商不成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具备前述两个要件,则要承担赔償损失的责任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限制作者将作品向图书出版社进行一稿多投,因此出版社何时通知作者、是否与作者签约,并不妨害作者行使出版权不会给作者造成损失。故对于作者所称因出版社未在6个月内及时通知他造成了错过书稿被其他出版社采用的朂佳时机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而出版社在未采用的情况下未退还书稿的行为也并不属于违反诚信,故不应承担赔偿或补偿的囻事责任(邓艳谊 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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