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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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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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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 巴曙松&
  提要:基于中国银行业与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我们详述了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并讨论了其在中国当前金融环境下的挑战以及优势。作为G20(20国集团)的成员,中国及其监管当局参与并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成果。监管当局明确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以及数量改进与质量改进之间的协调关系;同时还引入了资本充足率(例如留存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等)、杠杆比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率等概念。在原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包含四大主要监管工具(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拨备率和流动比率)的新框架。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Ⅱ在中国的升级版,带来了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范并引入了新的监管指标,但这与之前的经济模型和人才培养机制并不冲突。中国经济的快速复苏和较少的银行损失,以及强劲的发展势头为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执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先决条件。但现今银行业仍存在有许多问题,监管当局也在损害着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有效实施。这些问题都与监管指标的合法性和监管划分等有关。
  从2004年中国银行业开始实施以巴塞尔I下8%为标准的资本监管,2007年在中国银监会的要求下新协议银行正式启动了备战巴塞尔II的工程,到2011年按照巴塞尔II计提资本的新协议银行即将正式双轨推进,巴塞尔资本协议于中国银行业来说似乎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然而,2008年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为国际金融监管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命题,巴塞尔委员会也率先于2009年提出了针对此次危机中暴露的不足的修订文件集,于2010年9月正式将其命名为巴塞尔III,并在G20首尔峰会上获得一致通过。这将为尚处于巴塞尔II起步阶段的中国银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究竟是实施巴塞尔II还是直接实施巴塞尔III?如果并行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会不会在过渡期尚未结束之时便爆发了另一场金融危机?如何在巴塞尔II的稳步推进中吸收巴塞尔III的精髓,在避免监管政策的过度频繁更新的同时,实现国际最新监管前沿的本土化,尽快与国际监管要求接轨?中国银行业不仅亟待一场全方位的监管变革,更面临一场风险管理水平的国际化和全面升级。
  中国银行业的现行监管体系
  自从2003年银监会成立、中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形成以来,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体系在逐步成型完善,监管理念、方法、手段不断改进,监管的有效性在不断提高,监管方式也从合规监管为主逐渐发展为风险为本、合规监管并重的科学监管体系。
  (一)现行监管体系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的内在一致性
  在银监会成立之前,我国银行业经历过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阶段,金融机构经历了乱投资、乱拆借到合理规划、控制风险的发展过程,金融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健全,这段经历为银行业监管者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在成立之初,提出了“四四六”的监管理念。其中,第一个“四”是指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实现四个目标,即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犯罪。第二个“四”体现了银监会提出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等监管理念,该监管理念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思想保持高度的统一。
  其中,“管法人”是指将银行的主要指标和着力点放在法人层面,实施法人监管,强调并表监管,与巴塞尔II中并表监管的要求一致;“管风险”是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增强银行机构识别、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并且银监会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准备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此思路与巴塞尔II框架的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保持高度一致;“管内控”是指通过各种监管措施,完善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培养银行防范风险的自律意识,此要求也体现了巴塞尔II框架中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的核心思想;“提高透明度”是指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规范银行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同时逐步提高依法监管的透明度,而这正是巴塞尔II第三支柱的精髓所在。而第三个“六”则是监管工作有效性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等六条标准。不难看出,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理念无论在内容上还是逻辑上都与巴塞尔监管框架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巴塞尔I在中国的本土化
  早在2004年,巴塞尔I的国际监管准则就已经在中国本土化了。巴塞尔I的核心内容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资本的定义,第二个部分是对银行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作出资本计提。这些核心内容已在2004年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得以体现。
  其一,在资本的定义方面。与巴塞尔I类似但有所不同,《管理办法》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其二,在资产风险权重和表外授信业务的转化系数设置上。《管理办法》也积极借鉴巴塞尔I的研究成果,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不同的风险档次,通过0、20%、50%、100%四类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转化纳入到资本监管框架中。
  其三,《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做的最低的资本要求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与巴塞尔I中相同。
  其四,在《管理办法》中,也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做出了规定,详细地说明了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等市场风险的资本计提及方法。然而,只有对资产高于一定数额的大型商业银行才会要求对市场风险作出资本计提。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可以看作是巴塞尔I中国化的产物,代表着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向国际监管水平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拉开了中国银行业学习、借鉴系列巴塞尔监管文件的序幕。
  (三)努力推进巴塞尔II
  自2007年2月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中国银监会已经陆续制定了包括《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申请和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内的十七个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引文件。根据相关指引文件和预评估工作,新资本协议银行已经开始了申请和双轨实施阶段,而其他自愿实施巴塞尔II的银行也在稳步的推进中。&
  但是在数据基础、风险计量模型及IT技术方面,巴塞尔协议III仍与巴塞尔协议II保持了绝对的相似性,仅仅在权重及数量要求方面做出了小幅调整。
  迄今为止,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一家合资商业银行已经向银监会申请了加入中国修正后的巴塞尔协议II监管框架,目前检验、审批程序正在进行中。伴随新协议银行双规推进的深入,巴塞尔协议II在中国银行业的实施将进入规范化时代。
  巴塞尔III的中国化
  作为G20的一员,中国及其银行监管当局始终在积极参与、学习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最新改革成果,明确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兼顾、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的改革方向,引入了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等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指标,在原有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银行业当前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比率四大监管工具的指标体系。
  从四大工具的实施要求来看,对于获准有条件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其过渡期内应按照四大监管工具的要求和新资本协议要求并行实施。例如对于资本充足率要求而言,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按照四大工具中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要求和新资本协议方法并行计算,并遵守规定的资本要求底线。虽然目前来看,新四大监管工具并未正式成文,而我们的讨论也是基于相关媒体报道,且过渡期的安排和实施细则均还在讨论中,但是四大工具的雏形已经基本可见,对其进行探讨对于监管标准的正式推出和推出后银行的应对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巴塞尔III推出后,银监会也相应提出了相关指标的拟执行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我国资本充足率指标体系。
  首先,拟将参考巴塞尔III下的资本定义,将监管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同时包括超额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机构附加资本,但这里的超额资本要求并不区分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同时实施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标准,提高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其次,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制定了5%、6%和8%的最低监管要求。同时制定了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1%的附加资本。
  再次,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包括质量、数量和标准)将从2012年中开始实施。在前期的征询意见稿中,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在2019年底前达标。
  表1 巴塞尔协议III的中国化-资本充足率
  最低资本要求
  留存超额资本
  逆周期超额资本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总资本
  系统重要性银行
  0%-2.5%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0%-2.5%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对量化要求还是实施时间安排上,我国的资本监管要求比目前为止的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更严格。
  (二)杠杆率
  在巴塞尔III中,杠杆率是基于风险中立的。在计算杠杆率时,所有的表外资产必须通过一定的系数转化计算,同时衍生金融资产也需要计入。而在我国的金融改革中,杠杆率指标被完全采纳了,且计算方法也拟与巴塞尔III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杠杆率是资本充足率的有力补充,其可以当作微观审慎监管的工具,能够有效的约束银行业务规模过度扩张,也可以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逆周期工具,提高银行系统风险监管的有效性。我国杠杆率的监管指标设定为4%,高于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3%的监管标准,该指标从2012年年初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年底达标,其达标时期也早于巴塞尔III所要求的达标时期2018年。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表2 巴塞尔协议III的中国化-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指标
  过渡期安排
  杠杆率
  核心资本总资产(含表外)
  系统重要性银行:年底;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年底
  拨备率
  信贷余额
  系统重要性银行:年底;
  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年底;
  在第二支柱下适度动态调整
  拨备覆盖率
  动态调整
  流动性指标
  年底之前达标
  年底之前达标
  (三)贷款拨备率
  在巴塞尔III中,尚未涉及对拨备的指标监管,但是制定动态的、具有前瞻性的拨备监管体系一直也是巴塞尔委员会在后危机时代关注的重点。
  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针对贷款损失拨备、衡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的监管指标有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正常类贷款×1%+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目前,随着不良贷款率的逐渐降低,依据五级分类的两项指标已经被监管部门相对淡化,银监会创新地提出了具有逆周期性质的贷款拨备率指标。从贷款拨备率的计算来看,分子为贷款损失准备,分母为各项贷款总和。与拨备覆盖率不同,贷款拨备比率的分母将原有的不良贷款拓宽到了各项贷款。
  银监会拟同时用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对银行的贷款拨备进行约束计提。规定要求,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不低于2.5%,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做差异化安排,同时拨备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150%,按照两者孰高的要求执行。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做差异化安排,意味着中小银行在贷款结构合理、不良偏离度低、风险控制体系优异等指标获得认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低于2.5%的标准执行贷款拨备率要求。监管比率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将会随着第二支柱下具体的机构风险状况和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贷款预期损失超过拨备部分将通过利润分配弥补。银监会对于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也做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安排,2012年将完成动态拨备的正式制度安排,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最迟在2016年底前达标,但对个别银行给予额外二年左右的宽限期。
  (四)流动性监管指标
  危机发生后,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统一的、独立但互补的定量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一直以来,我国就有一套针对自身流动性问题的监管体系,对于保证国内银行业流动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旧存在与国内银行业发展不相匹配的问题。在此次的新四大工具中,银监会也将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并保持与巴塞尔III中的定义一致。
  这两项监管标准也与巴塞尔III相同,均为100%,根据银监会201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协议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需在2013底之前达标,净稳定资金比率需在2016年底之前达标。
  除引入巴塞尔III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大监管指标外,银监会还辅以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旨在构建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体系。同时,还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巴塞尔III的中国化:展望和建议
  不难看出,与巴塞尔II推进过程中数据基础的积累、内评法模型的建立、人才的培养并不冲突,巴塞尔III在中国的落地只是在这些基本工作的基础上,对资本充足率指标进行细化,同时增加了新的监管指标。此次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复苏强劲,为中国银行业顺利推行巴塞尔III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损失较小、其自身各项经济指标相对稳健也为推行巴塞尔III创立了有利的先决条件。但是当前监管工具和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仍会影响巴塞尔III实施的进程和效果。这些问题既包括对部分监管指标合理性与否的判别,同时也包括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对不同类型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等系列问题。&&
  (一)从资本结构看资本充足率
  截止到2011年第四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7%,一级资本充足率也达到10.2%。从短期来看,在不考虑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情况下,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部分银行都几乎已经满足了巴塞尔III在2019年的最终要求。但从中长期来看,尽管我国银行在实施巴塞尔II时,通过复杂的内部模型法能够节约大量的资本,但在全面实施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时,仍有巨大的融资压力。按照银监会的新标准,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2.5%,系统重要性超额资本为1%,即大银行13.5%、中小银行12.5%,则2015年底中国银行业存在资本金缺口大约为10000亿元。
  以目前进度来看,即便我国的监管资本要求标准高于巴塞尔III,我国监管当局要求的达标时间也早于巴塞尔III中要求的达标时间。一方面,我国监管当局将达标时间提前,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以巴塞尔II为例,在2004年巴塞尔II就已经完成修订,但迟迟不予实施,当时实施时间定为2009年,但在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了,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巴塞尔II并不能够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所以,为了尽快解决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尽早的实施巴塞尔III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另一方面,过渡期的缩短对我国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其一,良好的资本状况得益于前两年的资产剥离和长期高利差的环境,而这并不具有可持续性,其二,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权益,资本质量总体上较高,但这也造成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趋同,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其高成本的特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且资本结构单一的现状也为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在巴塞尔III资本的重新定义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存在扣减项目不全、部分债务资本工具不合格、股权投资处理方法不严格等问题,新的资本定义不仅会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实际资本充足要求更高,还使得补充资本时可选资本减少,短期内在资本监管下的银行不得不将资本补充的压力推向资本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银监会和证监会协调监管的要求;同时供给增多将使股票价格下降。而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会加大外源融资渠道资本补充的资本。
  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外源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可以短期内缓解资本金的压力,但长期必须通过内部积累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盈利能力,并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急于用过高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控制银行的风险,可能造成银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长期规划的实施,以改变资本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将不利于银行建立长期有效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更大的可能是倒逼银行一致选择资本市场,最终将成本转嫁给投资者和消费者。
  此外,对于小银行而言,通常吸存能力弱,主要靠银行间资金市场融通资本。同时,小银行通过发行普通股融资的能力也低于大银行,因而较大银行而言,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将对小银行产生更大的影响,特别是没有强大股东支持的小银行。
  (二)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看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比率的引入,是有其内在必然性的,反映出监管当局认为银行体系以五级贷款分类为基础的银行资产分类结果存在改进的空间,可以通过引入贷款拨备比率为这种可能出现的状况增提拨备。同时,因为贷款拨备比率是基于所有贷款计提拨备的,因而具有较强的逆周期性。在经济上行时期,贷款总额较多但表现出来的不良贷款较少,贷款拨备比率的实施可以达到在经济上行时期多提拨备的要求,反之亦然。
  图1 上市银行不良贷款、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从我国上市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银行的拨备率分化较大,不良贷款率较高的银行,其贷款拨备比率更容易达到新的监管标准。以我国上市银行2010年半年报数据为例,在16家上市银行中,若以2.5%的拨备率为标准,则只有中国农业银行达标,但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2.32%,也是16家上市银行之最。从这个角度来讲,贷款拨备率可能产生“奖劣罚优”的结果。这种情况是有其内在原因的。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和拨备率之间存在如下确定关系: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一直以来拨备覆盖率是中国银行业的监控指标,在当前中国银行业拨备覆盖率普遍已达标的情况下(其标准为150%),不良贷款率和拨备率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如图1中不良贷款率和拨备率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0.88。从这个角度来讲,拨备率的实施可能会鼓励银行向高风险业务、从而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的方向发展。
  从银行的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当监管当局确实推出拨备率指标时,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策略。第一,在保证拨备覆盖率达标的情况下,压缩拨备率的分母,即减少贷款总额。商业银行若采用这种策略,可能会降低对信贷投放的意愿,在经济需要充足信贷支持时,可能会对经济增长形成一定的冲击。第二,实现较多的拨备计提或者是减少不良资产的核销进度。特别是对于那些拨备率达标压力较大的银行而言,减少核销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临时措施。但是较多的计提拨备会对当期的盈利形成显著负影响,而减少不良资产的核销进度会将待核销的不良资产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尽管拨备率提高了,但此种方法并不利于化解银行体系累积的风险。
  鉴于以上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如何在保证银行贷款质量的同时,对拨备率进行适当的改进呢?首先,在该指标的起步实施阶段,可以考虑采取多种措施来淡化其可能对银行体系带来的冲击,特别是要采取措施对冲目前贷款拨备指标存在的“奖劣罚优”的缺陷。要避免过快推行贷款拨备指标而对原来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形成过大冲击,实施过程中可以对资产质量较好的银行提供较长的过渡期。同时,为了减少拨备计提对当期盈利能力的显著影响,也可以考虑积极争取新增拨备实现税前计提。其次,可以对贷款拨备比率实行差别化要求,差别化的具体水平可以与贷款分类的迁徙程度挂钩,避免一刀切对所有银行采取同样的调节措施,同时也促使商业银行更加关注资产的准确分类。基于当前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特征,可以考虑引入一个覆盖部分关注类贷款的监管指标,或通过对关注类贷款的分类,增加贷款分类的细分层级,并将其中的部分类别酌情加入到监管考察指标之中,使整个贷款分类对于其风险状况的变化更为敏感。
  当然,拨备率的提出,主要是来源于监管者对于银行资产分类结果的不信任。资产分类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经营活动,从业务流程看,需要经过贷款部门的初步分类,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把关,也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检查。也可以考虑完善上述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提高对资产分类的准确性,进而降低对于拨备率的依赖程度。
  (三)从盈利模式看杠杆率指标
  杠杆率指标是作为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工具,能够防止表外业务的过度扩张,也可以防止模型和计量错误所导致的风险。然而,基于我国银行业当前的盈利模式,在杠杆率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从杠杆率的实际水平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普遍较高。至2010年底,中国上市银行的一级资本杠杆率为4.13%,远高于同期的美国、欧洲、英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利润主要来自于高利差的利息收入。从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的监管设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但从长期来看,其局限性显著。
  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单一,主要依靠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润构成中利差收入仍是其主体部分。据2010年银监会年报披露,201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润中有66%来自于净利息收入。然而这种盈利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必然会经历利率市场化和银行国际化进程,利率市场化势必会压缩存贷款息差,从而可能会压缩银行的利润空间;银行参与国际化竞争也需要实施多元化的经营。这些都决定了现阶段的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经营模式不可持续,中国银行业必须转变业务模式、开拓表外业务,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也必然会降低。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银行应在积极稳妥开展新型业务的同时,寻找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努力提高驾驭高杠杆率水平的能力。
  杠杆率监管还可能会导致不同经营模式、不同风险状况的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资本充足率是基于风险计提的,低风险的银行资本要求小,高风险的银行资本要求多。而杠杆率是基于风险中性的,若实施杠杆率监管指标,在资产规模相当的情况下,若在资本充足率均达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事低风险业务的银行要求的资本相对更多,从而可能导致低风险业务银行的效率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低风险业务银行可能会减少低风险低收益的信贷业务,转而增加高风险高收益的信贷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银行系统的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实施杠杆率监管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依据不同经营模式,对银行实施差异化杠杆率要求。
  (四)从银行的资产结构看流动性监管的适用性
  在我国当前的流动性监管体系中,存贷比依然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银行的负债多元化,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不再仅仅是存款,还可以是其他稳定性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的负债;银行的资产也朝多元化发展,除了贷款外,还包括其他证券化资产。所以,存、贷款并不能完全反映负债、资产的结构情况,故更不能反映出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从流动性管理的角度来看,仅仅是匹配存、贷款间的关系就有失偏颇。从国际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实践来看,存贷比管理正被逐步淡化。因此,从我国流动性监管的角度来看,应逐步淡化存贷比的监管要求,转向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流动性管理。
  对于巴塞尔III下的新指标在中国的适用性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业务模式的讨论,然而,当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不同的银行越来越表现出不同的经营发展路径和不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不同的银行其擅长的业务可能不一样,有的银行擅长零售业务,有的擅长批发业务,有的擅长负债业务、有的擅长资产业务,有的擅长表内业务,有的擅长表外业务,因此,在对银行进行流动性指标设定时,也应该适应银行业发展变化的特点,不是对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相同的指标来监管,而是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分类监管。
  (五)从叠加效应看监管指标的多管齐下
  在银监会推出一系列监管要求时,应当考虑不同的监管政策所产生的叠加效果。这种叠加效果可能造成单个指标的出发点很好,却整体出现了监管过度或不足的局面。如果把拟推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和贷款拨备指标等结合起来考察,这四大工具基本上都在客观上增大了银行的经营成本、降低银行的收益水平。其内在联系表现为,如果要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降低杠杆率、增加对流动性指标的要求,并且通过实施贷款拨备率来促使银行多提取拨备,则银行的盈利和净利差水平必须保持在较高的水平,因为如果净利差水平过低,银行可能选择少放贷款,而采取投资国债等措施来减少资本要求和拨备要求,这可能会影响到银行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一方面,这些多重监管政策可能具有同向的效果。表现较为明显的是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提出。也许在监管部门看来,同向影响仅仅会为银行带来更加审慎监管的压力,但是事实不仅如此。对于杠杆率4%的标准要求,可能直接导致资本充足率的失效,至少是一级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失效。因为杠杆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子同为一级资本,而对于同质化极高的中国银行业来说,用表内外资产做分母的杠杆率指标和用与加权风险资产做分母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来说,本身就具有较为固定的比例关系,4%的杠杆率可能就基本对应着8%左右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从而其中某一指标会变得毫无意义。而比这种情况更加严重的是可能造成的过度监管,较为明显地体现在拨备与资本的双重要求上。
  另一方面,比同向效果更值得关注的是指标之间互斥的情况,将使手足无措的银行走向同质化的道路。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之间的关系仍旧是个典型,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往往被用于节约资本,增加杠杆。然而,基于风险中立的杠杆率使得基于内部模型法节约资本的做法受到了大大的限制,风险管理和计量技术不再能被过度滥用在节约资本上。另一对可能产生互斥的便是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指标,由于贷款拨备率等于拨备覆盖率与不良贷款率的乘积,而不良贷款率与拨备覆盖率具有负关系,因为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需要多计提拨备,拨备覆盖率较低,因此由于不良贷款率的作用,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将存在一定的互斥性。所以,在同时实施两个指标时应特别注意由于这种互斥性而为银行带来的同质化选择。
  实际上,不论是巴塞尔II对巴塞尔I 的监管准则的完善和方法上的改进,还是巴塞尔III对巴塞尔II的角度多元化和标准提高,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都体现了一脉相承的风险监管理念。虽然监管对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监管指标在不断细化,标准和前瞻性都在不断提高,但是其主要基于若干指标的监管手段、依托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作为有效补充,构建与银行激励相容监管体系的监管理念并未改变。我们在稳步推进巴塞尔II的同时适当引入巴塞尔III的监管指标与之并不冲突,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所需的数据基础和IT水平并无本质区别。相反,尽早的引入巴塞尔III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尽快实现与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标准的接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一味的追求高标准的迅速实施,在巴塞尔III的推进中还需考虑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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